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道尔圣经注释

b. 管制审判程序的原则(十六21~十七7)   祭礼和民事律法之间紧密的关系,使应用在宗教事项上的原则,也应用在民法事务之上。这几节宣告了三个原则︰神权柄的终极性、对圣名的尊重、每个案件执行判决之前必须小心查证。这里又引证了三条古代的定言律法,支持其中两个的原则。直接引用的律法有两条(十六21~十七1),第三条则来自对叛教的讨论(十七2~7)。

  十六21~十七1. 三条针对论异教崇拜的定言律法,如今以最简洁的形式表达︰不可在……耶和华……坛旁栽甚么树木作为木偶;不可为自己设立柱像;不可把有残疾……的牛羊献给耶和华你的神。

  这些律法现有的形式,有诠释性的注解稍加扩充269。木偶原文作「亚舍拉」(asera),是象征女神亚舍拉或亚斯他录的木柱;柱像(masseba)则是代表男神巴力的石柱(参十二3)。这些律法不但在中央圣所有约束力,不论何处的耶和华祭坛,都同样有效。中央圣所肯定以后,这些律法更特别具重要性。列王时代这些违禁物品,不只一次在圣殿出现(如︰王下二十三6)。

  首两条律法(十六21、22),强调惟有耶和华才是以色列之神的事实。这对宗教和律法而言,都是基本的概念。所以依照司法的程序,以色列中最难断定的案件都是交由中央圣所的祭司,在以色列的最高权柄耶和华面前作出判断。

  注重耶和华荣誉的第三条律法(十七1),强调一条在司法和祭礼上都是同等重要的原则。尊重耶和华的审判官,都应该会作出智慧的裁决。

  2~7. 现今处理的案件,是侵犯盟约,向别神效忠的叛教者。处理如此严重案件(参十三章)的重要原则,是按照程序执行;在司法事件上,这也是必经的步骤。必须经过认真的调查,基于两三个人的见证,才能宣判有罪。由于案件牵涉死罪,执行死刑时见证人必须率先下手投掷石头。他们这样暴露身分,若果见证是不实的话,便受到报血仇者的报复(参十九15~21)。民事案件所应用的,也是同样的原则。

  有人以为书中提到或拜日头、或拜月亮、或拜天象(即星宿),证明申命记是在亚述时代写成的。然而也当考虑到,多神宗教崇拜日月星辰由来已久,比摩西更古老。可以追溯到苏美人(Sumerian)时代(主前三千年)。

  经过彻底调查,叛教者若在足够证据之下判定有罪(4、6节),就要在营外用石头打死(5节;参︰利二十四14;民十五36)。

  c. 中央法院(十七8~13)

  这些经节是申命记中,清楚说及中央圣所的段落之一270。

  这里的律法规定,地方法院难以审断的案件,要在中央圣所审问。中央圣所是全地最高法院的所在地。出埃及记十八13以下,描绘摩西为最高的司法官,他手下有一群审判官,处理较不严重的案件。定居迦南后权力分散,各城(直译「城门」)中的「地方法庭」仍可上诉中央圣所的最高法院。杀人、民事争论、人身伤害,尤其可以提交。中央法庭被视为神心意的表达,所以有至终的裁判权。

  8. 地方性的法庭,有时会遇上难断或疑难(JPSA)的案件,要它作出法律上的决定271。译作「难断」或「疑难」的动词,和名词 pele 有相同的字根。这个字的意思,是奇妙或神迹性的事物。神拯救以色列人出埃及,就被称为「奇事」或「奇妙的事」(出三20,十五11,三十四10)。本节所指的,就是有某些异常特点的案件。列举的例子有三︰(一)不同种类的杀人案(原文直译「血与血之间」,和合本作「流血」),过失杀人和蓄意谋杀,有时不容易断定(参十九1~13;出二十一12~14);(二)不同种类法律上的权利,有时双方权益上的冲突,不容易判断(出二十二1~15);(三)不同种类的人身攻击和伤害(直译「打和打之间」,和合本作「殴打」;参︰出二十一12~34)。在这三个例子后面的,是申命记常用的概括性辞句︰〔亦即是说,〕你城中〔任何〕争讼的事(这句话和合本放在开首)。所有这类的案件,都要呈交中央圣所。

  至于上诉到中央法院的是谁︰是十六章18至20节所说的审判官团,还是争讼的双方,却有一些混淆。本段没有清楚说明。然而出埃及记十八13以下,却指出摩西任命的人,有责任把难断的案件呈交给他。这个先例似乎显示决定起来,往耶和华你神所选择的地方的,是众审判官。

  9. 中央的司法部门,似乎包括了几名祭司和几名审判官(参十九17)。两组都各有自己的领导人︰大祭司,即利未族祭司居首位的,以及首席审判官。这两人有时也以定冠词(the)来界定,只称作「祭司」(the priest)和「审判官」(the judge)(12节)。本节扩充了出埃及记十八13以下的程序,原则和要旨都属于摩西。这个高等法庭,会透过代言人宣告判决,以及执行的方法(直译「判决的方式」272)。

  历代志下十九5~11说到约沙法王,在主前九世纪五、六十年代设立了类似本章所形容的法庭,也不是不值得注意的。法庭由利未人、祭司,和非圣职人员组成。在宗教事务上,大祭司是法庭的主席,世俗事务(属王的事)则由非圣职人员,担任首席审判官。特别留意历代志下十九11。

  10~11. 中央法院的判决是终极的。下层的审判官必须遵从中央圣所法院判决的意思(直译「口」)。这有两个明显的理由︰第一,判决在神面前宣告,有神的权柄(出十八15、16,二十一6,二十二8);第二,中央圣所的审判官有更多的经验,比地方性的官员更加熟悉法律上的裁决。至终的判决被形容为他们所指教你的律法。「律法」(妥拉)一辞,和动词「指教」衍自相同的字根。所指的可能是某些教训或法律上的先例。我们可以把经文译为︰「你们要小心遵行他们所教导你的专家意见,和他们向你们宣告的法律裁决。」273没有上诉的机会,也不能不遵照这决定行事。

  12、13. 中央法院的权柄,大得听到判决的人若擅敢不听从274,便会犯上死罪。这人背叛的是耶和华。这种情况下所判的死刑,对其他叛党来说,是个严厉的警告(参十三10、11)。

  d. 君王(十七14~20)

  经常有人以为,这几节圣经对以色列和犹大君王行为的描述是这么实在,本段经文必然是把几个世纪后的实况,藉摩西的思想表达。然而采取另一个途径,也不是不可以的。摩西没有理由不知道专制统治的人类君王,行事可以何等极端,他不是没有见过从前埃及和迦南君王的例子。他把专制统治的危险,警告神权统治之下的以色列,不是不可想象的事。但另一方面,他也没有抹煞人类君王的可能性。这位君王只需在耶和华底下执掌权柄,顺应神所颁给以色列的盟约条款;因为至终神才是以色列的王。然而承认这个事实,并不否定将来以色列和犹大君王成为专制君主以后,某些希望把以色列带回摩西教训底下的改革家,会修改摩西原来的话,来显出它特别适切于后来的世代。

  以色列原来的政制是神权统治,向耶和华的效忠,维系这个支派性的同盟。和支派联盟相比,王国是其次的。撒母耳时275有人希望可以「立一个王治理我们,像列国一样」(撒上八5~9、19、20)。撒母耳只愿意给他们一个「领袖」(nagid,和合本作「君」),却不喜欢为他们立「王」(melek)276。摩西描绘迦南的君王,藉此警告以色列人君主政制在本质上,具有广泛行政的权力277。撒母耳了解俗世君王的危险,摩西没有理由懵然不知。所以有人提出,这段经文基本上是源自摩西本人的。摩西五经只有在这里讨论到君主政制的概念。在此以外,全部的五经都没有关于君王之绝对性或条件式的正式律法。再者,本段也和前面讨论过的形式不同,前者是先提出简单的律法,然后再阐释。

  14、15. 这两节肯定君主统治是在摩西设想之中,又宣告为可行的政制。然而君王必须得到耶和华的认可,又必须是以色列人,不能是外邦人。值得留意的一点,是宗主国在近东条约中,有权监察任何藩属所选立的君王。

  16、17. 这里描绘了一般君主的所作所为︰加添自己的马匹、妃嫔、财富。撒母耳记上八11~18节,也暗示过这种不正当的行为。但这里所描述的,也是人所共知的事实。穷兵黩武、三宫六苑、聚财敛富,早在摩西时代以先,已是近东帝王的典型行径。以色列第一个明显有这种倾向的君王是所罗门,然而后继的也大不乏人。马匹来自埃及,令人联想到摩西以前的许克所斯人(Hyksos,主前1720~1550年)。列王纪上十28、29说,所罗门的马匹是从埃及得来的。虽然这些经节之中,并没有任何事物是超出摩西经验以外,现代依然有部分学者坚称现有的申命记,是一个或多个的编纂者,用自己的讲道形式重新注解摩西的资料,借以强调以色列与耶和华神所立盟约的本质。根据这个看法,编纂者在这篇自由的文章里,把摩西的教训写成对以色列古今君王严厉的指摘。这个深知君王及其所为,但对他们毫无敬意的作者,乐于使这些摩西表达过的见解问世。他的主旨是︰以色列最需要的并不是君主政制,而是神治政府;他们要归回古代盟约的律法。这样的要求,在所罗门之后几乎每个时代,都是适切的。它又有摩西曾经颁布的郑重警告,作为背景。然而这样的看法虽然有逻辑上的可能性,却没有证据证明必然如此。

  18~20. 王手中必须有盟约律法誊本的规定,和古代近东的宗主条约之间,也有雷同之处。条约抄本一份要交给藩属的君主,定期公开宣读。宗主所保存的抄本,则存放在他神的庙中。同样,以色列的王也必须有一卷耶和华的盟约条款。利未族的祭司显然也有律法书的抄本,存放在中央圣所中。旧约惟一有详细记载的加冕仪式,即位者是少年君王约阿施。仪式包括了给他戴上冠冕,和把法度(edut,和合本作「律法书」)──即盟约条款──交给他(王下十一12)。我们不能肯定交在这位少年君王手中的是甚么文献,但这文献即使是简短、象征式的,也是神全部律法的代表278。摩西的意思很可能是以色列后来有了君王之时,这位君王有责任抄录一卷律法书,自己私下研读。申命记本身代表律法。正式的版本由利未人的祭司保存,君王的誊本要从这里抄录。只有研读这本律法,才能保护他不受围困君王的试探所胜。穷兵黩武、三宫六苑、聚财歛富,不但会使他的心转离耶和华和祂的律法,又会使他自高自大。相反地,追求耶和华的律法,就是遵行朴素圣洁之途;以色列中鲜有君王愿意走这条路。虽然任何以色列的君王倘若顺服神的律法,他和他的子孙,便可……在国位上年长日久,享受盟约的祝福。事情的结果却是,大部分的君王要在内忧或外患中,经受神的审判。

  附带说一句︰七十士译本把律法的誊本(misneh)(18节,和合本作「……律法书,为自己抄录一本」),误译为「这第二个律法」(to deuteronomion touto)。这本书的英文名字 Deuteronomy,和中文的「申命记」,都从这个误解而来(参导论Ⅱ 「申命记和神的律法」,原书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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