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道尔圣经注释

E 圣物:亵渎之罪(二十四123

  本章讨论二个主要的课题,亦即管理圣处的条例,和亵渎的情形。后者可能是在神将有关圣油和陈设饼之训令赐给摩西之后(2~9节)即刻就发生了的事情,因为在利未记这卷书中,记叙体裁掺杂在法令中是一个很平常的情况。在早些篇章里所见对礼仪规矩之坚持,在此也非常地明显可见。

  14. 在会幕里,金灯台(出二十五31~40)及其七盏灯要持续保持点燃着,而且要添满捣碎的清橄榄油为其燃料(2节),正如出埃及记二十七20~21所记载的一般。这灯台被置放于圣处,否则那里将会完全黑暗毫无亮光。重新填满灯油和修剪灯芯是大祭司每天例行的职责(4节),因为他是第一个将灯点燃的人(民八3)。然而在出埃及记二十七21里,很清楚地陈明了,其他祭司家族里的成员要一同分担这项职务,因为这礼仪已经流传好几代了。有些释经学者依照撒迦利亚书第四章的异象,将灯台视为是以色列的预表,以色列在神的计画中应当成为古代近东国家的光。但是耶稣基督才是照亮外邦人的真光,也是以色列民的荣耀(路二32)。神嘱咐基督徒要让基督救恩之光照亮在每天的生活里,以将荣耀归给父神(太五16;弗五8;腓二15)。

  59. 在出埃及记二十五23~30里,几乎没有提到关于供饼或作陈设饼之事,在此经由整合这二卷书而补足了对其详细之说明。十二块饼,每一块用五分之一伊法的细面烘培而成,然后将它们排列成二行或是二堆,一边六块。将乳香放在饼上,以作为记念的部分(7节),每逢安息日,当这些饼更换之际,就要将乳香烧在燔祭坛上(参:利二2)。这取下的旧饼成为祭司们额外补贴的一部分(9节),但是他们的家庭成员并不能够取用(参:太十二4)。有一些解经学者将这乳香视为是祷告的象征,特别是神会将日用的饮食赐给祂的百姓(参:太六11;路十一3)。其他的释经学者则将这些陈设饼视为十二支派的预表,他们不断地被提醒他们所经历到的一切祝福,都是一位丰富的神所赐下的礼物。

  1012. 在西乃所发生一件亵渎神的例证,一个希伯来妇人和埃及丈夫所生之子在营内与人争吵的时候,亵渎了神的名,在此并未提及这人的姓名。他的咒诅侮辱了神圣洁的名,而因为在那段期间,对亵渎的罪还没有具体列下当受之惩罚,所以那犯罪者就被拘捕直等到神的旨意显明为止。在此提到其母亲之姓名和族谱,乃是为了要让后来的人能够识别她,并且提醒以色列中为人母亲的妇女,要以敬畏神的心来养育她们的子女。

  1314. 最终我们知道其宣判是在营外用石头打死,如此一来才不会冒渎会幕和会众在礼仪上之洁净。举凡那些亲耳听见这亵渎神的话的人,必须以一个象征性的手势来表示他们牵涉在这一罪行当中,然后这人才被处死。在此并未提及当时准确的方法为何,但是那犯罪者可能被强制平躺在地上,然后他的头被大块的石头压碎,而身体的其他部分则被较小的石块覆盖,以致形成一个圆锥形的石堆。这程序能够预防任何一个人蒙受意外的礼仪污损,而且只要会众还留在那地区,这石堆就会提醒他们曾犯过的这个罪行。

  1523. 这宣判在以色列人和外邦人之间并没有什麽区别,因为在人民中任何犯下亵渎之罪的人,都必须承担他自己所该得的惩罚(16节)。举凡享受圣约祝福的人,都必须小心,免得在任何一方面拒绝了这位圣约的发起人。这事件给神一个机会去提醒以色列人许多不同的罪行,这些罪行的报应方式都被认为是适切的。在希伯来原文中,这清单是以同一中心对照的型态写成的,这向我们指出这经文出现在此,既不是因为偶然的因素,也不是一个由一些想象出来的后期编者或作者在事后回想出来的事件。一个杀了人的人应当被处死,而一个使动物致死的人则有义务偿还(18、21节)。个人身上的毁容就应当依照同态惩罚的法律来赔偿,这是一项重要的原则,它陈述了在一些特别情况下所允许最大限度之报复行为。一个人被禁止在这些限制以外做出其他严正之报复,这麽一来就可以确保针对这件罪行的报应是恰当的。无论他们的种族为何,这些条例都一样地实施在全国的每一位成员身上,而且正如其他的法令一般,它们带有神认可之保证(22节)。

  神的圣洁,因着对亵渎罪行定规下来彻底之惩罚而得以增强。在近东文化中,一个人的名字与他的特质乃是紧密连结在一起的,所以发生在神身上的时候,亵渎实际上就是一项拒绝的行为。在现今这个亵渎情况非常普及的时代里,这似乎也是相当真实之事。非但不能够亵渎,基督徒受劝不能发任何的誓(太五34~37),而作出简单的「是」或「否」的回答就足够了。古代的诸法典比现代西方的法律学含有更多严重的罪行。一般而言,希伯来经典乃是依循着报应学政策来制定的,然而预谋杀人和亵渎则被视为严重的罪行。即便到了新约时代,耶稣和司提反二者都被当局认为是亵渎神的人,而基于这些立场,当局宣判处死他们(太二十六65~66;徒六11)。以伤还伤,以眼还眼(20节)这些表达方式可能是古代闪族法律措辞中,表达同态处罚这原则的一部分,所以并不需要按着字面上的意思来应用。我们要留意到这个法律概念迫使人达致公开之公平判断,以致能够避免判决落入流血宿怨,或是其他私人报复形式的范围中。在基督的教导里,祂藉着要求祂的门徒们不要寻求报复或提出主动的反抗,而要给付额外的数量这做法,戏剧性地修正了这个概念(太五38~41)。只有一个真正坚强的人才能够以自由意志决定顺着这些路线来回应,那些软弱的人没有别的选择,只有去做那些他们被告知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