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圣经注释
罗马书
注释
三 1-8 神的信实和犹太人
保罗在第二章对犹太人言行不一的虚伪行径作出一番攻击之后,他似乎表达出犹太人和外邦人之间如今已没有任何分别(例如 9-10 、 26-29 节)。但这种想法便误解了保罗的论点。保罗的目的是要指出,犹太人不会单单因为他们拥有犹太人的身分,而在面对神的审判时会比外邦人更占优势。保罗是一位经验丰富的传道人,他知道他的论点可能会遭到误解,因此,他在揭发犹太人的罪行之后,便再作详细的讨论,一方面确认犹太人的特权,另一方面则描述这些特权的性质和限制。这个讨论当然特别关系到犹太人和犹太基督徒,但它亦同时引发了人对神的信实可靠之疑问──因为我们必须记着,割礼和律法都是神给予以色列人的──故此,这个问题对外邦人基督徒来说,也是值得关注的。
托德( C.
H. Dodd )声言,要响应保罗在第 1 节所提出的问题,合理的答案当然是「没有」;生而为犹太人或受了割礼,都没有更大益处。他认为保罗竟提出相反的答案──「凡事大有好处!」──只是出于他与他们是「骨肉之亲的同胞」之感情因素。可是,这却误解了保罗在小心衡量之下所建立的以色列神学。犹太人并非与生俱来就拥有从神而来的救恩关系;但他们却确实享有无容置疑的优势,而最大的优势就是「神的圣言交托他们」。
在第 2 节出现的「第一」,暗示保罗想继续列出其它特权,但后来却打岔了,始终没有将其余的列出来(但仍可参九 3-5 )。以色列人获得的最大厚礼是圣经──「神的圣言」(希腊文是 ta
logia ,这个字在诗篇一一九篇出现了 24 次,用以代表神的话语)。诚然,有些犹太人从没表现出对圣言的信服:他们没有遵行律法,也没有用信心接受耶稣。但人的不忠却绝对不会减损神的信实( 3 节)。即使人都是虚谎,神仍旧是真实( 4 节上)。大多数学者都从这几节经文中,看见保罗积极肯定神依然以信实对待祂的子民以色列,正如他在罗马书十一章清楚指出,神从来没有弃绝以色列人(十一 25-26 )。不过,保罗虽然从正面肯定神的信实不变,他在第 4 节下却又从反面指出神信实所带来的后果。保罗此处引用了戴维在诗篇五十一篇 4 节的说话,肯定神对他作出公正的惩罚,因为他确实犯了罪(他与拔示巴犯了奸淫罪)。重点是在于当神「责备人」时,祂是公义的。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应该明白到,保罗在第 3 至 4 节是要肯定神会忠于自己给予以色列圣言中的每一句说话。神的说话一方面应许赐福给遵从的人,但另一方面却警告会对那些不遵从的人作出审判(参申二十八,三十 11-20 )。因此,神既然忠于自己的话语,就不排除要对犹太人的罪作出审判(其它的经文也强调了类似的教训:尼九 32-33 ;哀一 18 ;《所罗门诗歌》二 18 ,三 5 ,四 8 ,八 7 )。
但这番陈词却引发了另一个问题:若因着人的不义更能显出神的公义,神审判人的不义又岂是公平( 5 节)?有些学者(例如 Murray )认为,保罗提出的这个问题,是关系到神如何对待一般人。但由于这里的上下文都是以犹太人为讨论中心,所以,保罗似乎仍然是特别思想到犹太人的不义。我们不能用一章 17 节的意思──神的救恩公义──来解释这里的「神的义」,却应该将它视为与「信」( 3 节)和「真实」( 4 和 7 节)等字的含义相仿。旧约经常用这个「义」字(希伯来文是或;希腊文的七十士译本译为,亦即是保罗这里所用的字),来表示神的信实(例如诗三十一 1 ,三十六 5-6 ;赛三十八 19 ,六十三 7 )。学者一般指称,这种信实是表示神决心履行与以色列人立约的正面责任。但许多经文却指出一个更基本的概念,就是神忠于祂本身的属性和话语;而在某些情况下,神借着对祂百姓的罪作出公正和公义的审判,来显出祂的「义」(例如诗六十七 4 ,九十四 15 ;赛五 16 ,十 22 )。既然第 4 节曾经宣称神在惩罚时是显为「公义」(),第 5 节必然是从这个更基本的观念来表达神的公义。犹太人因着本身没有遵行神的话语而招致审判,因此,便突显了神的信实,祂要按照自己的话语对罪作出审判。但是,无论罪可能带来怎样积极的后果,神永远会以公义来惩罚罪恶。祂会以绝对的公义来「审判世界」(参创十八 25 ;伯八 3 ,三十二 10-12 )。
第 7-8 节转换了另一种方式来重复第 5 节的异议,但第 8 节则是从一个新的角度来了解这个问题的本质。正如保罗在这里指出,他本人就曾经被人指控,说他所传的教义,会带来「可以作恶以成善」的结论。保罗坚称即使神在审判犹太人的罪时,也是「公义」的,已经被某些犹太人理解为犯罪也因此成为合理的事。保罗在这里没有据理为自己的立场辩护,只是直接地责备那些毁谤他的人( 8 节下)。
三 9-20 全人类的罪
虽然在第 9 节开头的那两个简单问题是连系到 1 至 8 节,但保罗显然是要在这里,为他在一章 18 节开始的讨论作出一个总结和探讨它在现实中的应用。他已经清楚指出,神的愤怒已经公义地分别显明在外邦人(一 18-32 )和犹太人(二 1 至三 8 )身上。因此,保罗的结论是:所有人「都在罪恶之下」。保罗引用旧约的证据来支持这个结论( 10-18 节),然后再将这个原则应用在犹太人身上( 19-20 节)。
保罗在三章 1 至 8 节(特别在 1 至 3 节)确认犹太人仍然拥有特权,引发他提出了「我们〔犹太人〕比他们强吗?」这个问题。他的答案是「决不是的!」,这并非意味着他想撤回他在 1 至 3 节所讲的话,而是想确保读者不会得出一个错误的结论,以为神给予犹太人的恩赐,会使他们在祂的审判中获得任何优势。保罗提醒读者他在前面已讨论过这点,因为「我们已经证明:犹太人和希腊人都在罪恶之下」。「在罪恶之下」不单表示「有罪之人」,更表示在罪恶的势力下成为一个毫无还击之力的奴隶(参六 15-23 )。
保罗引用连串的旧约经文,来支持他认定人人都犯了罪的结论。这种将相关主题的经文汇集起来的文集,是拉比常用的;但有些学者却认为,保罗在这里是引用一本现成的基督教文集。引用这连串经文的目的,是要特别说明第 9 节所表示的「所有人」:请留意在第 10-12 节重复出现的「连一个也没有」,以及在第 19-20 节再将讨论的焦点放在所有人身上:「各人的口」、「普世的人」、「没有一个」。骤眼看来,这段经文似乎是随意写成,但细看之下,却找出一些证据证明作者曾经关注到结构和次序的安排。第一行的「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是全段的标题,而第 18 节的「他们」是响应第一行,并且作为全段的总结。第 11 和 12 节继续发挥第一行的主题,它们用 5 句意思大致相仿的话来重复「没有一个义人」这个主题。以上的经文都是引自诗篇一四三篇 1 至 3 节。接着的 4 行( 13-14 节),保罗继续引用诗篇(五 9 ,一四○ 4 ,十 7 ),每一行都是描述了言语上的罪。第 15 至 17 节则引用以赛亚书五十九章 7 至 8 节来描述以暴力伤人的罪。明显地,虽然保罗所引用的其中一些旧约经文,是用来形容以色列的敌人的,但也有一些(例如赛五十九 7-8 )是指以色列人的罪。因此,保罗能够再次巧妙地指出犹太人也必须归入「罪人」的类别。
保罗将第 9 至 18 节的教训(并间接地将一 18 至三 18 全段),应用在 19 至 20 节上,再次表明了他对犹太人身分的看法。他提醒他的读者要留意到,他所引用的经文是来自「律法」( nomos ),这个字词在这里是指全本旧约圣经(亦参林前九 8-9 ,十四 21 、 34 ;加四 21 下)。但律法是特别对「律法以下之人」──即犹太人──给予指示的(参二 12 ,三 2 )。保罗由此得出一个结论,就是「各人的口」如今都要「塞住」──在神面前,没有人有任何申辩的理由(参约五 16 ;诗六十三 11 ,一○七 42 )──「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审判之下」,等候神的判刑。从圣经证明犹太人有罪的基础上,保罗便能够顺理成章地得出全人类有罪的结论,因为他整个论点最困难的部分,就是要证明与神有立约关系的百姓,本身也犯罪。倘若连犹太人也被判定有罪,那么,任何人都无法开脱罪名了。
换言之,这表示「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 20 节上)。所有人都是「在罪恶的势力之下」(三 9 ),这个事实意味着从来没有人能全守神的律法,以致配得上在神面前称义。当保罗换了另一个形式,提到守神的律法时,他是再次想到犹太人的特殊情况。但犹太人遵行律法,只是人遵守神的道德律例的其中一个例子。保罗在清楚否定犹太人靠「律法之工」( works
of the law ),是绝对不足以获得救恩之后,接着便明确宣告所有人的「行为」都是同样地不足够。罪恶的势力正运用它那绝不留情的魔掌,紧紧地捉着我们每一个人,我们无从逃避,也无法逃脱。那么,摩西律法又有甚么价值呢?它的作用乃在于「叫人知罪」。摩西律法详细地说明了神的心意,因此,当我们犯罪时,律法便清楚地让我们知道,我们所得罪的正是永活的真神。律法让人类清楚知道自己在神面前要负上罪责(参 19 节)。
附注
第 20 节「行律法」是译自希腊文的 ergōn nomou ,即「律法之工」(亦见罗三 28 ;加二 16 ,三 2 、 5 、 10 )。传统来说,这词组一直被解释为人为了遵行神的律法而做的任何事情。上述的释经也采纳了这种解释,我们深信我们是有足够的理由来接受它的。虽然在希腊文圣经中没有任何其它地方出现过类似的词组,但在希伯来文的死海古卷中却有类似的词组出现,而它亦令人想起拉比经常提到「行为」和「诫命」──这一切都是指遵行律法的一般要求。然而,近代的学者却提出了一些其它解释。邓雅各布( James
Dunn )的见解相信是当中最广为人知和最重要的。他认为「律法之工」是指在犹太人的生活中,那些使他们突显自己是神的百姓的部分,尤其是割礼、禁食的律例和守节期。因此,保罗在第 20 节便是在否定犹太人的立约身分能够使他们称义。虽然保罗的确要指出这点,但这节经文似乎想要表达的不仅是如此。由一章 18 节至三章 20 节,保罗的焦点一直在强调「行为」的一般含义(参有关犹太人的经文:二 2-3 、 6-10 、 21-23 、 25-27 ),因此,无论是按照这词组的一般用法或这里上下文的意思,都没有任何充分的理由促使我们要将它的解释限制在某些行为,或用某些方式来做的行为上。
三 21-26 神的义
神的「义」(英译 "righteousness" ,希腊文是)是这段重要经文的核心。它总共出现了 4 次( 21 、 22 、 25 和 26 节),而「称义」(英译 "justify" 希腊文是; 24 和 26 节)和 26 节的「义」(英译 "just" 希腊文是 dikaios )这两个同源字的出现,亦加倍突显了它的重要性。保罗采用 4 个步骤来说明神的义。
首先,他宣示「神的义」( 21 节)。保罗在这里的遣词用字特意与一章 17 节互相呼应──当他在一章 18 节至三章 20 节交代了一些应有的背景之后,此刻他便重回一章 18 节至四章 25 节的主题。不过,保罗在这里的焦点不再是神如何透过传讲福音而使人称义,而是在说明称义是建基在基督钉十字架的历史事实上。此外,保罗为了正面肯定先前在三章 20 节所说的话,便清楚指出神的义「在律法以外已经显明出来」。保罗的重点是要指出,神的计划如今已进入一个新纪元,而祂带领人与祂建立关系的方式,已经不再局限于旧纪元中以摩西律法为重心的方式。但保罗仍谨慎地强调神的计划的延续性。神的义未必在旧纪元或旧约中显明;但律法和旧约的众先知却一直为它作见证。
踏入说明的第二步,保罗特别强调了神的义是彰显在普世众人的身上。「一切相信的人」,只要是「信耶稣基督」,就可以得神的称义;因为「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所以每个人都同样需要神的称义( 22-23 节)。和合本译为「信耶稣基督」,但却有不少学者相信应该译为「耶稣基督的信心(或信实)」。若然如此,保罗在第 22 节便是在分别指出两件事:神的义是建基于基督的信实,和凡相信的人都可以获得这义。这当然是一个可能的解释,但我们最好还是继续采纳和合本的翻译。有关基督「信实」(用 pistis 这个希腊字词所表达)的观念,保罗并没有在任何其它地方清楚阐述过,反之,在罗马书这里的整个段落,却一再地强调了人相信基督便可得称义这个思想核心(特别参看本段末的第 26 节)。因此,保罗在第 22 节再次谈及人的信心,因为他想同时指出,只有相信基督才会得着神的义,而凡相信的都可以获得。
第 23 节扼要地概括了一章 18 节至三章 20 节的内容。
这段的第三个部分( 24-25 节上)将读者的注意力带到神的义是从何而来。第 24 节的「称义」是回应 21 至 22 节的神的义(这两个希腊字词都是源于同一个字根)。神带领人与祂建立一个崭新而正常的关系,完全是出于祂的恩典:祂这样做不是出于被逼,或任何别的「理由」,而是按照祂本身的旨意(亦参四 4-5 、 13-16 ,十一 6 )。正因如此,信心这种单求接受和顺服的行动,才成为经历称义的必须条件。此时,我们的称义更是来自「基督耶稣的救赎」。「救赎」是这段经文的另一个重要神学名词。它表示「将一个奴隶赎出」的行动,暗示神借着耶稣基督已经为我们的罪付出了全部的「赎价」,以致我们可以脱离罪的束缚(参三 9 ),转而服侍一个新的主人。
第 25 节继续承接这思想,更详细地描述基督在十字架上为我们所成就的作为。这节的钥字是,和合本译为「挽回祭」。许多学者按照这个希腊字的一般用法,认为它在这里的意思就是「挽回祭」,亦即是化解神愤怒的行动。另一些人(例如 Dodd )则坚称这字表示「赎罪」(参修订标准译本),即借着此行动而使罪得以赦免和「抹去」。但这个字在七十士译本的用法则显示出一个稍微不同和较广的取向。这个字在那里通常是指到会幕里祭坛前的「施恩座」。利未记十六章记载了赎罪日的礼仪,而它便成了这章经文中的重要字词。祭牲的血是弹在「施恩座」上,为的是为百姓「赎罪」。在新约中,这个字仅出现过一次(来九 5 ),它所指的便是此施恩座,因此,保罗采用这个字词时,可能也有这种含义。那么,他要指出的,就是耶稣基督成了新约中的施恩座,就跟旧约中的「施恩座」一样。正因神在此「施恩座」上处理祂百姓的罪,所以,如今耶稣基督被「设立」(公开展现让众人看见),成为神最终和永远处理祂百姓的罪之「地方」。如今我们是借着祂赎罪,而这个赎罪──正如在旧约一样──包含了对罪的赦免──赎罪──离开神的愤怒──挽回祭。当然,这「挽回祭」跟古代某些宗教喜欢用祭品「贿赂」他们那些喜怒无常和为求私利的神明之举动,简直有天渊之别。在十字架上所作之挽回祭,是神本身的恩赐,是为了满足祂的公义和对罪的义愤。
保罗阐明神的义的第四步,是肯定神使罪人称义的方式,能保持祂的公义和圣洁( 25 下 -26 节)。明白这两节经文的窍门,是要认识到这里的「神的义」,与第 21 至 22 节的「神的义」在意义上并不相同。正如在三章 5 节一样(参该节注释),它是广泛地指着神忠于本身的属性和话语。因此,新国际译本将这个出现在这两节的希腊字,一概翻为 "justice" (公义)。神在昔日曾经「宽容」祂的百姓,没有严惩( paresis )他们的罪行。祂曾经称像亚伯拉罕和戴维等人为义,没有按照他们的罪过来刑罚他们。此刑罚如今已由基督在十字架上代偿,无论对宽容人「先时所犯的罪」( 25 节下),或对「今时」称罪人为义( 26 节上),都显出神是公义的。因此,若用一句话来概括全段的意思:神如今一方面让人知道自己是「公义」的,另一方面又是那位「称信耶稣的人为义」的( 26 节下)。丹里( James
Denney )为这段经文写了一段漂亮的总结:「除非有一位公义的神要去处理不虔不敬的人,否则不可能有福音。除非神能保持祂那完整的属性,否则有任何福音的可能性是极少的。这个罪恶世界的难题、一切宗教的难题、神处理有罪的人类的难题,就在于如何能结合这两方面。基督教响应这个难题的答案,可以透过保罗的话说出来:『神设立耶稣作挽回祭,是凭着祂的血』」 [J.
Denney, The Death of Christ ( Tyndale,
1951 ) ,
p.98] 。
三 27 至四 25 「惟独信心」
这段经文所要阐述的一个重点,是经由总结三章 21 至 26 节这几节重要神学讨论而得出的:信心是称义的唯一途径。保罗分开两个阶段来讨论这个论题,首先是一段一般性的陈述(三 27-31 ),接着(四 1-25 )则引用一个明确的范例──亚伯拉罕──来作详细的阐释。这两部分不单只集中在同一个主题上,而且还引用同一个方式来发挥:
三 27-31 「惟独信心」:最初的陈词
保罗继续采用他在罗马书中常用的讨论形式来提出他的论点;这次他又提出另一个问题:「哪里能夸口呢?」保罗的这个问题,相信是特别向犹太人发出的。正如保罗在其它地方提过,犹太人倾向于凭借自己的行为,来成为与神建立关系的基础(九 30 至十 3 ;参腓三 2-9 )。神「在律法以外」和因着相信耶稣基督而给予的义( 21-22 节),正好显示出这种自满自足的愚蠢。保罗宣称,「没有可夸的了……乃用信主之法」。「法」的希腊字是;许多学者都认为,正如保罗对这个字的一般用法一样,它在这里所指的就是摩西律法。那么,保罗的意思便是,当人明白到摩西律法不单要求人有适当的行为(遵行律法),还有更深一层的意思是在要求人有信心的时候,就没有可夸的了。然而,当我们继续看保罗似乎用它来解释第 27-28 节的内容时,发觉它将「行律法」和「信心」作出对比,就知道上述解释是不大可能的。将译作「法则」( principle ) 似乎更合乎上下文的解释:犹太人之所以夸口,是因为他们将全副精神放在摩西律法对人行为的要求上,当他们明白「人称义是因着信,不在乎遵行律法」( 28 节)这真理的时候,就无可夸口了(这节的「遵行律法」亦是译自,律法之工」;参三 20 的注释)。
保罗在第 29-30 节引用了犹太人的教导中,有关独一真神的核心思想(申六 4 ),来作为另一个支持「惟独信心」的论据。倘若神真的是全人类的独一真神,那么,所有人都应该有平等的机会和相同的途径进到祂的面前。摩西律法──妥拉( Torah )──再不能成为犹太人和外邦人中间的「隔断的墙」(弗二 11-22 )。神要使受割礼的(犹太人),和未受割礼的(外邦人),同样因着信心而称义。(这里的希腊文指出神是「出于」( ek )信心称犹太人为义,而「借着」( dia )信心称外邦人为义,但两者在意义上应该没有任何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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