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圣经注释
申命记
注释
十九 1-14 逃城
除约但河东的 3 座逃城(四 41-43 )外,此处在河西再加上 3 座( 2 节),若有需要,可另加 3 座( 9 节)。逃城的目的是让那些意外杀人者,可以找到一个安全的避难所;无论事件在何处发生,误杀者都可以在应许地上找到避难所( 3 节)。当然,其它人不可实时便知道逃入城者是否真的无辜。因此,逃城并不是要为所有来者提供无条件的保护。然而,「报血仇的」(可能是死者的亲属,或他城中的长老),都会断定那杀人者为有罪的。因此,逃城的目的是确保任何被控谋杀的人,都可受到公平的审判,而不是任由死者的亲属加以报复。
第 11-12 节假定逃城会执行一些法律程序去断定被控者是否有罪(并参民三十五 12 )。
若被控者判定为有罪,他的罪行就当处以极刑,因为杀人是破坏了约中基本的律法(五 17 )。为了把这种蔑视圣约的事从应许地和以色列民中除掉,死刑必需执行( 13 节)。
挪移地界的法例( 14 节)似乎与上下文并无关连。然而,在没有篱笆或围栏的地上,并当土地就是生计时,这是一项严重的罪行。贪婪的地主若违反这法例,很容易会使穷困的邻舍变得更贫穷,甚至要卖身为奴。
十九 15-21 作见证
作见证的条例自然是跟随着先前的事例,因该情况必须采取审讯的程序。这显出第九条诫命(五 20 )所警告的危险所在。作假见证诬害一个被控有罪的人,会带来不公平的惩罚,而在严重的罪行之下,就是死刑。防止不公平判决的基本方法,就是要求最少两个证人作出相同的证供( 15 节)。
这法例是要防止人刻意作假见证。无论被告要为何种罪受罚,人若发现见证人说谎,他就要承受被告判定应受的刑罚( 19 节)。见证人在当受死刑的案件上作假见证,他就使自己落在极刑之中。这就是所谓「以牙还牙」的律法( lex
talionis , 21 节;比较出二十一 23-25 )的一个例子。这并非一种报复的认许,而是一个法律原则,限制了所施的刑罚,必须与所犯的罪行相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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