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道尔圣经注释
C 神的律法︰详细的盟约条款(十二1~二十六19) 这几章之中,部分的律法是讲论西乃山颁布之律法(出二十1~二十三9)所没有预期的情况,部分是重述已知的律法。整体来说,这些律法是为管理以色列在迦南地的宗教、社会和家庭生活而设,使她的行为,能够和蒙召为圣洁国度的身分相称。西乃律法颁布的用意,很明显是超越时间的。对任何新的一代来说,都好像是才颁布的一样。这律法的吸引力,不单在其历史性,也在乎它可以在今日实践。「这约不是与我们列祖立的,乃是与我们今日在这里存活之人立的」(五3)。这句话在西乃以后每个时代都切合时宜,而在摩押平原,更是恰当。到了申命记完成之时(参导论),这句话也是同等有效。三千多年后的今日虽然时移世易,很多细节都不再适合,但申命记要求的核心,对读者依然具有神的权柄。
第十一和十二章之间的文学关联,十分有趣。五至十一章所讲述的是基本的条款。结束这个段落的十一章26~32节可以分析为︰ (A) 祝福和咒诅(26、27节); (B) 基利心山和以巴路山(29、30节); (C) 顺从诫命的命令(31、32节)。而第十二至二十八章,正倒序复述了这三个要点︰ (C') 诫命(十二1~二十六16); (B') 基利心山和以巴路山(二十七1~8、11~26); (A') 祝福和咒诅(二十八1~68)233。这个称为交错配列法(chiasmus)的修辞技巧,申命记的其他地方也有出现234。
接下来几章中无数的段落,都应用了如下的修辞方法。经文首先道出基本的律法或原则,然后解释之,最后藉着劝勉、警告、应许,强调律法对听者的重要性。作者显然盼望新一代的以色列人,能够像站在西乃山前的以色列人一般,以顺服和委身来回应。
十二章1节至二十六章19节,通常都称为申命记的法典(the Code of Deuteronomy)或申命法典(the Deuteronomic Code)。用这个称呼没有问题,但必定得知道这几章不是正式的法典,而是以讲道或解释的形式,复述出来的律法。
五至十一章以概括性的语句,说明了神立约之家应有的内在精神。依照近东条约的文学形式,接在基本原则后面的,当是详细的条款。十二至二十六章,便是讨论详细实践广泛的原则。这个大段落的开场白是︰你们存活于世的日子,在耶和华你们列祖的神所赐你们为业的地上,要谨守遵行的律例、典章,乃是这些(十二1)。
这几章所讨论的,其实不只正式的律例、典章。参较出埃及记二十22~二十三19的「约书」,就可看出正式法典和有关诫命的讲道,两者之间的分别。解释这些早已颁布了的律法之时,借用了不少五至十一章的讲道性的成分,一次一次地,鼓励以色列人顺服。是以这几章中,多次提到了神土地的恩赐、祂祝福顺服者和咒诅悖逆者的应许,和他在出埃及时和在以色列历史之中,无数拯救的作为。再者,更有好几个来自这古老盟约传统的句子,反覆出现在这几章中,诸如︰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九次)、在耶和华你的神面前欢乐(三次)、要记念你在埃及地作过奴仆(四次)等。
要从这几章的律法中,清楚、逻辑地把次序分析出来,实不容易。我们只能列出大略的概要。所讨论的包括了四个范围︰崇拜(十二1~十六17);国家的组织(十六18~二十20);家庭的律法,附带提到了一系列的其他律法(二十一1~二十三1);洁净的律法,包括了一系列的社会法则(二十三2~二十五19)。最后,在二十六章16~19节以劝勉作结之前,又加上了两个仪式(二十六1~15)。
我们应当留意,申命记原来的律法,是为指引三千多年前一个农业小国而设的。其中很多的情况,都不适用于今日的环境。但无论如何,这些律法表达的背景是神的盟约。而盟约基本原则如何在日常生活中实践,对今日的解经者来说,是绝顶重要的。各样不同的律法,包括了古代近东一些常见的法律235。这些律法在盟约的背景中表达出来,目的是鼓励听者顺从以色列的主宰耶和华。
i. 圣洁之民的崇拜(十二1~十六17)
这第一个部分,占了所谓申命记法典的三分之一。这部分的文学形式,是本书绝大部分的典型。本段提供了不少例子,显示旧日的盟约律法,怎样可以重新挑战听者,使他们委身和服从。
崇拜是这第一个部分的主题,无疑不是偶然的。以色列和统治者耶和华神若果没有正常的关系,她国家的真正身分,就永远不能实现。以色列在崇拜时,承认耶和华的主权,听从祂的律法。这个部分讨论几个崇拜的要点︰中央圣所(十二)、祭拜偶像(十三)、严禁外邦的治丧风俗(十四1、2)、圣民的食物(十四3~21)、什一奉献(十四22~29)、豁免年(十五1~11)、欠债和为奴的期限(十五12~18)、牛群羊群的奉献(十五19~23)、逾越节(十六1~8)、五旬节又称收割节(十六9~12)、住棚节(十六13~15)、一年三次的朝圣(十六16、17)。
a. 中央圣所的敬拜236(十二1~28)
十二章1节其实是整个申命法典的序言。开场白以后提出了两个问题︰以色列对非耶和华圣所的应有态度,以及耶和华你神所选择的地方的重要性。在古时部落联盟的时代,这两点都很重要。主前几百年时,希腊和罗马的宗教联盟都有一个中央圣所,作为好几个城邦团结的焦点。以色列的中央圣所也同样有维持支派之间团结的功用237。王国兴起后,有军队和内政机构维持国家团结;但在较早时期,维持团结主要有两个因素。一个是在中央圣所举行,大型的更新盟约仪式;另一个是充满恩赐的政治领袖。部分学者相信王国时代,中央圣所的地点曾一再改变。示剑(书二十四1)、伯特利(士二十18、26、27)、示罗(士十八31;撒上一3、21,四3、4)都作过耶和华你神所选择的地方238。申命记一再使用这个称号,可能是回应部落联盟的古老传统。各支派来到这个地方参加更新盟约的仪式,和其他的崇拜仪式;又在作出共同行动之前,求问耶和华的旨意。
主前七世纪约西亚王试图把以色列的崇拜,集中到耶路撒冷的圣殿。这中央圣所的要求并不是甚么新的想法。然而到了那个时代,中央圣所已经失去了一部分原有的特质。维持国家团结的作用,已由政治体系所取代。如今它的主要功用,是在宗教方面。古代祭礼的仪式在此举行。从大卫的时代开始,耶路撒冷已是耶和华你神所选择要立祂名的地方。但中央圣所的概念,却可以上溯到摩西的时代。
其实十二章真正重要的问题,是它的第一要点究竟是崇拜中央化,还是正当地承认耶和华对以色列的主权。本章无可推诿的另一个重点,则是以色列绝对不准使用遍满全地的祭偶像场所,来祭祀耶和华。以色列必须全然毁灭这些祭偶像的场所,并把她的燔祭、平安祭、什一奉献、头生牛羊,全然带到「那地方」(十二6、11)。然而申命记究竟只是容许惟一的圣所存在,还是准许多个属耶和华的圣所,却难以确定。耶和华圣所的数目,显然不可以太多;不然就毋需为住处远离圣所的人,作出特别安排了。十二章1~7节乍看之下,好像是强调在独一的祭坛前,合一的敬拜。但辩称这是个古老要求一再编纂之后的结果,也不是不可以的。这命令原来的重点,可能根本不是这回事。实际上,对申命记绝大部分的典章来说,中央化都不是必须的,这个要求也鲜有提及。第二十七章也是一个难题。该处命令以色列人在以巴路山上举行特别的仪式,建筑祭坛,在其上献祭(请参该章的注释)。如此,究竟以巴路山就是「那地方」,还是只不过是个更新盟约的地点,而非「耶和华你神所选择要立祂名的」中央圣所?换句话说,十二章所命令的,是否只是一个「中央的」圣所,而不是「独一的」圣所呢?若然,希望能集中所有的敬拜,在一个中央圣所的希西家和约西亚王,便大有可能活在申命记成书之后了。
我们可以说绝大部分的申命记,摩西是精神和实质上的远因,而近因则是以示剑为基地的古老部落联盟(参二十七4~14提及基利心山和以巴路山的段落)。然而我们也必须了解,这些伟大的原则随着时代的进展,有不同的表现方法。这些原则可能作出了更改,以切合后期的习俗。学者的意见,就在这点发生了严重的分歧。因为即使是承认了编纂的可能性,依然不能明确地断定修改的日期。这就是对申命记写作日期的推论,时距这么大的原因。学者对申命记写作日期的推想,从撒母耳时代、所罗门时代、玛拿西时代、约西亚时代,以至被掳归回后都有(参导论Ⅵ 「申命记的社会和宗教背景」,原书47页)。必须了解的一点是︰中央圣所和定期承认耶和华对以色列主权的概念,可以追溯到以色列王国之前的时代。但同时约书亚记、士师记、撒母耳记有力的证据,却证明了以色列的敬拜和献祭活动,并不局限于中央圣所。
十二章广泛来说可以分为两部分。用第二人称复数「你们」的1~12节239;以及使用第二人称单数「你」的13~28节(参导论Ⅳ A 「『你』和『你们』」,原书22页)。
另一个有用的分段方法把本章分为四段︰2~7节、8~12节、13~19节、20~28节。本章各个要求都是直接的命令︰你们要(2、3、5、6、7、11、12、18节等),不可(4、8、16、17、24节)。这里所用的,是绝对性而非条件式法律语言(参导论Ⅳ D 「申命记律法的类别」,原书27页)。
十二1~7. 中央圣所的律法。 1. 开始的第一句是识别标题的典型。这样的标题,到二十九章1节才重新出现。故此在现有形式的申命记中,十二~二十八章似乎是一个整体。
2~7. 奉献燔祭、平安祭、什一奉献、头生牛羊,只能在一个中央圣所进行,是阅读这几节难以避免的印象。当地人民的祭偶像场所,必须全然毁灭。以色列人一定要在指定的地方崇拜,在那里献上他们的牺牲和礼物,共享祭牲和欢乐的时刻。
2、3. 原文在本句的主动词前面,加添了另一个动词形式,以加强毁坏的语气240。这个毁灭外邦邱坛和一切偶像、器皿的命令,假定以色列有执行的能力。即使我们相信以色列人有顺从神命令的决心,这样的命令,在摩西时代只能是个理想。只有到了后来,以色列人有力量之时,这个命令才有实现的可能(参七5、25;出二十三24,三十四13)。旧约其他地方提到在高山、小山、青翠树下建筑邱坛的做法,是迦南人普遍的习惯。以色列背道之时,也仿效了他们(王上十四23;王下十六4,十七10;代下二十八4;赛五十七5;耶二20,三6、13),是以改革是必须的。以色列人还在约但河东,摩西仍是他们的领袖时,应许之地遍满了迦南人的邱坛。就外表看来,迦南人的祭礼系统和以色列的没有甚么不同241,然而他们的敬拜对象却是其他神只。摩西要毁坏这些祭偶像的场所,是理所当然的。只是惟有等到以色列统治迦南全地时,这理想才可能成为事实。实际上到了形势许可之时,以色列已经没有意志执行这命令,反而违反摩西,容许其他邱坛的存在。亚撒(王上十五11~14)、希西家(王下十八3、4)、约西亚(王下二十三4~25;代下三十四3~7)诸王,都曾经试图改革。其中只有约西亚才在他控制的地区内,得到一定程度的成果。然而在他死后,外邦的崇拜又再度兴起。耶利米和以西结的先知书,清楚地证实了这个情形。
现代考古学发现了这几节所谈事物的本质。这里的祭坛和出埃及记二十25、26的叙述大同小异242。柱像(masseba)是大型立起的石柱,在迦南人的邱坛中,和祭坛相关,可能代表神只巴力243。和合本译作木偶的aserim,则是母性神只亚舍拉(asera)的代表;既能被砍下焚烧,显然是用木造成。巴勒斯坦的迦南人邱坛中,发掘到用来立起这些木柱的插洞。雕刻的神像(pasil)相信是用石造成,可被砍倒。这些祭偶像之物一旦被毁,迦南人便不能在此祭偶像。随着时间的流逝,这些神只也会逐渐被淡忘,名字从曾经拜祭过它们的地上消失。
4. 你们不可照他们那样事奉耶和华你们的神,这话的意思不大明朗。它可能不过是说,耶和华有自由选择崇拜祂的地点,不受他神传统的邱坛所限制。耶和华的敬拜,不论在地点上还是在方法上,都和众巴力的崇拜截然不同(参5、30节)。部分的解经家认为本节所反对的,是仿效迦南人在不同的地点崇拜耶和华,强调多个圣所和一个圣所的对立。以色列人得到的命令,是不可以在他们自己选择的地方筑坛献祭给耶和华,献祭的事只能在耶和华为他们选择的地方进行(5节及下)。迦南人在他们自以为能感受到神同在的地方,寻求敬拜他们自然的神只,但以色列人只能前往神所指定的地方。
5. 解经者在本节,要面对好几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依照哪个版本的译法。本节英文 AV 作「但要往耶和华……安置祂名的地方,往祂的居所(lsikno)寻求,你们要到那地方」。这译法认为lsikno 往祂的居所包含了名词 seken「居所」;但这个字在旧约中就只出现这一次。AV 视这词组为寻求的从属︰往祂的居所寻求。另一方面,RSV 则把寻求当作是全句的主动词,而把希伯来文的 lskn 读作 lsakkno。如此,这个词组便包含了动词 sikken「使居住」或「定居」的不定词(infinitive)。第11节和二十六章2节,都是如此使用这个动词;本节未经编纂前,可能也是一样。以色列人来到这个地方──就是祂名的地方──他们就是来到了耶和华面前(7、12节,二十六2、5)。
至于立祂名的意思,有学者提出另一个看法。他们指出这句话相等于亚喀得语(Akkadian)的 sakanum sumam,是宣告主权的用语。这看法避免了一切把耶和华限制在中央圣所的暗示。神是全地的主,能够在任何祂所选择的地方彰显自己,接受祂儿女所奉献的牺牲和敬拜。
旧约其他地方,也用过类似的措辞。称为我名下这句话,好几处经文都用来表示神(或人)对地方、人民、国家宣告所有权或主权(撒下十二28;王上八43;代下七14;耶七10、11、14、30,三十四15;但九18、19)。这句话更用来强调神是祂子民的主宰(申二十八10;代下七14;赛六十三19;耶十四9;摩九12)。
这个地方究竟是哪里呢?这地方虽然后来认定为耶路撒冷,但古时部落联盟之时,却肯定不是这样。正如前面讨论过的(参导论Ⅴ 「申命记和中央敬拜场所」,原书39页),这是到过好几个地方的中央圣所。在尚未选定确切的永久地点之前,耶和华可能依次选择了几个地方,作为祂居所的所在。从大卫时代开始,耶路撒冷成了这永久的地点,这在摩西时代,是未能预见的。但地点无论是哪里,这地的重要性完全来自神的权柄和同在。
6. 本节列明了在耶和华所选择的地方,除了一年三次朝见神指定的祭物以外,还会献上甚么礼物。所献之物范围很广,包括了燔祭(ola)、牺牲(zebah)、什一奉献(maaser)、手中的举祭(trumat yad,直译作「手中所举之物」)、还愿祭(neder)、甘心祭(ndaba)、头生的牛羊(bkora)。
其中燔祭(利一)是完全焚烧的。把祭牲带来的人按手在祭牲上,宣告自己是献祭者和受益人。牺牲和合本译作「平安祭」。这是为感谢神而献的祭,在神人之间带来团契和合一,所以也可以称为「交通的祭」(communion sacrifices)。这祭共分三种︰为赞美感谢而献的(toda,利七12~15,二十二29、30)、为向神表示摰爱而献的甘心祭(ndaba,利七16、17,二十二18~23)、许愿之后要还愿的还愿祭(neder,利七16、17,二十二18~23)。平安祭牲是需要分享的;耶和华的分用火焚烧,祭司的分是胸和右腿,所余的属于献祭者,可以与家人和朋友分享(详情可参︰利七)。但赎罪赎愆的祭,本节并无列出(见︰利四1~五16)。什一奉献包括了榖物、酒、油,以及头生的牛羊(看十四22~29)。手中的举祭是从礼物中分出一部分,举起之后归祭司所有(参十八4,二十六2;利七14、32~34;民十八8、9)。至于甘心祭和还愿祭,上面都已谈过(利七16、17,二十二18~23)。还愿祭是在危难之时,向神允诺要献的祭礼244。
7. 这一切的礼物,都必须在中央圣所献上。有祭牲可吃之时──如一年一度的节日──吃祭物是在……耶和华你们神的面前……吃。这是欢乐庆祝的日子,感谢神赐福他们所作的事(原文直译「你们的伸手」)。申命记其他地方,也有劝勉他们要欢乐(十四26,十六11、14、15,二十六11)。
家属一辞引起了一个问题︰究竟多近的亲属,才可以和献祭者共享祭物呢(参18节,十五20)?儿子、女儿、仆人、婢女、利未人似乎都包括在内。但全家的人若都离开农田来献祭,便有被盗贼光顾的危险。这样大规模迁移所带来的问题之多,令部分学者提出说,这里所描述的理想,从来没有成为事实。即使在最理想的情况下,每家也只能派出几个代表来到中央圣所而已。
我们对这几节的结论是甚么呢?这几节基于中央圣所(存放约柜之处)的概念,所有的节期和一年三次的朝圣,理想上都得来到这里。虽然摩西以后的年代中,出现了很多邱坛和祭坛,这个理想依然存在。以色列中忠于神的人,了解到中央圣所是治疗离道背神的惟一方法之时,重新实践摩西古老的理想,便成了改革的纲要。
8~12. 中央圣所律法的含义。第5~7节的命令,在这里用别的话重复。中央圣所的要求,再次得到了强调。这要求即使原来只是理想,这样的理想也是值得追求的。本段所描绘的,是个各人行自己眼中看为正的事(8节)的情形。过渡时期或国家衰弱时可做之事,不能成为永久的标准。限定一切献祭崇拜都在法定的中央圣所举行这条理想的律法,是神对以色列基本的要求。故此一些现有的习惯,也需要作出修改(8、10、11、13、14节)。这些指示虽然古旧,但在改革时期(如︰约西亚王的时代)对离弃了神的国家,却显然极有效力。
8~10. 这几节命令人民,要弃绝他们一直以来不检的行为。各人行自己眼中看为正的事这句话,可以代表放纵(士十七6,二十一25),也可以代表自由。百姓在过渡时期得到较多自由,然而这些自由,也有危险变成放纵情欲的机会。
这几节所描述的,是以色列将来的情形。那时他们已经渡过了约但河,不受四围的一切仇敌扰乱。圣经历史中有两个时代符合这描述。第一个是约书亚的争战之后(书二十二4,二十三1),第二个是大卫的争战之后(撒下七1,王上五3)。以色列似乎两次都没有成功地遵行摩西的命令。士师时代直到扫罗时代,全地局势都极不稳定,中央圣所以外,有许多其他的邱坛(撒上九12~14,十四35;撒下二十四25)。同样在王国分裂之后,几个世纪之久,全地都有内忧外患。那时也有其他的圣所,以利亚献祭的,就是其中之一(王上十八19~39)。
11. 本节所列的祭礼,和第5~6节的几乎一样。惟一的不同,只有向耶和华许愿献的一切美祭取代了还愿祭、甘心祭,以及牛群羊群中头生的。本节的话有概括作用,可能表示所许的愿有些特别,又可能表示为还愿而献的祭与别的不同。
12. 圣洁的欢乐,是祭礼节日的特点(7、18节,十四26,十六11、14、15,二十六11,二十七7;利二十三40)。值得一提的是利未人也可以参加家庭的庆典(参19节)。利未人必须倚靠百姓的慷慨(民十八21,三十五1及下)。祭司从献祭中得到了供应(十八3~8),但住在你们城(原文作「城门」)里的利未人,除了人民的賙济以外,却没有其他的供应。究竟申命记这么重视的利未人是谁呢?他们原本是利未支派的族人。从早期开始,支派中的各族都已受派担任会幕的各项事工。然而在祭坛事奉的,只有一个家族。随着时间的进展,利未人的数目无疑便会供过于求。他们可能在村落中,担任教导的工作(三十三10;代下十五3,十七8、9,三十22,三十五3;尼八7、8)。相信现有的申命记来自利未人释经传统的观点245,虽然未受全部的学者接纳,仍有其可信之处。三十一章24节以下记载摩西写下律法之后,将之交给利未人保存在约柜旁(参三十一24~29的注释)。这本律法书(三十一24)和今日的申命记究竟有多相近,我们无从得知。因为在以后的世纪中,利未人增修了一些注释,不是没有可能的事。
13~19. 正式圣所和以肉为食的问题。经文在此改用第二人称单数(「你」)246。讨论内容也转到了为食用而宰杀牲畜。中央圣所的律法,只容许人民在耶和华所拣选的地方宰杀祭牲。这条古老的法则,是否就限制了只在过节的日子,才可以食肉呢?这几节容许为俗用宰杀牲畜。牲畜若果不在中央圣所,依照祭礼的仪式宰杀,牠的肉便和野兽的肉同等。然而关乎血的仪式,仍然必须遵行(16、23、24节)。
13、14. 这条关于燔祭的律法,大概对于其他献祭,也同样有效。本节用你要谨慎开始,强调这律法的重要性。他们不能在你所看中的各处献祭,只有在耶和华在一个支派中选择的地方才可以。这地方就是中央圣所。
15、16. 一度有人认为,古代闪族人相信一个部落和它的神只与动物之间,有一种亲戚关系。动物是圣的,不能随便宰杀。要宰杀时,必须在全家、全宗或全族面前,依照庄严的仪式举行。参加的人都可分享动物的肉,但动物的血和一部分的肉,还要分别出来给神247。在希伯来文里,两种的宰杀都称为 zabah(利十七3~7;撒上二十八24;王上十九21)。然而这是未经证实的理论。这个看法即使是对的,我们依然不必认为这法则(15、16节)包涵了类似的概念。本段只是说为食用宰杀牲畜是容许的,但必须把血倒在地上,如同倒水一样。无论是为献祭还是食用,宰杀牲畜必须防备吃血。这禁令见证神是生命惟一主宰的事实。生命既是从祂而来,便必须把生命归还给祂。在仪式上,血必须倒在祭坛旁边,倒在石上(撒上十四32~35),或倒在地上。「可以照耶和华你神所赐你的福分,随心所欲宰牲吃肉」。这权利并不局限于中央圣所或其他定准献祭的地方,在你各城里都可以这样做。由于在家中吃肉和圣所无关,吃的人洁净与否,都变得无关重要(参︰利七20、21)。
17、18. 为免混淆圣俗的肉食,这里重新说明圣洁食物的范围。列作分别为圣的食物,惟有在中央圣所才能食用。这些食物必须欢欢喜喜地,和家人以及城中一切的利未人分享。
19. 本节特别提醒读者,不可丢弃利未人。
20~28. 圣洁和普通的食物。这几节重复上面有关食肉的指示,作为强调。耶和华批准人民宰杀牲畜,在家食用。多吃少吃都没关系,就像他们吃狩猎得来的野兽一般。惟一的限制是不可吃血。但真正献祭的食物,则只能在圣所吃用。
20~22. 这里的规定,似乎是为住得远离中央圣所,无法参加献祭节期的人而设的。第15节简单的指示,有了更详细的解释。家人享用这些食物,不需要满足祭礼上圣洁的要求。而所吃的肉,也包括了可以献祭的家畜(你的牛羊),和不用来献祭的野兽(参15、16节)。
23~25. 百姓食肉惟一的限制,就是不可吃血(参16;创九4;利十七10及下)。把血倒在地上的用意,是避免倒血在外邦祭坛上面,和避免该动物的「生命」被侵占。因为生命是惟独属于神的(参15、16节注释)。把宰杀祭牲完全集中在一个地点,也能杜绝在外邦祭坛献祭的事。
26~27. 但分别为圣的物,却必须受到限制。这些包括了所献的祭牲、什一奉献、还愿祭等。
28. 在这些事上顺服神的命令,是得福的主要条件。劝诫的话和神的命令交替出现,颇是申命记的特点。以色列人行耶和华眼中看为善、看为正的事,他们和他们的后代,都会得到祝福。
虽然十二章的诫命对基督徒来说,已经没有了明确的应用,它仍然教导了一个重要的原则。真正崇拜的惟一中心不是一个地点,而是一位神(约四19~26)。基督徒在耶稣基督身上,找到真正崇拜的所在。申命记在「真正崇拜的惟一中心」这方面的教导是有限的,但它所根据的原则却没有错误。
b. 最大的罪︰拜偶像(十二29~十三18)
十二章的要点,首先在第1~3节提出。这几节的中心思想,是严禁外邦的祭礼。把献祭规范在中央圣所其中一个目的,就是避免迦南人拜偶像的风气,污染了耶和华纯正的敬拜(参十六21~十七1)。申命记在下面几节,重新讨论这个要点。
我们感受到把以色列的崇拜提升,远离卑贱的因素是一个挣扎。以色列最好的宗教领袖都知道,把外邦的因素和耶和华的崇拜混合,永远不能让信仰更丰盛。外邦不合他们道德标准的习俗,必须立刻弃绝。
要明白拜偶像的严重性,最好是从神要求人绝对效忠的背景来看。在古代近东条约中,藩属必须对宗主忠心不贰。同样,耶和华和以色列人立约,也要求他们绝对效忠。崇拜他神,实际是与叛变同等。因为这样做,就是有损耶和华的主权。神和以色列的约,和古代近东宗主藩属的约之间,好几个平行很有意思。藩属不得聆闻有关宗主的坏话。任何不利于宗主的阴谋,或是辱及宗主的话,他们都有责任举报。国内若有甚么叛党,他们也必须派兵敉平。他们更须时刻维持对宗主绝对效忠248。这世俗的平行,给予我们绝佳的背景,研究当前的经文。
29、30. 以色列人得了应许之地以后,有一个纯正属耶和华的圣所,是不足够的。在那里举行一切的崇拜,也须完全没有异教的影响和成分才可以。
31. 一切外邦风俗,都是禁止的。但这里特别提到了献儿童为祭。这是叙利亚和巴勒斯坦一带最古老的崇拜方式之一。主前二千年前,这地的人似乎已有以婴儿献祭。基色等地发掘出来的大型陶瓶中,找到了儿童烧焦了的骨头。这些骨头的实际本质虽然不能肯定,但以儿童献祭是一个可能。「使儿女经火」的行为,到了列王时期仍有进行。亚哈斯(王下十六3,十七17)和玛拿西(王下二十一6;参︰王下二十三10)都是其中的例子。祭司(利十八21)和先知(耶七31,十九5,三十二35)都严禁这种行为,但始终不能根绝。
32. 十二章32节在原文圣经中,是十三章的开头。这是讨论假先知的段落,很适切的开场白。申命记讨论了四种反抗耶和华主权的背叛案例。十三章讨论了三样,最后一样却在十七章2~7节。这些案例都用条件式的「若果……就要……」来表达。
基督教圣经 www.godcom.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