21世纪圣经注释

利 未 记   注释 

  十八 1 至二十七 34 生活各方面的圣洁 

  利未记前半部主要谈及祭司的职责,这后半部则主要论及其余的以色列人。即使那些应用于祭司的篇章(二十一至二十二章),所处理的问题也较偏重祭司家庭在社群中的生活,过于众祭司在会幕中的职责。这部分骤眼看来好像全是多方面的律例。然而,其中却有一条主线串连着,那就是要求神子民必须圣洁,以反映神的圣洁。正如上文已指出,圣洁是指独特性,因此本部分开始的经文,清清楚楚地指出以色列人的独特性(十八 1-3 )。以色列民要跟四周的异教民族有所不同。这基本的要求有时可以解释那似乎令人费解的条例。经文先谈婚姻、家庭生活和性关系上的圣洁(十八章和二十章大部分经文)。其后谈及那管理着十分实际的社群生活的各种律例(十九章)。对祭司及其家庭来说,他们在圣洁方面要符合特别的要求(二十一至二十二章),而这些也给编进每年的年历里(二十三章)。当中一件历史事件突显了这些律法的严肃要求(二十四 10-23 ),这事件与本书上半部拿答和亚比户的事件相似。安息日的原则引伸至安息年和禧年,可见圣洁也需占用时间,并因而冲击整个经济范畴(二十五章)。禧年(那是始于赎罪日的)把本书的下半部带进高潮,正如赎罪日是上半部的高潮一样。跟着是特有地列出顺服的祝福和不顺服的咒诅(二十六章),并最后加上关乎许愿和奉献的附记(二十七章),好像第十七章补充了其前文的资料一样。 

  十八 1-29 性关系的规例 

  十八 1-5 一群与别不同的民 

  「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这句话在其后各章多次出现,这显出了本部分与上半部有所不同;这句话在上半部只见于十一章 44 至 45 节。这句话有力地概括了神与以色列民立约的关系。它指着神最初在出埃及的救赎上所彰显的恩典(十一 45 ),及以色列人为符合他们作为世上一个圣洁国度的角色,而要达到的要求(比较出十九 3-6 )。 

  关乎这种独特性,此处作出了回顾和前瞻。以色列人不可效法埃及人或迦南人。埃及和迦南文化与宗教中的偶像崇拜和邪僻行为,在考古文献中已有记载,并且是下面许多禁令的背景。神的子民要从周围文化的罪恶和偶像崇拜清楚划分出来,这在新约中有许多的教导,是对基督徒的要求,像旧约对以色列人的要求一样(例如太五 13-16 ;路二十二 24-26 ;林前六 9-11 ;弗四 17-24 ;彼前二 11-12 )。在道德方面,以色列人作为一个社群的主要意义,是他们的被造,正是要在古代世界的文化背景中,树立一个独特的榜样。我们观察到那些不同之处及其原因,便可以在现今世界中,定出基督徒生活的道德优先次序和目标。 

  第 5 节不可看为以守律法得救的教导。在旧约中,「活着」一词最圆满的意义是完全享受与神立约之关系中的祝福和福祉。那是神借着祂的救赎已设立了的( 3 节)。这等生活来自遵守神的律法,那是对救恩的回应;救恩并不是人所能达到或赚取的。 

  十八 6-18 性的界限 

  第 6 节概括了这部分之律例的基本原则,同时涵盖了婚姻之内、之外的所有性行为。「骨肉之亲」不但包括有血源关系的亲属(如亲生父母或兄弟姊妹),也包括婚姻关系上的亲属(姻亲和继父、继母的亲属)。因此,这些禁令并不止于乱伦,而其目的是在延伸家庭的结构中,确保人际关系上的清晰纯一;延伸家庭是以色列社会的特征。 

  以色列家庭比现今以两代为一个单位的核心家庭大得多。那包括从一个男性家主所生的 3 至 4 代(即他的众儿媳,及他们的家庭和仆人),他们全都住在附近。但这些大家庭不是因随便的关系苟合而成的。这些律法保持合法婚姻和核心家庭的界限和确保其完整性。我们可能很欣赏这些限制所带来遗传上的益处(如不洁之条例中的卫生),但这些益处的医学意义,却不是他们所知道的。一个与上下文较为相关的效果,是埃及和米所波大米王室中那些乱伦行为,在以色列中得以明文刑事化。古代近东法典中,对某程度的乱伦也加以禁止,但其范围及严重性则不及旧约的律法。他玛和暗嫩的故事(撒下十三章,特别是 12-13 节)表明了这些律例被违犯的罕有性及其对社会的震撼。另一个效果,也是其它旧约律法的特征,是保护妇女,免致她们在一个紧密结连的社群中被伤害和剥削。这等保护的相关原则,在现今社会中也十分适用,尤其是父母对子女的性虐待、儿童之家中的性虐待,和妇女在工作上受到性骚扰的事件时有所闻。 

  十八 19-23 其它禁例 

  献子女为祭( 21 节;「摩洛」是在迦南和其它地方的神)、男人与男人肛交( 22 节),及人兽交合( 23 节),都是埃及、迦南和其它地方之异教崇拜的部分。圣经可能因此而把这些集合在这里。但每一节结尾所加上的句子,显示这些行为遭禁止,是基于核心的道德原因,而不单因为它们与异教有关。经文指出这些行为是「亵渎你神的名」(使耶和华在列国中名声受辱),「是可憎恶的」(这用词在旧约中表示极强烈的反感,用于神憎恶或痛恨的事),「是逆性的事」(字面意思是:「混乱的事」;即把神自创造以来已分开的东西,不自然地混和起来)。 

  十八 24-30 警告和实物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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