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圣经注释

阿摩司书   注释 

  一 1 标题 

  随着本书的发展,我们认识到阿摩司的话其实就是耶和华的话(例如一 3 、 6 ,三 1 、 11 ,五 1 、 4 ,九 11-15 ),不过,阿摩司虽然成为传达主话语的工具,他却并没有因此失去其本来的个性,这就是默示的神迹了。「牧人」一词在别处(王下三 4 )是指养羊的人。神随己意拣选人,衪可以用平凡的人来作成衪特殊的计划。阿摩司成为先知,不是出于人的训练,也不是由于人的选择,而是神的工作。「提哥亚」在耶路撒冷以南 12 哩( 19 千米)。「得默示」是指赐给先知的属灵感知(赛一 1 ;哈一 1 ),不一定指眼目所见,而是指看清楚真理的属灵目光。在此综合了「启示」与「默示」的意思:包括真理客观地显示出来的,也包括主观地「看见」真理的能力。神赐下真理,也赐下理解和表达真理的能力(参《圣经新辞典》的「先知宣讲」条目)。「乌西雅」、「耶罗波安」、「大地震」等可参看导论。 

  一 2 至三 8 狮子的吼叫:对普世的审判及因由 

  一 2 狮子吼叫:耶和华的话 

  阿摩司好像进行露天布道会,他把群众聚集起来,告诉他们审判将要临到仇敌身上,藉此挑起群众热烈的反应。然后,在他们不知不觉间,他把焦点从外邦(例如大马色,一 3 )转移到他们的「表亲」(例如以东,一 11 ;参创三十六 1 ),再转到「姊妹国」犹大(二 4 ),最后群众听见定他们罪的宣告(二 6 )。虽然先知宣告的审判都是相同的(「降火」),但各种审判的因由却不一样。其它各国受审是因为他们违反人性的罪行(一 3 、 6 、 9 、 11 、 13 ,二 1 ),他们的良知也会警告他们不要犯这样的罪。但犹大(二 4 )和以色列(二 11-12 )被审判,却是因为他们离弃了赐给他们的真理。选民最主要的罪是离开了神的话;听从神的启示就是他们最重要的美德。 

  狮子的吼叫引进下文一连串的审判(一 3 至三 2 ),并强调审判的 3 方面: 

  1. 审判是无可避免的。「吼叫」是攫取猎物时,恐吓猎物,使之震慑的手段(士十四 5 )。这里所用的两个动词:「吼叫」和「雷鸣」(和合本作「发声」)都是表达连续重复的动作。在余下一连串的审判中,我们要听到一声接一声的吼叫。 

  2. 审判是全面性的。整片国土,从放牧草埸的低地,至迦密山顶的高地都要悲哀。 

  3. 审判是从神而来的。此处特别强调「耶和华」、「从锡安」、「从耶路撒冷」,就是主在世上的住处。吼叫是圣者愤怒的表现,但在祂的烈怒之下,作者仍故意提出神的名字(耶和华)和祂的住处(可献上赎罪祭的地方),不免使人思想这里是否只是讲述神的愤怒。这位神常存恩典,即使在愤怒中也仍以怜悯为念(哈三 2 )。在阿摩司书最后一段里(七 1 及其后经文;参大纲),恩典将会得胜,但目前吼叫声仍然高昂。 

  一 3 至二 3 针对外邦人审判的因由 

  旧约圣经中记载的都是神要向现代人所说的话(罗十五 4 ),故此我们聆听这段经文中一声接一声的吼叫时,要留意究竟是甚么事情惹起神的震怒,以致祂首先责备邻近的异教国家(一 3-10 ),再责备跟以色列有血缘关系的国家(一 11 至二 3 ),最后是神自己的子民(二 4-16 )。从一章 3 节至二章 3 节,我们看见阿摩司按人良心的法则,来审判人际关系的表现(因为这些国家不晓得神的特殊启示,参罗二 14-16 )。首两项的审判( 3 节及其后经文, 6 节及其后经文)是斥责残酷的暴行( 3 节、 6 节);跟着的两项审判( 9 节及其后经文; 11 节及其后经文)斥责不顾手足亲情的罪( 9 节、 11 节);最后的两项审判(一 13 及后经文,二 1 及后经文)是斥责毁灭下一代( 13 节)与亵渎先人(二 1 )的罪行,指斥人漠视对孕妇及死人骸骨的尊敬。 

  一 3-5 大马色 

  叙利亚的哈薛王(主前 842 至 806 年)野心勃勃地扩展疆土,以残暴的手段侵占以色列的国土(王下八 12 )。但神是不可羞辱的,大马色于主前 732 年落在亚述手中。 

  第 3 节起一连串神谕中不断出现的「三番四次」一语(参诗六十二 11 ;箴三十 15 ),基本的意思是说: 3 次犯罪已经足以带来审判,第四次犯罪更是再无情理可言。它暗示神的忍耐已超过了对方所应得的,祂渴望人悔改,给他们机会(创十五 16 ;彼后三 8 及下文),祂采取行动之前必先考察、收集证据(创十八 21 ),但祂看见人第四次犯罪,实在使祂忍无可忍,祂不会收回祂的愤怒(原文直译:「把怒气转回」,参民二十三 20 ;赛十四 27 ;和合本译作:「不免去她的刑罚」)。 

  这里指斥的第四罪是战争中的暴行;「打粮食的铁器」(新国际片译本作「有铁齿的滑板」,指厚重的木板,上附重物,下有尖锐的铁齿)本是在簸谷之前用来打禾的,现在却用来打人;他们视人如可收割获利的谷物。 

  第 4 节「便哈达」(王下八 7 及其后经文,王下十三 3 )是指哈薛的朝代和家族,报仇讨债要祸及犯罪者的家族。第 4-5 节提到刑罚也临到「宫殿」(代表财富和荣华)、「门」(代表他们自己建造的保障)及领土(「亚文」、「伯伊甸」可能在大马色之东北)。神的愤怒先临到罪魁祸首,再进及其家族、领土,最后便是彻底的毁灭。亚兰人从不知名的吉珥出来(九 7 ),也将无影无踪地消失,同来的还有亚述王提革垃毗列色(王下十六 9 ),他们都成为神审判的工具。 

  一 6-8 迦萨 

  迦萨代表非利士,神借着亚述审判她。在主前 734 年,迦萨沦陷于亚述(其它非利士的城也先后失守:主前 711 年亚实突亡; 701 年亚实基伦和以革伦亡)。他们的罪与大马色相同,就是把人当作商品贩卖,而以东则作中间人。他们为利所迷,不管人的年纪或性别、父母子女之间的亲情,只要能卖的就卖,市场的需要掩盖了人性。阿摩司在此所说的话实在是适切现今这世代的教训。在一连串的审判中,只有这里出现一句:「主耶和华」,作者似乎暗示没有甚么罪比把人当作货品的罪行,更招惹全能者的审判。 

  一 9-10 推罗 

  推罗以商业闻名,在此她贩卖奴隶的勾当被揭露,但是神对她的责备却与上文 6 至 8 节不一样。虽然她在这方面的罪也是同样严重,神在此所针对的是她的背约。严肃的盟约一定要谨守,不忠是她的「第四罪」。在「弟兄的盟约」(王上五 1 、 12 ,九 13 ,留意经文中提及的友谊、盟约和兄弟之情)一词中,阿摩司回首 250 年前的旧事,但时间并不能使人免除守约的责任。推罗后来成为亚述的附庸国,又先后降服于尼布甲尼撒(主前 585 至 573 年)和亚历山大(主前 332 年)。 

  一 11-12 以东 

  以东的「第四罪」是她无休止的仇恨,她「追赶」(指抓住每个机会)邻国,采取敌对的行动,没有宣战就向对方泄恨。从历史上看,雅各布和以扫的仇恨源自这两兄弟的早期恩怨(创二十七 41 );在民数记二十章 14 节及其下文,两者的怨仇公开,并成了历史的模式。后期,扫罗王与以东争战(撒上十四 47 );戴维也曾占据以东──他是唯一有能力攻占以东的君王(撒下八 14 );所罗门却要对付以东的叛变(王上十一 14 及下文);一世纪后的约兰也如是(王下八 20 ); 50 年后,亚玛谢再攻打以东(王下十四 7 、 10 )。他们两者之间连绵不断的世仇有历史为证,但在神面前却不被认许。她违反天性(手足亲情),缺乏同情心(恻隐之心;参王上三 26 ),并且不断让仇恨的怒气高涨(「发怒撕裂,永怀愤怒」)。这种怒气姑勿论原因何在,也是不合理和不能容许的。它盘据人心,却逃不过天上之神的眼目。  第 12 节「提幔」是指以东(俄 9 );「波斯拉」是其中的大城。 

  一 13-15 亚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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