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圣经注释
利 未 记
注释
四 1 至五 13 赎罪祭
跟着的两种祭跟先前 3 种有所不同。从敬拜者的角度看,先前的祭是出于自愿的,尤其是平安祭,赎罪祭和赎愆祭是因应情况而献,但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则是必须的。第二个不同之处是,燔祭和平安祭是根据所献的牲畜来描述,但赎罪祭的描述,则根据那需要献祭者犯罪的情况和程度来编排。
第四章的主要分段跟洒血的位置有关。若所犯的罪涉及大祭司( 3-12 节)或全会众( 13-21 节),祭牲的血会洒在会幕内的圣所里面。若所犯的罪涉及一个官长( 22-26 节)或庶民( 27-35 节),祭牲的血便会洒在会幕以外、献祭的主要祭坛。五章 1 至 4 节说明一些非故意的(或疏忽的)罪,一个人可能会因而感到内疚为此献上赎罪祭。最后,五章 5 至 13 节提供一些连最贫穷的人也能负担的祭,这使他们能得着赎罪祭的洁净能力。
四 1-2 赎罪祭的目的
「若有人在 …… 不可行的甚么事上,误犯了一件」( 1 节)这句子引出了支配整章的两个钥字。第一,此处的「罪」( hatā’ )意指「不中的、失败或犯错」。本章中某一个祭的名称从这动词的加强语意形式演变出来的,而其意思是「除罪,洁净罪」。那个祭称为通常译作「赎罪祭」。然而,其目的较不在于处理罪本身(虽然它也像所有流血的祭一样,有赎罪的功能),却在除去罪的影响,即罪所引致的污秽。燔祭的主要目的是赎罪、补偿,其用意是安抚神的愤怒,赎罪祭则主要为了洁净圣所和祭坛,以致神可以继续住在祂的子民当中。神不可以住在不洁之中,因此这祭是为了洁净祂居住的地方。因此,有些学者把这祭译作「洁净祭」。
第二,「误犯 」( bišegāgâ ) 一词的字根含义为「迷路」,像羊一样。因此,全章都以此字词来包括那些并非故意叛逆或违抗神的罪,而是由于日常生活中的懦弱或错失而犯的罪。它可指非故意的、意外的、疏忽的。希伯来律法十分小心地把意外的行为和刻意的行为分别出来。它用「专横地犯罪」来表达那些署心积虑的、故意行恶的行为。在律法中,这些行为必须以严刑峻法来对待(这种区别的最佳例子在民三十五章杀人的律法中找到),而在献祭的制度中,并没有祭为这种罪而设(民十五 27-31 )。
赎罪祭也用来洁净一个在礼仪上不洁,却没有罪的人,如产后的妇人(十二 6-8 )或患了皮肤病的人(十四 19 ),或患漏症的人(十五 15 )。一般来说,那是一个为洁净而设的供献,跟赦罪不同,虽然也有关连(十五 31 )。
四 3-12 为了大祭司的罪
在这经文内,「受膏的祭司」几乎肯定是大祭司(参民三十五 25 )。由于他有代表性,所以他犯了罪,全民就因他的罪而被玷污。由于他身负重任,故此要洁净他所犯的罪,所付上的代价也是最高昂的── 一只公牛犊。又由于他在神面前,并在神的圣所工作,故此他的罪使神居住的地方也变得污秽。因此,洁净必须「在会幕内」进行。
公牛犊带来后,祭司要「按手在牛的头上」( 4 节),就如一般敬拜者把祭牲带来祭司面前时所作的。意义也相同。公牛会带着他的罪。牠会代替他而死。公牛的血会为祭司的性命而流,会洁净他事奉的所在,并会除去他所代表之众民身上的威胁。
此处处理血的方法( 5-7 节)跟别的祭有所不同。在燔祭和平安祭中,血会洒在坛的周围,买赎敬拜者的罪。在赎罪祭中,一些血会盛在器皿中,带进「会幕」,但并不会进入「圣所」(那只会在赎罪日出现,利十六章)。在那里,有些血会弹在把会幕分为两部分,并隐藏着神的至圣所的「幔子」上(出二十六 31-37 ),有些血则会弹在「香坛的四角上」,那里常有香在燃烧(出三十 1-10 )。这些角是从坛的四角向上垂直突起的部分。其后,所有余下的血会倒在外面主祭坛的脚那里。祭牲的脂油会烧在坛上(像平安祭一样, 8-10 节),但祭牲整个尸体会「搬到营外」,用火焚烧( 11-12 节)。由于这祭是为大祭司的罪,并间接为整体以色列民而献上,所以祭司和众民都不可吃祭牲的肉。
四 13-21 为全会众的罪
经文中用了两个不同的字来指整个社群。第一个是,可能是指会中的长老,他们作为法律和社交的代表团体。第二个是,可能指聚集敬拜的更大社群。这些用字的确实意义不能肯定。但此处可见的是,当他们犯了一个错误(可能是一个错误的判决,或其它社群方面的决定),而后来才发现,则每当敬拜的群体察觉这事,又感到内疚,便要把赎罪祭献上。「若行了 …… 不可行的甚么事,误犯了罪」( 13 、 22 、 27 节)可能译作「感到内疚」更好。明显地,任何人「行了耶和华所吩咐不可行的甚么事」,都是有罪的。重点是他们起初并不知道。因此,惟有当他们知道自己的错处,并感到内疚,他们才需要献上赎罪祭。在以色列人生活中每一个层面,「长老」( 15 节)都是全会众的代表(比较出二十四 1 、 9 ;民十一 16 及以下)。
在仪式上,为全民所献的祭,跟为大祭司所献的祭一样。一方面,这证明了祭司是代表众民的,如我们在上文所见。另一方面,这表明以色列全体,都给视为祭司。因此,他们也必须圣洁和洁净,而他们的罪,即使是不知不觉间所犯的罪,也会玷污神的居所。神子民犯罪的严重性,无论是古时或现今,在于破坏他们在世人中间为神所作的见证。若整个教会都偏离了正路,列国还能在那里看见神的居所呢?
在以下两种较不严重的情况下,血不用弹在会幕里,而在会幕以外,「祭坛的四角上」。祭牲也不及那为大祭司和众民献的公牛犊那么昂贵。首两种情况和其后两种情况的另一个主要分别在于祭牲的尸体不会在营外焚烧。把祭牲的脂油献上后,其余的祭肉会留给祭司吃(六 24-30 ),但却不会给敬拜者吃。
四 22-26 为官长的罪
官长( nāśî )一字,在以色列人立王之前,常用来指以色列中的掌权者。这字可指族长或支派首领。那是一个尊荣和要负责任的岗位,并受到严厉之律例的保护(比较出二十二 28 )。在这情况下,所献上的祭牲是公山羊。
四 27 至五 13 为庶民的罪
在这情况下,标准的祭牲是母山羊或母绵羊。至于较贫穷的人,献雀鸟或素祭都可以接受。
庶民所献之赎罪祭的祭肉,只有祭司可以吃,因此这些供献,是祭司之肉食的主要来源,正如素祭是他们五谷的主要来源。这就是何西阿责备他那时之祭司「吃我民的罪」(何四 8 )的假借意义。由于罪和赎罪祭的用字相同,故此祭司们那扭曲了的观念是:「更多人犯罪,我们便有更多肉可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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