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圣经注释
雅各书第二章
肆.责备偏私的(二 1 ~ 13 )
雅各在第二章的上半部分,责备厚此薄彼的行为。主耶稣行事为人的榜样和新约圣经的教训,绝对没有偏私的味道。势利与歧视,在基督的信仰中,没有立足之地。
二 1 首先,雅各清楚地说明,要绝对禁止偏私的行为。首先要留意,这是给信徒的告诫;从雅各称呼读者为“ 我的弟兄们 ”就可以肯定这一点。 信奉我们荣耀的主耶稣基督 ,这就是基督的信仰。这“信奉”或“信仰”不是指对主的信靠,而是指衪赐给我们的整套真理。将这一切归纳起来,雅各其实是说:“我的弟兄们,你们实践基督的信仰时,不可以偏私。”谄上骄下和阶级歧视与真正的基督信仰是格格不入的。在有权势的人面前奴颜婢膝的人,主在荣耀中显现的时候,他们没有参与的分儿。藐视人的出身、种族、性别或清贫,就是实际地否认信仰。虽然新约圣经中教导信徒要尊敬统治者、主人、长者和父母,但这与雅各的命令并无矛盾。有些由神命定的关系,是信徒必须重视的(罗一三 7 )。这段经文所针对的,是因人的衣华丽、家财万贯而加以奉承、另眼相看的态度。
二 2 ~ 4 雅各在 2 至 4 节生动地举例证实这一点。金尔很恰当地给这段经文点题为:“短视的招待员”。发生的地点,是基督徒的 会堂 4 。一个气度不凡,衣趋时,手戴 金戒指 的绅士刚来到。招待员向他打恭作揖,然后引领这位显贵的访客走到前排重要而显眼的座位。当这位招待员返回岗位时,来了另一位访客。这次到来的,是个衣寒素的 穷人 。( 肮脏衣服 不一定表示这人的衣服污秽。他是衣寒素,与他贫下阶层的生活相称。)这次,招待员机敏地叫访客站在最后面,或叫他坐在自己座位前的地上,免得会众尴尬。你也许认为这做法是难以置信的,例子夸张了一点。然而,当我们抚心自问,便不难发现我们的确经常按阶级将人分门别类,结果就 用恶意断定 人了。
在今日的教会,相信最明显的例子,就是歧视其他种族和肤色的人。黑人信徒经常受到排斥,或至少受到冷淡的对待,情况屡见不鲜。归信基督的犹太人,往往不获礼待。东方社会的基督徒也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视。种族关系的范围,诚然牵涉到千头万绪的社会问题。然而,基督徒必须忠于神的原则。信徒有责任以身作则,活出在基督耶稣里所有信徒为一体的真理。
二 5 , 6 上 偏私的心态和行为,与基督的信仰完全不相称。雅各在 5 至 13 节说明这一点。他举出四个有力的理由,说明信徒偏重富足的人而藐视贫穷人是何等荒谬。
首先,偏私就是藐视 神 所重视的人。 神……拣选了世上的贫穷人,叫他们在信上富足,并承受他所应许给那爱他之人的国 。贫穷人是神拣选的,是神珍而重之的,是神的后嗣,是神所爱的。圣经多处记载,归到基督名下的,不是富足的人,而是贫穷的人。我们的主亲口说:“穷人有褔音传给他们。”(太一一 5 )平民百姓喜欢听耶稣的教训,财主贵胄却不然(可一二 37 )。在蒙召的人中,尊贵的并不多,反而多半是愚拙的、软弱的、卑贱的、被人厌恶的和无有的(林前一 26 ~ 29 )。一般来说,财主都将信心放在自己的财富上而不是主身上,因此他们在信心方面是贫穷的。另一方面,神 拣选 贫穷的人, 叫他们在信上富足 。将来在衪的国里,如果对所有子民进行调查,会发现他们多半都曾经是贫穷的。在天国里,他们要得富足与尊荣。故此,对那些会在我主和救主的国度里得尊荣的人抱轻蔑态度,是多么愚蠢和冒险。
二 6 下 作者说偏重 富足人 是愚蠢的,第二个原因是富足阶层的人,往往就是压迫神子民的人。论点发展到这里有点复杂,甚至有点混乱。本章较早时提到的富足人肯定是一个信徒。但这并不表示本节所说的富足人也是信徒。雅各的意思是:“为什么因某人富有便偏重他?这样做,就是使那些欺凌你们,并‘ 拉你们到公堂去 ’的人得尊崇。”加尔文将这论点握要地表达出来:“为什么使你们的刽子手得尊崇?”
二 7 偏重富足人是愚蠢的,第三个原因是他们经常亵渎基督的名。这名字正是信徒 被称的尊名 (参看圣经和合本小字)──即基督徒或基督的跟从者。当然,并非只有富足人才会嘲笑基督,但逼迫贫穷信徒的人,往往同时会用最恶毒的话来诋毁救主。既然如此,信徒为何单因某人是富有的,便偏重厚待他呢?富足人的特征,是往往不尊重主耶稣。你们所敬奉的尊名一句,可以译作“ 你们被称的尊名 ”。有人认为这是指基督徒的浸礼。信徒乃是奉主耶稣的名受浸的。这 名 也是富足人惯常 亵渎 的对象。
二 8 雅各的第四个论点,是认为偏重富足人,即违反 要爱人如己 的律法。这律法被称为 至尊的律法 ,因为这是王的律法,也是所有律法中最大的。或许招待员可以替自己优待富足人的行动辩护,声称他这样做只是出于爱人如己的心。然而,这却不能用来解释他对贫穷人的态度。如果我们真的爱邻舍如同自己,我们便会用我们希望得到的待遇来对待邻舍。可以肯定,我们并不希望因贫穷的缘故而遭人白眼。故此,我们不可以因这缘故而轻视他人。
要爱人如己 ──这肯定是圣经众多教训中最具革命性的。让我们尝试揣摩其中的意思。意思就是说,我们怎样关心照顾自己,也应怎样关心照顾他人。我们应与那些没有我们这么幸褔的人分享财物。最重要的,是我们应尽全力,确保他们有机会认识我们这位宝贵的主。然而,我们在决定行动与否时,所考虑的往往只是这行动对我们构成的影响。我们是自我中心的。我们礼待富足人,因为我们希望得到关系或物质上的报答。我们忽略了贫穷人,因为他们没有多大可能在这些方面使我们得益。 这至尊的律法 不容许我们这样自私地利用他人,却教训我们 要爱人(邻舍)如己 。如果我们问:“谁是我的邻舍呢?”我们从好撒玛利亚人(路一○ 29 ~ 37 )的故事可知,任何有需要而我们能够帮助的,都是我们的邻舍。
二 9 按外貌待人 ,就是违反这至尊的律法。这既是 犯罪 ,也是“ 犯法 ”。 罪 就是没有遵照神的心意,不能达到衪的标准。 犯法 就是触犯了明文规定的律法。某行为是罪,因为本质上行为本身就是错的;而当有明文的律法禁止时,这行为也就是犯法的行为。 按外貌待人 本质上就是错的,所以是有罪的。但这样做也是犯了法,因为有律法禁止。
二 10 任何人只违反 一条 律法,他就是 犯了众条 。律法好像一条有十个环节的链。你只要损坏其中一个环节,整条链便断开。神不容许我们只遵守自己喜欢遵守的律法,而触犯其他的律法。
二 11 禁止 奸淫 的神,也禁止 杀人 。某人或许没有犯 奸淫 ,但他也许犯了 杀人 罪。这样,他是不是一个 犯律法 的人呢?他当然是个犯律法的人了!律法的精神,就是我们应爱邻舍如同自己。 奸淫 当然违反这精神, 杀人 也一样。谄上骄下与偏私歧视亦然。如果我们犯了上述任何一条罪,就是没有遵从律法的诫命了。
附篇──十诫
我们必须暂时撇开对经文的讨论,就雅各的论点,思想一个基本的问题。这问题就是:“基督徒是否仍在律法之下?”看来雅各是坚持基督徒要遵守十诫的。他特别提到第六和第七诫,即不可杀人和不可奸淫。他将最后的五诫归纳为:“要爱人如己。”然而,将基督徒放在律法之下,以律法为生活的规条,是与新约圣经其他教训相违背的。例如罗六 14 ──“因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罗七 6 ──“现今就脱离了律法”;罗七 4 ──“你们藉基督的身体,在律法上也是死了”(请同时参看加二 19 ;三 13 , 24 , 25 ;提前一 8 , 9 ;来七 19 )。哥林多后书三章 7 至 11 节更明确地指出,基督徒并不在十诫之下。
既是如此,在这恩典时代,雅各为什么还要将律法的事强加于信徒身上呢?首先,基督徒不是在律法之下,不以律法为生活的规条。信徒生活的典范是基督,而不是律法。那里有律法,那里就有刑罚。触犯律法的刑罚就是死亡。基督为了满足违犯律法的刑罚要求而死。因此,凡在基督里的,都已从律法和律法的刑罚中得释放。然而,一些律法的原则,却是有永久价值的。这些法度,对每一个时代的每一个人都适用。拜偶像、奸淫、杀人、偷盗,基本上和本质上就是错的。对信徒来说,这些是错的;对非信徒来说,这些同样是错的,并无分别。此外,十诫之中有九诫,在新约的书信中再被提起。唯一没有再提到的,是关于守安息日的诫命。圣经没有一处告诉基督徒要守安息日或一个星期的第七日,因为这诫命所涉及的,是仪式的事,并不是道德的问题。一个犹太人在第七日工作,本来并没有错,只是由于神已将这日分别出来,所以工作的行动才是错的。
最后,应该一提的,就是新约书信重提九条诫命,但并不是从律法看,而是给神的子民行义的指引。换句话说,神并不是对基督徒说:“如果你偷盗的话,就必被定罪致死。”或说:“如果你有不合道德的行为,就会失去救恩。”衪乃是这样说:“我因自己恩典的缘故,已经把你拯救过来。现在,你要因爱我的缘故,过圣洁的生活。如果你想知道我对你的期望,尽可以在新约圣经中找到。其中你会发觉在十诫中有九诫是重新提出的。但你也会找到主耶稣的教训,这些教训对品行操守的要求,比律法的要求更高。”因此,雅各并不是要使信徒留在律法及其咒诅之下。他并不是说:“如果你对人偏私,就是触犯了律法,就会被定罪致死。”
二 12 雅各所说的是:“你们既是信徒,就不再在使人受捆锁的律法之下,而是在 使人自由的律法 之下了──那就是能够做正确的事的 自由 。摩西的律法要求你爱邻舍,但没有给你爱邻舍的力量,如果你做不到的话,便会定你有罪。你在恩典之下,却得爱邻舍的力量,当你照去做,便会得奖赏。你并不是为了要得救而这样做,你这样做是因为你已经得救。你不是因为害怕惩罚才这样做,而是因为爱那位为你死而复活的主才这样做。当你站在基督的审判台前,你将会按这标准或得奖赏,或遭损失。那并非一个得救与否的问题,而是得奖赏的问题。 就该照这律法说话行事 一句,是指说话与行为。口所声称的,与生活上的表现应是一致的。不论在说话还是行为方面,信徒都应避免按外貌待人。否则,凡违反使人自由的律法的,都要在基督的审判台前受审判。
二 13 我们必须按上文下理来理解本节。雅各说话的对象是信徒。这里要处理的,并不是永刑的问题;主在各各他的十字架上,已一次过付了赎价。这里要处理的,是我们在世上时,神要如何像对待儿女般对待我们。如果我们不 怜悯 人的话,我们便没有与神同行,这样我们便很可能因后退而自食其果。
怜悯原是向审判夸胜 ,可以是指神喜欢 怜悯 我们,多于惩戒我们(弥七 18 );审判工作是衪的外行。这可能是指,如果我们以怜悯待人,面对审判时,我们便可以有喜乐。但如果我们没有怜悯那些本该被定罪的人,我们也就不会蒙怜悯。 怜悯原是向审判夸胜 也可以理解为怜悯总是超越审判的。大致上的意思就是:如果我们怜悯他人的话,我们虽然该受审判,却会蒙怜悯。
因此,在偏私这重要的课题上,让我们省察自己。我们是否特别善待同族的人?我们对青年人是否较为宽容?是否较友好地对待外表好看的人?是否较渴望与显要的人交朋友?是否避开身体有软弱的人,而与强健的人交往?是否重富轻贫?是否用冷漠的态度对待带不同乡音的“外人”?
当我们思想这问题时,有一点应谨记,我们如何对待最不可爱的信徒,我们就是如何对待救主(太二五 40 )。
伍.信心和行为(二 14 ~ 26 )
这段经文相信是雅各书最受争议的部分。杰出如马丁路德,也以为雅各书所说靠行为称义,与保罗因信称义的道理,两者之间有无法调和之处。这段经文往往被误用来支持异端之说,即认为我们是因信心加上行为而得救的,即所谓的“神人协作论”( synergism )。换句话说,我们必须相信主耶稣是我们的救主,但这并不足够。在衪的救赎工作之外,还要加上我们的善行和敬虔。
事实上,这段经文的标题大可以是“因行为称义”;因为,在一方面的意义上来说,我们是因行为称义的。事实上,要掌握整套称义的真理,我们应清楚明白,称义是有六方面的。我们是藉 恩典 称义的(罗三 24 ),就是说我们并不配得称为义;事实上,我们应得到相反的待遇。我们是因 信 称义的(罗五 1 ),信心就是人对神施恩的回应;我们凭信心接受这白白赐予的恩典;我们藉信心领受神为我们所成就的一切;我们是因血称义的(罗五 9 ),如要得到称义,就必须付上血的代价;基督的宝血偿还了罪债,公义的要求既已满足了,神就可以称不虔的罪人为义了。我们是蒙神称为义的(罗八 33 );这里的真理是,神就是称人为义的那一位。我们是因能力称义的(罗四 25 );我们的称义,与基督复活的大能有关,衪的复活证明神的要求已得满足。此外,我们也是因行为称义的(雅二 24 );行为,就是我们真信心的外在证据;是将看不见的本质表现出来。从以上可见,人是凭恩典、信心、血、神、能力、行为称义的。然而,其中完全没有自相矛盾之处。以上所说的,只是将同一真理的不同方面说明罢了。神根据恩典这原则来称人为义;人藉信心领受称义;救主必须付出血的代价;神是整个称义过程的行动者;能力是证明;而行为就是结果。
二 14 雅各坚称,不能带来好行为的信心,并不能使人得救。有两个关键的地方,能很有效地帮助我们明白本节的。首先,雅各并不是说:“人虽然有信心……有什么益处呢?”他却是说:“ 若有人说自己有信心……有什么益处呢? ”换句话说,并不是一个人虽然真的具有信心,但仍没有得救。雅各所形容的,是一个只在口头上自称为有信心的人。他声称自己是有信心的,但在他生命中,却没有任何东西可作佐证。第二个重要关键,是结束本节之前的一条问题:“这 5 信心能救他么?”换句话说, 这种信心 能拯救他吗?如果问雅各所指的信心是那一种信心,答案可以在本节的上半部找到。他所指的,是一种 口头上的信心 ,却没有好行为加以证明。这样的信心是毫无价值的;所有的只是空谈而已。
二 15 , 16 这里举例说明,没有行动而徒具空谈是毫无作用的。介绍我们认识两个人。一个没有 日用的饮食 ,衣不蔽体。另一个则有衣有食,却不愿意与人分享。后者以极慷慨的语气,对那位贫穷的弟兄说:“去穿得暖一点,好好地吃一顿饭吧。”然而,他却袖手旁观,一毛不拔。说这话又有什么益处呢?这话是彻头彻尾的毫无价值!完全不能满足在饥寒交迫中的需要。
二 17 这样,信心若没有行为就是死的 。没有“行为”的“信心”,根本就不是信心,只是空谈而已。雅各并不是说,我们是因信心加上行为而得救的。这种观念,侮辱了主耶稣基督所成就的工作。如果我们是靠信心加上行为得救的,那么我们就有两个救主了──耶稣和我们自己。然而,新约圣经十分清楚地说明,基督是唯一的救主。雅各所强调的,是我们并非靠徒具空谈的信心得救,而是因在生命中产生好行为的信心得救。换句话说,行为并不是救恩的根,而是救恩的果;非其造因,而是其果效。加尔文握要地表达出来:“我们得救是单因信心,但却不是因一个单独存在、毫无佐证的信心。”
二 18 真信心与好行为是不可分割的。雅各引述两个人辩论的片段来说明这一点。第一个是真正得救的,他是说话的人。第二个声称自己有信心,但他并没有用好行为来证明他的信心。前者正在向后者作出一个无从辩驳的挑战。我们可以将这段对话意译如下,前者理直气壮地说:“是的, 你 说你 有信心 ,但你并没有行为加以佐证。我认为,信心必须以好行为的生命作支持。请你将 没有 好 行为 的生命作支持的 信心 证明给我看。这是你不能办到的。信心是肉眼看不见的。叫别人知道你有信心的唯一方法,就是在生命中表现信心。 我便藉 我的行为,将我的信心指给你看 。”经文的关键,就是 给你看 :没有行为,根本不可能把信心展现于人前。
二 19 , 20 辩论继续,发言的仍然是第一个人。一个人所声称的信仰,可以只是在头脑上赞同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这种在头脑上的赞同,并不涉及个人的委身,因此,也不会令生命产生改变。单单相信有 神 存在是不足够的。诚然这是基本的,但并不足够。连 鬼魔也 信神的存在,只是当他们想到最终会遭神惩罚时便颤惊。 鬼魔也信 这事实,但他们并没有向这事实的主角降服。这种信心并不能救他们。一个人若真正相信主,他便会有灵、魂、体的委身。这委身结果使生命产生改变。没有 行为 的 信心 ,是在头脑上的信,所以就是 死 6 的。
二 21 这里从旧约圣经中举出两个有行为表现的信心例子。他们是 亚伯拉罕 ──一个犹太人,和喇合──一个外邦人。 亚伯拉罕把他儿子以撒献在坛上 ,便 因行为称义 。为了能正确地了解这真理,让我们参阅创世记十五章 6 节。这段经文说,亚伯拉罕相信耶和华,神便算他为义。亚伯拉罕因相信而得称为义;换句话说,他是因信称义的。一直到创世记二十二章,亚伯拉罕才将他的儿子献上。到此时,他就 因行为称义 了。当亚伯拉罕相信耶和华,他在神的眼中已经是得称为义的了。然而,在七章经文之后,神便试验亚伯拉罕的信心。亚伯拉罕愿意献上以撒,显示他的信心是真实的。他的顺从证明他的信心并非只在头脑上的信,而是心灵上的委身。
曾经有人反对这种见解,认为亚伯拉罕献以撒的时候,根本没有其他人在场,因此他无从向人证明他的信心是真的。不过,伴随亚伯拉罕的少年人就在不远处,正在等候亚伯拉罕和以撒从山上回来。再者,以撒也在场。而且,亚伯拉罕愿意顺从神的命令,将他的儿子献上,这事迹已经记录在圣经上,向后世历代显示他的信心是真的。
二 22 , 23 因此,明显地亚伯拉罕的行为是由信心引发的,他的 信心因 他的 行为才得成全 。真正的信心与行为是不可分割的。前者引发后者,后者证明前者。亚伯拉罕献以撒的行动,具体地显示了他的信心。 经上 记说, 亚伯拉罕 是因信神而得称义,上述的行动实际地成全这记载。他的好行为使他得称为 神的朋友 。
二 24 因此,从以上可以得出结论: 这样看来,人称义是因 行为,不是单因信 。然而,这并不表示人称义是靠信心加上行为。从神的角度来说,他是 因信 称义;从人的角度来说,他是 因行为 称义。当他信主的一刻,神便称他为义了。别人会说:“将你的信心证明给我看。”他唯一的方法就是以好行为作证明。
二 25 第二个旧约例子,就是 妓女喇合 。她肯定不是由于好品行得救的(她是个妓女!)。但她是 因行为称义 的,因为她 接待使者 (或探子), 又放他们从别的路上出去 。喇合是迦南人,住在耶利哥城。她听闻有一支长胜的军队正在向该城进发,这支军队一直以来未逢敌手。她因此认为,希伯来人的神必定是真神,所以她便决定不惜任何代价都要站在这位神的一边。探子进城的时候,她便接待他们。她这样做,证明了她是真正相信这位又真又活的神。她并不是因把探子收藏起来而得救,而是这行动证明她是个真正的信徒。
有人误用这段经文来教导说,人得救是因为有好行为。然而,他们心目中的好行为,是赒济穷人、偿还债项、真实无讹、参加教会活动。这些是亚伯拉罕和喇合的好行为吗?肯定不是!在亚伯拉罕,所指的行为是愿意手刃自己的儿子!在喇合,则是叛国!如果从这些行为除去信心的因素,这些行为是恶的,并不是善的。“除掉信心的因素,这些行为不单是不道德和冷酷的,更是有罪的。”麦敬道说得好:“这段经文所说的,是生命的行为,不是律法的行为。如果从亚伯拉罕和喇合的行为中除去信心的因素,他们的行为就是恶行。看这些行为是信心的果子,这些就是生命的行为了。”
所以,这段经文决不可以用来教导人靠好行为称义。要这样引用有关经文,就是教人藉杀人和叛国而得救,但这是站不住脚的!
二 26 雅各结束经文时这样说:“ 身体没有灵魂是死的,信心没有行为也是死的。 ”论题就这样美妙地总结了。雅各用 身体 来比喻 信心 ,并用 灵魂 来比喻行为。 身体没有灵魂 是无生命的,无用的,没有价值的。因此 信心没有行为也是死的 ,没有效果的,毫无价值的。明显地,这是虚假的信心,并不是真正的、能使人得救的信心。
总结来说,雅各用以下的问题来试验我们的信心:我是否愿意像亚伯拉罕一样,将生命中最宝贵的东西献给神?我是否愿意像喇合一样,背弃世界,向基督效忠? ──《活石新约圣经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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