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道尔圣经注释

F 安息年与禧年(二十五1~55)

  本章继续利未记二十三1~44里所论及圣节期之循环,但是却将安息日休息的这个原则延伸至第七年以及七个七年循环完成之后的那年,亦即第五十年或称为禧年。这条例所定规对大自然和其他资源之保存,成了良好农业和生态学事务之基础。

  禧年的条例以被捆绑的能够得着自由这观念为其基本主题。结果它每五十年就使以色列人回想起一件事实,就是神的子民曾经在埃及受奴役,成为一个当地压迫政权下的受害者,然而他们藉着一次神能力奇迹式的彰显,在出埃及的时候得着释放。如今他们是自由的公民,定居在他们自己的土地上,这片土地本身是神赐给他们的礼物;然而因为他们藉着一个圣约的关系与祂紧紧相连,所以他们必须拒绝一切其他的神只,而单单自由地事奉祂!身为圣洁的国度,他们的内心和心思都必须定睛在神和祂的圣洁之上,他们不能够依据累积许多财产之所有权这观点,来思想超过一长段时期,免得他们屈服于周围国家物质主义的影响之下。每半世纪有一次对正常国家生活定规干预之机会,使得百姓们有机会能够对圣约价值观作出回应,并且提醒全国人民──人不可能单靠面包而活。

  这条例本身首先为那些受到他们同伴中任何一人奴役的以色列人提供重得自由的机会。它在一个奴隶的买价与靠近禧年的年日之间建立了一个公平的相关性(二十五50)。其次,那些从前因为面对经济压力而必须变卖祖产的人,在禧年条例的规定之下,也能够收回这些产业。这意谓着对以色列人来说,他们是不可能永久地处置土地,或是以一个累积许多不动产的观点,来大量购置财产。最后,即便是它刚刚才渡过了一个安息年,这条例还是使得土地本身得以义务性的维持休耕状态。

  在禧年这段期间,人们受要求要过一个简单的生活,这对他们成了另一个提醒,提醒他们在旷野的艰苦环境中,必须修练身体和灵性才得以存活,这旷野的环境曾经是那些最终进入应许之地的祖先们所遭遇的命运。在禧年中,为这事件而准备储藏起来的食物可以取出来食用,也可以食用那些从地土自动长出的东西,然而却不能够为了要取来食用的缘故,种植任何的植物。藉此途径,神清楚地重申其土地之拥有权,并强调保持土地圣洁的重要性。一次又一次地,这条例提醒了以色列人他们要信靠那位在早些日子里从埃及将以色列国拯救出来,又为祂的选民提供一片可居住土地的神,甚至延伸到信靠祂在安息年和禧年这些不生产的年份中仍会供应一切。因此这条例成了一道命令,命令以色列百姓们必须顺服主耶和华他们的神,并在他们许多一般性责任暂时中止的这段时间里,身为一个圣洁的国度,他们更能够意识清楚地来事奉祂。在禧年法令被遵行的范围内,对一般人而言,这在每个人的一生中只会发生一次。

  1~7. 这在西乃山上颁布的条例,向前眺望了当以色列人占领并定居巴勒斯坦地的时候。如今安息日休息的原则被应用在七年一循环的时段里,在其中最后一年被称为向耶和华守安息的年份(2节)。到那时,土地将会休耕,而果园和葡萄园也将保持原状未受到照顾。在安息年期间,对于那些自然播种的作物,或是像无花果树或葡萄树一般的水果必不能够有常习性之收割行动。任何没有人工帮助而由地里自然生产出来的东西乃是所有人共同拥有的财产,而人们只要能够在任何地方找着食物,他们都可以取用,正如以色列人在旷野漂流时期所做的一般。这条款对于那些穷人和未拥有自己土地的人来说特别重要(参:出二十三11)。安息年向我们展现了神是那位超然的供应者,人虽然能够藉着他的合作过程中给与协助,但是所有的东西却都是从神而来的。因此,人主要的责任是藉着遵守定期的敬拜和属灵团契之安息日来荣耀神,而不要把注意力集中在累积物质性财产的事上,以致排除其他所有的事物。这同样的原则强化了基督对祂门徒的教导,祂教导他们要先求神的国(太六33)。

  8~12. 七个安息年之后,将会在赎罪日当天藉着号角声鸣响全地来宣布第五十年的到来。这是一个圣年,在其中奴隶得着解放,而人们都各归其家族之产业。禧年这个名称可能源自于吹响公绵羊之号角(yôḇēl)一字,号角的吹响正宣布了禧年的开始。无论这字眼的意义为何,它的起源都相当古老,因为在约书亚记六6、8里,它就需要 šôp̄ār(公绵羊之号角)这个外加字来解释它的意义。正如安息年一般,禧年要归耶和华为圣,而土地必须保持休耕的状态。

  13~17. 在禧年的条例下,土地必须归还给它原来的属主,这麽一来就恢复了各支派间传统的土地分配(参:民三十六9)。本段落中之产业法令乃是基于神保有所有土地权利之概念而制定的(参:出六4;申五16),我们在其他的近东文化中也可以发现这个观念。由于这个缘故,迦南地乃是按着支派分配给以色列人的,举凡居住在其上的人充其量只能将他们自己视为是租地人,而不是无条件的拥有者。因此,土地并不能够按着传统的观念出售,购买者购买产业时所支付的任何款项,都只是让他拥有租赁权,直到下一个禧年到来为止。在这些情况之下,那产业购买时的价值将会按着四十九年循环中余下的时间成比例地调整。

  18~24. 因为只有地里出产的才适于购买或出售,所以食物的供应问题成了非常重要的课题,特别是因为禧年的前一年总是安息年。99因此,神应许将会有大量的农作物收获量,以致足够供应至禧年退出并且农作物再一次得以收割的时候为止。明显地,禧年是一段信靠神必然会供应食物的时间,而且是一个穷人和欠债者在生命中重新开始的契机。因着强迫性的休息,土地资源得以被保存下来,并且得以确保其继续保持肥沃。像这样的条款代表了土地计画以及应用一般性农业原则的一个早期典范。禧年时土地重新分配的做法,对社会乃具有一些含深刻平等主义本质的影响。理想上,社会中不应该存有明显的阶级区别,也不应该存着富有的地主对穷人之剥削。纵然条例设立的意图是如此,但是我们透过公元前第八世纪的先知之宣告,例如以赛亚(五8)和阿摩司(二6)得知,这理想并没有实现。

  25~34. 虽然理论上土地乃是归神所有,但是当这租赁的拥有者必须处置他的产业的时候,问题就会产生。只有在非常艰难的处境中才会促使这样的行为发生,因为家族的产业是非常珍贵的(王上二十一3)。在这些情况下,一位近亲的家庭成员必须出钱买下,如此一来这产业才不会落入异族人的手中(25节)。如果一个人有能力买回他的产业的话,赎回的价格将视这产业在他人管理之下的年日长短而定。余剩年数的价值(27节)代表了从这块地所得农作物之总值减去当年的售价后超出的那一部分。如果一个人没有能力赎回他自己的产业的话,他必须等到禧年的时候,这产业将会因着法令的规定而归还予他(28节)。

  这禧年让与的条规并不适用于在城邑中的产业(29~30节),这些产业如果没有在售卖后一年内赎回的话,就永远归那买主所有。会做这样的安排可能是因为像这种情况下的农场耕地并不会拿来作买卖之用途。然而那些位于无城墙围住之村庄内的房屋,则归一般产业的处置条例来管理,因为像这样的房子常常连同它周围的土地一起出售。另一个例外的情况就是利未人的产业,他们在殖民时期领土配置的时候,被分配到四十八座城邑连同这些城邑周围的郊野(民三十五1~8;书二十一1~42)。在此情况下,举凡任一售卖产业的利未人都永远有赎回的权利,因为他的家是他永远的财产。RSV 和武加大译本一样,加入了一个否定字,其翻译如下﹕并且如果有一个利未人不行使这条规的话,然而这附加上去的辞句并不是必须的,因为如果是这样的话,这节经文与前一节经文的连续性就没有必要被保存下来了。它的意思是如果一个利未人将他的产业卖给另一个利未人的话,在禧年到来的时候仍必须遵行归回原主的条规。

  35~38. 在此强调了爱邻舍如同自己这诫命的实际应用。无论一个兄弟是因何故而贫穷,他必须像外人或寄居的一般受到款待,而且不能让他因饥饿致死。由主里弟兄姐妹所组成的这个圣约群体之概念,必须在财务方面的需要上应用出来,正如应用在道德和属灵的事务上一般。我们若只是希望那些穷人能够在他们寻找生计的事上顺利是不够的,因为除此之外,我们必须先给予足够的实际帮助,好让这个人的需要得以满足(雅二15~16)。一个贫穷的以色列人不当受到他同胞的剥削,在此妥拉清楚地主张,一切给予穷人之借贷都必须是免除利息的。100神用祂自己在让以色列人从捆绑中得释放的宽大胸怀,作为这属灵群体当效法的榜样(约壹四11)。

  39~45. 如果有人贫穷到一个地步必须将自己卖给一位较富有的以色列人作仆人的话,他仍然当拥有弟兄之尊严。明显地他需要工作,但他却必须被当作是一位受雇的仆人来看待(40节),而不能将他视为奴隶。一般说来,像这样的人在第七年就可以得着自由了(出二十一2;申十五12),但是如果在这段服事的时间中遇上禧年的话,他服事的时间就相应地缩短。那雇用他的人也有责任要照顾他任何的直系亲属(41节)。这条例是为了要在不允许那些穷人或是欠债者逃避他们的社会和经济责任之情况下,维护他们的人性和尊严。正如妥拉一般,新约圣经中也阻止白吃白喝的寄生行为出现(参:帖后三10~11)。希伯来人一旦已经从被奴役中救赎出来,就永远不能够被卖作奴隶了(42节)。然而,非以色列人就不是这样,他们可以按照那种方式被买进和卖出,甚至可以留传给主人的承继者(46节)。由是一个以色列人成为一个富有的外邦家庭之奴隶的情况随之出现(47节),在这种情况下,他应当由一位近亲将他赎回,因为他的服事并不会在六年之后中止。赎价将会依照距离禧年的年数还有多少来计算,就好像这个人在整段时期中,基本上是按着一年一年的计算方式被雇用的。不论赎身与否,这希伯来仆人都必须受到人道的对待,因为所有的以色列人真的都是神的产业,从前祂救赎他们脱离了在埃及的捆绑。在加略山上基督所成就的赎罪之工里,祂为了救赎那些受罪恶捆绑的人而付出了至高的代价,并且那些事奉祂的人能够得着最高度的自由。

  因为缺乏直接的证据,所以我们相当难去陈明到底在整个以色列的历史中,他们多广泛地去遵行禧年之概念。这种理想化的法令比较有可能发生在希伯来社群于迦南地生活的开始,当圣约子民多少有点不熟悉于管理他们自己家务的时候,而非快要退出的时期;其适切性似乎向我们指出这条例是早期而非后期写成的。再者,在禧年的一般概念上,希伯来人似乎不是绝无仅有的,因为在公元前第十九世纪到第十七世纪间,一些美索不达米亚统治者也制定出有一些类似的条例。101摩西五经以外的记载并没有提及禧年这个事实,并不一定就是指出在摩西时代之后,以色列人没有在任何程度上遵行禧年条例。事实上,有一位权威学者曾经声称,在这条例中独特的「后期」特色,正是这释放的循环定期地每五十年发生一次之必然条件。102然而诺特却曾极具说服力地辩称,这禧年的概念比较有可能被摩西的跟从者所接受,而较不可能被那些在哈该、撒迦利亚或玛拉基时代灵性衰弱的犹大地居民们所接受。103在被掳前的日子里,以色列人定期地欢庆禧年的这个观点业已被范修穆(Van Selms)所证实,因为它出现在摩西五经中(利二十七18、21;民三十六4)一些从上下文是处理其他事件的部分里。再者,他辩称禧年的名称 yôḇēl 一字并没有具说服力的语源学根据,能够证实它在被掳后的时代中为人所知,因此就指明了这个制度的古老性。104事实上,也只有非常少的经文记载了希伯来宗教年历中的其他几个主要节期,对此现象最有可能的解释是,他们认为这些节期很自然就是国家生活的一个部分,已经习以为常了;因此并没有特别挑出来谈论。马喀比一书六49里提到,在马喀比时期土地都有安息日,因为粮食缺乏的缘故,这处境使得要让那些被包围的伯夙拉(Bethsura)防守者交出土地显得十分困难。这个故事并非向我们指出安息年或是禧年是否还在进行中,但是如果前者仍被遵行的话,那麽后者就很有可能也继续被遵行着。

  对人道主义和社会公平的强调乃是本章条例的一个清楚特色,而且我们应当留意到这些法令的宗旨乃是追求达致介于无限制资本主义和猖狂的共产主义二极端间的中庸之道。每一个人对他自己的人身自由和祖先的产业有绝对的权利,这些权利在法律中都有成文的规定,因此它们是受到保障的;这处境藉着对以色列人之命令被强调出来,这命令就是他们必须爱他们的邻舍如同爱自己一般。兄弟之爱最直接的表达就是关心那些赤贫的人,这是一个初期基督教会成员们也继续持守的一个传统(参:徒四34~35;林后九1~2;腓四15,等等),他们将支持那些贫穷和缺乏的人的举动,视为是对基督爱的律法之表达(加六2)。

  这些法令显示了一个公平的社会必须奠基于道德和属灵的原则上。事实上,禧年的属灵根基乃是在于安息日和安息年的概念,它是它们必然性的延伸结果。这条例坚固并提高了神对祂子民已受公认的主权,祂的子民在他们历史中的一个特定时期里,曾绝望地陷入捆绑之中,并持续在捆绑里,直至神透过一个令人留下深刻印象的拯救行动来释放他们为止。以赛亚应许说被掳的和受压的将得释放(六十一1),而这应许在基督成就之工中得以实现,祂是神所差来的弥赛亚;在祂事奉之初,祂正是引用了这句预言(路四18~19)。基督为了人类的罪所成就的赎罪之功,带来的结果是人可以从罪的奴役中脱离,得着自由,流露真正的人性,并实现属于神儿女之尊严。

99至于认为经由包括性的计算方式,第五十年事实上是第四十九年之观点,参:R. North, The Sociology of the Biblical Jubilee (1954), pp. 109-112.

100R. P. Maloney, Catholic Biblical Quarterly, 36, 1974, pp. 1-20.

101参:J. J. Finkelstein, Studies in Honor of Benno Landsberger (1965), pp. 233-246; D. J. Wiseman, 'Law and Order in Old Testment Times', Vox Evangelica, 8, 1973, pp. 5-21 (esp. p. 12). 这里显示出,在整个古代近东地区,透过国王所颁布的一些定期经济条例,以免除某些国库和个人的债务,这是在所谓「革新」背后的一项主要动机,就好像希西家和约西亚王所制定的那些条例一般。

102R. Westbrook, Israel Law Review (1971 ed.) pp. 209-226.

103R. North, Sociology of the Biblical Jubilee, pp. 204-206.

104A. van Selms, IDB Supplementary Volume, pp. 496-498. 另参:N. Sarna in H. Hoffner (ed.), Orient and Occident, pp. 143-149; R. North, Sociology of the Biblical Jubilee, pp. 9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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