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圣经注释

利 未 记   注释 

  二十七 1-34 许愿与奉献之物的估价 

  旧的律法从没有吩咐人要许愿或把人或对象奉献给神(除了定期的什一奉献和初熟果子与头生儿子的奉献外)。特别的许愿完全是出于自愿的。然而,律法所强调的是人不可鲁莽许愿,然后却不守诺言。神是轻慢不得的,人向祂所作出的承诺,必须好像对待向人所作的承诺一样,要认真地履行。申命记二十三章 21 至 23 节已扼要说明了许愿的原则。不许愿不会招致谴责;但许了愿却不履行却会招来罪愆(参传五 2-7 ;箴二十 25 )。本章知道人承诺过圣洁生活,和努力按着先前各章的指引去生活时,也许会向神作出过分热心或不切实际的诺言,因而以冷静的现实来缓和这种热心。人许愿,必先完全知道还愿的代价高昂。人可以把愿「赎回」,即买赎自己,不用承担许愿的后果,但此处的条例显出,那是一个十分昂贵的做法。在某些情况下,人若改变心意,他便要按原定奉献之东西的价值,作出附加五分之一的赔偿。 

  本章处理一切涉及人( 2-8 节)、牲畜( 9-13 节)、房屋( 14-15 节)、田地( 16-25 节)的许愿,然后以一些相关的条例来结束( 26-33 节)。许愿或奉献的基本后果是那人或对象要归神所有。一般来说,是指他/她或它要供祭司和圣所之用。这样,人把自己或家人奉献的话,被奉献的也许要协助祭司,去执行一些不用直接触献祭的职务。至于牲畜、房屋或土地,则会成为祭司收入的一部分,尤其这些东西转换为相等于其价值的现金奉献。塞缪尔的故事大抵就是这等许愿的一个例子,并且说明了诱发此种许愿的处境(撒上一至二)。若被献上的人不愿作出这样的事奉,他/她可以交给祭司一定的价银,把自己赎回。第 3-7 节的数目是实际的价银,而不只是象征性的价值。这些定价可能反映了当时估定奴隶工作能力的市价。那就是说,我们不应以为人本身的价值会用金钱来衡量,所衡量的是他们可以完成之工作的估计。好像在献祭条例中一样,此处也顾及贫穷者的处境( 8 节)。 

  至于土地( 16-25 节),人可以把自己部分的产业奉献给神,而他们后来若没有把地赎回,到了禧年,土地便永归祭司所有。无论如何,神才是真正的土地拥有者。然而,人不可把一块从别人买来的地(可能是贷款的抵押)永远献给神,因为按第二十五章的条例,这土地不会永远属于购地的人。到了禧年,这地必须归还其原来的地主。 

  虽然本章好像是在第二十六章的高潮以后的一个附篇,但其中谈及的许愿、奉献和献身,世并非完全与上文不相称。要作出特别的奉献,必先有委身于神的生活。许愿不会使人更圣洁,而只是代表一种特别的承诺,是认真地响应这位神;祂的性情、祂对人的要求和赐人的福祉,已在本书其余的部分清楚地描述了。在基督徒的处境里,这样的承诺或委身可以有十分不同的形式,但当然可以包括人、财产、物业和土地。许愿并不是强制性的,但我们一旦作出了承诺,神便不接受我们任何欺骗的行为(徒四 32 至五 11 ;参林后九 7 )。归根究柢,任何特别的许愿或奉献,只是流露出我们是把生命完全奉献于对神的事奉上,而那是每一个真正基督门徒应有的标记(罗十二 1-2 )。 

  「我一生求主管理,愿献身心为活祭,我光阴全归主用一生颂扬主恩宠」 ( Fra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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