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道尔圣经注释

Ⅳ 赎罪日(十六1~34)

  这篇章构成了利未记整卷书的枢纽,在这点上它由仪式方面的讨论转变为神学方面的讨论。于此之前,法律论及许多不同种类的祭物和它们要在什麽情况之下被献上;其重点乃是在于为个人需要所设立的条款上。而现在,焦点则集中在为以色列全会众所有不洁净和疏忽的罪献上赎罪祭,由祭司家族起首。在逾越节庆祝退出的六个月后,百姓们被通知要「刻苦己心」,随后大祭司会为他们献上赎罪祭。就像逾越节一样,他们每年都必须守这礼仪,当整个宗教群体在神面前被动员起来,联合性地认罪并献上赎罪祭的时候,这就成了此节期的标记所在。赎罪日并不像其他一年一度的节期一般,它是一个非常严肃的时刻,而且如果像许多解经学者所想的一样,在自律的预备阶段需要禁食的话,它就是惟一要求人们要有共同操练的礼仪。就其本质而言,它是一项特殊的宗教仪式,同时也是整个国家敬拜生活的中心。大祭司在仪式中持有作为神与人中间的中保这地位,清楚陈明了大祭司的重要性。这礼仪钜细靡遗地颁布下来,正适合用来作为一本公众敬拜的手册。

  一些学者以第十一至十五章在文本中的位置为其角度,来质疑利未记于编写上之逻辑性本质为何。因为利未记十20已经总结了与亚伦二子──拿答和亚比户之死有关的事件记载,而在利未记十六1中,又重新开始描述这同一事件的历史性素材;因此许多学者主张依照逻辑上的考量,后者应当是紧跟在利未记十20后面的。于是这结论就引发了许多问题,例如:假想的底本来源、文本的位置错乱、编辑过程等等,这端视该学者所关注的偏好而有所不同。

  的确第十一至十五章中断了历史性叙述的思路,而且到一个地步,我们能够很顺理成章地将它视为是一段补插进去的记载;然而就整体而言,它们却藉着利未记五2和七21的参考经文已经稳固地被整合融入这本书当中,这事实是不能够改变的。利未记十10这先行的段落里已经预备读者们期待在第十一章中将会对洁净和不洁净的物种有更详细的区分,而第十二至十五章则是将同一课题应用到社会的处境中。在编辑的过程里,它被认为是穿插在历史性记述中的一组论及特别主题的适切素材。这段落相当明显地符合在利未记其他地方所表达的圣洁和仪式上的洁净概念,一个现代的编辑者可以将第十一至十五章编排在文本中的其他地方,但是它们现在所处的位置却丝毫不损害利未记在结构上的一致性。

A 祭司之预备(十六1~4)

  主耶和华教导摩西在这庄严的日子要遵守那些程序,这事实暗示了全国领袖之尊贵地位。他有责任要将这讯息传达予亚伦家族的人,根据第十章所发生事件来判断,他们仍显得需要特别的指示。为了维护至圣所的神圣,亚伦无论何时都不得进入其内(2节)。有些人将后面的片语了解为「不得……随时」,但是很可能它的意思是指禁止他不分青红皂白或是随便地进入会幕和后来取代它之建筑中最神圣的地方。这似乎进一步地暗示,在一些条款所规定的事件和处境里,是允许得以进入的。这些规条是为了要避免拿答和亚比户被击打的悲剧重演,并使得大祭司一年一度是在一个庄重又有威严的场合下出现在神的面前。将圣所和至圣所分隔开来的幔子,事实上是一幅幕帘,以朱红色、紫色和蓝色线将基路伯绣在上面;而且这幅幕帘是挂在四根皂荚木制成的柱子上(出二十六31~32)。

  在希伯来敬拜中最重要的圣物就是约柜和安放在它上面的施恩座。在出埃及记二十五10~20里记载了约柜的详细设计说明,并指出它是一个皂荚木制成的矩形柜子,里外整个都包上了打薄的金片。将二根以金包裹的皂荚木杠穿入约柜二侧的金环,以便搬运。有一些现代人试图重建约柜,他们主张原来的那个约柜一定载负着非常高的电力。这论点似乎相当可疑,如果单单根据这前提,那麽从来没有一个人能够因着接触环上的金属,在不受到严重的──即便不是致命的──电击之下搬运约柜。「施恩座」(希伯来文 kappōreṯ)这译名并不完全适切。一张座椅的概念大概是源自于诗篇九十九1,这节经文提及神坐在二基路伯中间的宝座上。在语源学上,一个可能的相关用词是 kipper「赎罪」,这个字可能已经将施恩的概念介绍给英文的译者,LXX 在某种程度上是支持这说法的,因为 LXX 将此字译为 hilastērion,即「赎罪」之意。正如某些专家们主张的一般,如果 kipper 的意思是「覆盖」,亦即覆盖罪之意的话,那麽似乎没有任何理由能够解释为什麽 kappōreṯ 这个字不能够译为「盖子」或是「覆盖物」,有一些现代英文译本的翻译正是如此。这盖子连同在它上面的基路伯是作为约柜的覆盖物之用,也是神荣耀显现的所在和一年一度大祭司为了全会众疏忽的罪献上赎罪祭的地方。最重要的是,它是一个至高无上与神相会、沟通的地方(出二十五22)。

  在大祭司能够进入圣所之前,他必须事先向神献上一份赎罪祭和燔祭,献上前者是为了要为他自己和他的家族赎罪。在大祭司能够被认为合适站在施恩座前面对神以先,需要进行许多繁琐的预备。他要彻底地洗净自己的身体,藉此象征性地洗净自己所有的不净;但是他并不穿戴圣职授任典礼中他所穿着的那件盛大装饰的外袍,反而他穿上简单的工作服,包含了袍子、裤子、细麻布腰带和冠冕。这里并没有提及细麻布是「白色」的,它却很有可能已经被漂白过,以符合古代近东的祭司传统。如此一来它能够描述出亲近以色列至圣之神所要求的纯洁和礼仪上洁净之状态。这仪式为神的神圣和纯洁与人的罪之间带来了一个戏剧性的对比;它强调人必须藉着赎罪才能够像神一般圣洁。

B 二只山羊(十六5~10)

  百姓们的赎罪祭物是二只公山羊,而一只公绵羊则献作燔祭之用。亚伦藉着献上一只阉牛为祭司们赎罪来作为正式礼仪的开始。只有当他已经被洁净并且为他全家献上赎罪祭之后,他才能够开始为全会众求取赦免(参:来七26)。亚伦献上的供物是他自己的财产,他必须按着普通的方式参与在献祭之中。在将二只公山羊献于主耶和华面前之后,亚伦为牠们掷签(8节),以当作为社群献上洁净仪式的开始。掷签这行动(希伯来文 gôrālôṯ)很有可能是使用像乌陵和土明这些神圣的石头,用这种方式抛掷以决定哪一只公山羊是要献给主耶和华,而哪一只是要归给阿撒泻勒的。对我们来说真是运气比较不好,因为除非这礼仪是以一个清楚易懂的方式保存下来,否则我们完全不能够确定这个字的含义。不论是在旷野或是后来的时期,这个字很明显地都是一个常见的用词,所以似乎没有必要保存其附加上去的解释。这个字可能带有「除去」或「解散」之意,但是因着它仅出现在这一章而且与特别的礼仪功能有关,所以这解释只能当作是次要且推理出来的结果罢了。AV 和 NIV 译为「赎罪的羔羊」,这译法是依循 Vulgate 而译的,Vulgate 相当适切地描述那只动物是被允许放生的,但是是否「阿撒泻勒」含有这个意思,我们是完全不能够确定的。这个字有许多相当不同的翻译,包括了这些译法:「应当放出去」(威克理夫,译按:中文当代圣经版的译法与其类似,译为「应该放到远处」)、「用以释放」(Knox)、「阿撒泻勒」(RSV、和合本、新译本),和「放到绝壁」(NEB)。「绝壁」这概念似乎是源自他勒目的传统,在他勒目中 ʿaazāʾzēl 被译为「险峻的高山」。这引用似乎暗示走到旷野中险峭的斜坡或岩石旁,在被掳归回时期,他们从那里将那只公山羊抛掷出去致死。

  以下有三种主要的解释:第一种解释认为这个字眼描述了除去的抽象概念;第二种解释认为这个字眼是一专有名字,它与众邪恶势力同义,因此这只代罪羔羊相当合适往那里去;第三种解释认为它是一个旷野恶鬼的名字,而他们需要以某种方式来取悦牠。不管怎样,在希伯来宗教敬拜中的至圣仪式里面,任何神话式的解释可以马上不予以考虑,完全没有其存在的余地。以色列人必须讨好或是献上其他供物,给这麽一位好像半人半兽森林之神般传闻中的旷野守护神,这种说法在其后的篇章中已遭否决(利十七7),所以,我们并不可以将之视为是与赎罪日这独特篇章相关联的。或许最好的解释是:这个字是一个罕见的专门术语,用来描述「完全除去」的概念,亦即完全除去群众的罪愆,而后来在犹太文学著作里,因着将之人格化后,就带出许多关于「阿撒泻勒」的神话和传说。73

  这种解释与 LXX(「被解除的那一位」)和米示拿(Mishnah)的一般用法相符。然而,无论这个字眼的确实意义为何,这在赎罪祭礼仪中极具戏剧化的部分目的,乃是要将一个清楚明白的表征陈明在以色列民的眼前,让他们知道他们疏忽的罪已经从他们中间除掉了。它作为百姓和地土二者之罪已被涤除净尽的记号,因为在这只山羊被驱至旷野之前,大祭司已经按手在牠头上承认了会众的罪。另一只经掷签归予耶和华的山羊,则被当作为百姓献上的赎罪祭(9节),并在随后献上(15节)。二只动物都保存了罪是藉由一位替代者除掉而非藉犯罪者本身除去的这个旧约概念。这代偿性救赎的原则在基督这位神圣羔羊的身上表达得淋漓尽致,祂藉着自己的死除去世人的罪孽(参:约一29)。从利未记中的用法直至今日,「代罪羔羊」这个字眼仍被用作来描述一个愿意为了别人或是别的群体犯下一些轻微的罪而替代受罚的人。

C 赎罪祭(十六11~22)

  本段落为前段所论及摘要式之礼仪程序提供了详细的描述。一旦亚伦宰杀了赎罪祭的公牛之后,他就承继了这一年一度公众赎罪日礼拜仪式中,真正且任重道远的角色。他要带着一个香炉,其中要盛满由铜祭坛上取下的火炭,连同二把磨得极为细致的香料粉末,一起进入至圣所。然后,将这香粉置放在炭火上,使得所产生的烟云能够覆盖约柜上华丽的盖子,这盖子正是神向人显现之处。因着这烟云满布,大祭司无法亲眼见到耶和华,而这事实保存了他的性命(13节)。显而易见地,一丝不苟去遵行管理进入至圣所的一切仪式条规,如此的作法是非常重要的;而于大祭司不在会众眼前的这段时间,必定充满了紧张和戏剧性的事件,只有当以色列人周期性地在这仪式里的几个不同阶段中看见他的时候,这种紧张的气氛才能得到纾解。

  大祭司在获准进入置放神圣约柜的黑暗小隔间后,他必须向着覆盖约柜那华丽盖子的前面,弹出一些现时随身携带的献祭牲之血。继之其后的动作是,在约柜本身的正前方,七次将血弹在空气中。无论是为了什麽目的都好,这是大祭司获准进入至圣所惟一的情境,而且也是能够在那圣洁之地弹血的惟一时机。在利未记第四章记载的赎罪祭里,祭司被嘱咐要在神的面前弹血七次(6、17节),但是这举动乃是必须在幔子前面运行,而非在幔子之后。在约柜的盖子上弹血,这举动将献祭牲带进了一种独特与神面对面的处境,而为大祭司和其他祭司家族中成员的罪做了补偿之功。耶稣基督,这位无罪的大祭司,在祂为全人类的罪死之前,祂并不需要为祂自己献上赎罪祭(来七27、28)。

  还有另外一次进入圣所内部的机会是﹕需要取那头为百姓献上作为赎罪祭之山羊的血,将之弹在神圣约柜的前面(15节)。这举动是必须的,乃是为了要使整个会幕的范围得着洁净,这范围已经因着那在仪式上污损的以色列百姓们之出现而被玷污了。他们的过犯和罪恶(16节)是指那些因着偶然、不小心或是怠慢所犯下的罪,而不是那些拒绝圣约之爱的罪,后者是不蒙赦免的(民十五30)。在运行这些赎罪祭举动的过程之中,大祭司必须完全单独地去行,在他所要完成的这些职务里,是不允许有任何助手协助的。同样地,当基督为世人赎罪的时候,祂也是独自一人献上赎罪祭(参:太二十七46;可十五34)。

  在洁净的礼仪中,接下来的步骤是为耶和华面前之坛赎罪(18节)。大祭司必须将公牛和山羊的血抹在坛的角上,并且要弹血,以作为洁净和再次献上之途径。这相当模糊的措辞,使得我们在到底这坛是指什麽坛这方面产生了一些疑问。犹太教的解经学者引用了一些经文认为这坛是指圣所中用以烧香的金坛(参:出三十10;利四7、18),但是大部分基督教撰写注释书的作者们认为这段经文里面论及的坛是指燔祭坛,于其上祭牲也是照样被献在耶和华的面前(利一3、5,四24,等等)。然而,前者的解释似乎是比较接近事实的,因为那被赎罪的坛与圣所和会幕有极密切的关系(20节)。在赎罪祭仪式之中,这坛必须被抹血(利四7、18),因此它需要被洁净。

  一旦这完成后,大祭司要将山羊牵到会幕里的一片广阔空地上,并且在牠身上承认以色列众百姓所犯下各方面的过犯,然后这些过犯就藉着亚伦的按手,象征性地转移到这只动物身上。众百姓的罪孽、过犯和罪恶代表了轻忽或是怠慢所造成的结果。但这并不是惟一的意思。因为 pešaʿ 个希伯来文字眼(21节)的意思不单只是「过犯」而已,也带有对一位君主造反或是反抗之概念,赎罪祭所补赎的其中一些罪乃是在不顾神已知之意旨的情况下所犯的。如果这犯罪者藉着真实的忏悔,显示出他所犯的轻罪主要是无知所致的话,那麽,后者则可被视为是误犯或是偶犯的罪。然后这只山羊就会被送到营外旷野之地,而且牠无法从那里回来,这象征着举国上下的罪恶和罪愆完全被清除净尽。这些仪式在心理和属灵上是完全正确的,在此二方面,它们与罪得赦免以及罪愆得除相连结。在以色列后期的历史中,我们可以看见这段落于古代制度方面的实证,在旷野里,这只山羊被人从陡峭的山崖边抛掷下去而死。不论是在旧的律法(参:诗一○三12;弥七19)或是新的(约壹一7、9)律法中,神慈爱的本质正向我们显示,祂乐于洁净罪人并完全除去他们的罪恶。

D 有关洁净之仪式(十六23~28)

  在这只山羊被赶到旷野之后,亚伦必须脱下他所穿细麻布的衣服,并且在会幕里一个特别预留的地方清洗全身。然后当他为自己和众百姓们献上燔祭的时候,他必须穿上他素常穿戴的祭司衣服(24节)。那位将山羊放至旷野的人,因为接触到众百姓所犯下之罪的缘故,他在仪式上是不洁净的;在他重新得着许可能够回到营内之前,他必须洗净他的身体和衣物(26节)。同样地,对那些搬运赎罪祭祭牲,例如公牛和山羊尸体的人而言,他们也必须这麽做。至于献祭礼仪的详细说明在此并没有记载下来,因为这些仪式都是照着一般情况所做的来进行。一如往常,所有的脂油都是保留下来作为献给神的特别部位(25节)。整个仪式从头到尾乃是强调神的圣洁,这圣洁与人的罪形成极大的对比;并且敬拜者不论是大祭司与否,都必须一丝不苟地遵守那些在敬拜中亲近神的指示。只有当一切事情都按着神的心意办理妥当之际,我们方能期待随之而来的是神的赦免。无可否认地,赎罪祭这天的礼仪,实际上就好像古代所有的希伯来礼仪一般,含有一定程度的戏剧性成分在内;但是它也清楚地让人看见,在整个洁净罪的过程中,敬拜者当负起什麽责任,尤其是在大祭司进入至圣所、站立在神面前这高潮的时刻,更是如此。基督徒的生命既然已经与救主一同藏在神的里面(西三3),当他站立在基督审判宝座前的那一刻,就没有什麽事会使得他心生畏惧了(罗十四10)。

E 赎罪日之制定(十六29~34)

  这段落中确实地告诉我们在以色列中,这特别的日子将成为一个永远的定例。他们必须在第七个月的第十日遵守这礼仪,也就是说,在庆祝逾越节后的六个月。直到今日,这独特的仪式,经过一些适切的修正后,仍然按着传统的历表在第七个月的第十日进行;这事实向我们指明了该法令的永存性。于被掳后期,被称之为提斯利月(Tishri,九至十月)的第七个月,是处于秋雨刚刚降下的秋季,而且那时地土业已耕犁完毕,预备着在即将来临的月份里撒种。这种以迦南人或是腓尼基人对月份的称呼来命名的旧作法(参:出十三4;王上六1、38,八2),已经在王国时期末叶(参:王上六1,八2)被传统的序数所取代,就像第29节中所描述的一般;而且一年的开始被订在三月至四月之间,当大麦开始生长的时候。至于在预备这典礼的时候需要刻苦己心这描述,依据传统被解释为禁食之意,虽然这含义在此并未详加陈述。至少这刻苦己心似乎是包括了一些特殊刑罚上之差异,这乃是与日常生活行为有所不同的,例如穿上麻衣等等。ʿanâ 个希伯来文动词乃是以一个强力式出现,故带有「自谦」的含义,但是在利未记中,并没有进一步的详细说明。在以赛亚书五十八3~5里,同样地这个动词出现在禁食的上下文中,但似乎却是意指一些其他的活动,可能是指蒙灰。虽然本国人和外邦人都类似有禁止工作这回事,但是外邦人却没有被要求需要「刻苦」自己。

  在旧约圣经里,有时候为了避免灾难,他们会禁食(参:撒上七6;王上二十一9、12;耶三十六9,等等);然而似乎总是带有对人的罪觉醒的概念,并带有避开神的愤怒或是为要赢得祂的怜悯之意。虽然耶稣自己定期地禁食,然而祂却没有将此视为是一种纪律的操练而加诸跟随祂的人身上。反而祂警告他们不能够像法利赛人一般,利用禁食作为一种敬虔的表现;祂强调禁食必须是委身于神的一种行动,是发自于一个单纯、真诚的动机(参:太六16~18,九14~17;可二18~22;路五33~39)。这圣安息日(31节)会使得以色列人仔细思想他们已注定是神选民的这个事实,以及他们是否活出一个属灵群体的生命,这生命已经活到了怎样的程度。关于赎罪日这立法的永久性乃是反映在对承继大祭司之职的后代之指示,这些指示规定他们要继续运行这独特的仪式,以作为一年一度为全国的罪献上赎罪祭之途径(32节)。鉴于此法令,它有一个相当奇怪之处,就是在旧约圣经中的其他地方并没有出现特别对赎罪日有所记载的相关经文,即便是在对于第七个月一些重要事件定期记载的经文里,也未曾出现过(参:王上八2、65~66;拉三1~6;尼八17~18)。

  赎罪日的仪式丰富地陈明了神对罪的憎恶,若果罪持续下去的话,将导致玷污和死亡的结局(参:罗六23)。神要求祂的选民要反映出他们圣约之神的圣洁,故此赎罪日在每年为他们提供了一个新的开始,以达致那个理想。它同样也向人表明罪的普遍性和无所不在。大祭司和老百姓一样都冒犯了神的圣洁,因此每个人都需要赎罪。甚至是连敬拜仪式中所用的物件都不能免除被公众的罪污染之嫌;因此在仪式中强调要洁净整个会幕的所有范围。整个典礼都必须在一个庄严而且留意所有细节的情况下进行,留意所有细节的作法正是利未献祭体系中的特征;因为根据他们的认知,对神所订之规矩即便是有微乎其微的亵渎,那冒犯者都会立即招致死亡的厄运。

  在这些礼仪中不但强调罪的蔓延性和散播性,也表明了没有任何一个人可以为他自己所犯的罪赎罪。那代替者必须流血(来九22),因此在旧的律法之下,有许多不同种类的动物去满足这个要求。为了社群所犯诸罪孽献上的二只山羊,显然是与赎罪的需要不成比例。然而,这似乎是故意地指出这仪式暂时性和预表性的本质。利未献祭体系的其中一个弱点就是它对犯罪者并没有提供一个完全、最终的赦免。这许多的仪式都必须定期重复地进行,而且神要求一位自己也需要赎罪的人类中保来宣告神赦免之恩。

  对基督徒而言,这庄严的日子期待着一个时刻的来临,这时刻就是一位具代表性的人类将会担负世界所有的罪(赛五十三6),成为神的羔羊(约一29)。这是必须的,因为公牛和山羊的血断不能除罪(来十4)。只有当神以耶稣基督这人的生命显现的时候,祂才能使世界与祂自己和好(林后五19)。血是肉体中的生命(利十七11),而信徒透过基督代赎之血能够得着救赎(彼前一18~19),得蒙赦免(弗一7),得以称义(罗五9),得着属灵的平安(西一20),并且得以成圣(来十三12)。

  当基督死在十字架上的时候,圣殿中那幅镶边极为细致的幔子裂为二半,这意味着从那一刻起,人类乃是活在新的恩典之约底下。这完美之担负罪债的人使得此制度明显地让我们知道旧约的仪式只不过是一些象征、预表和影儿罢了(参:西二17;来八5,十1)。因着基督所流的宝血,为罪人打开了一条进入神至圣面前的路径(来十20)。这位救主现在正是信心之家──基督的教会──最伟大的大祭司;而且单藉着祂,我们得以带着一颗忏悔的心来亲近神,并相信祂会赦免我们的罪。基督徒回头看加略山上所发生的事,就好像在庆祝赎罪日那日一般,是一伟大的事件(罗六10;来七27,九12)。耶稣并不像以色列的大祭司们受到人类难免一死的辖制,祂因着祂自己永恒的本质,永远持续地作为我们的大祭司(来七24)。旧律法之下的祭司们在能够为众百姓献上赎罪祭以先,必须先为自己献上赎罪祭;而耶稣基督因着无罪的缘故,比起他们,祂在道德方面占尽了优势。基督所引进的恩典之约意谓着个人不再需要藉由律法主义的基础来亲近神(来七18~19),现今人们可以毫无拦阻地来到神的面前。耶稣并不像希伯来祭司们一般,献上动物祭牲以作为赎罪的途径,祂藉着献上自己作为至高无上的祭物(来七27),为人类的恶行献上一次永远有效的赎罪祭。在与以色列大祭司们的工作比较之下,基督所行出的祭司职分乃是至高无上,无与伦比的。

73J. H. Hertz, The Pentateuch and Haftorahs (1960) p. 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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