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道尔圣经注释
v. 各种律法(二十一1~二十五19) 二十一章以下的段落,资料安排变得几乎没有可供辨别的秩序。一组一组大致相类的段落,分散在各处。但这些段落,却被毫不相干的律法所包围。如︰二十一章1~21节主要讨论家庭事务,二十三章2~11节关乎以色列会众的纯净。但相类的资料之间,却没有甚么连带关系。再者这些律法的本质,都是无人称的。注释十分之少,而历史性毋庸置疑的律法,都并列在一起,但彼此讨论的主题,却各有不同。资料若重新安排,或许可以更有秩序。但这样做就是窜改书卷,使之面目全非。一个可能是本书前面所用的方法,并没有贯彻始终。虽然如此,能够提出这些来源不同的律法,以以色列盟约信仰为其背景与动机,总有其重要性。
a. 凶杀悬案的赔偿(二十一1~9)
这条律法很自然地,和十九章的资料互相配合。本段讨论的主题是凶案死者的尸体在野外发现,被杀始末却无从知悉之时,应当遵行的程序。整个社群的人都要负起这凶案流血的罪咎。人和地既受污秽,便须透过某些仪式上的死刑,才能满足公义的要求。
1. 古往今来每个社会,都会发生这样的事故。污秽和赎罪等问题现代社会虽然满不在乎,古代社会却经常都很关注。这是自古已有的难题。这里所用的仪式也同样古老,虽然其确实意义,今日已不复清楚。
2. 治理人民的长老(zaqen)和审判官(sopet),有采取行动的责任。审判官要和长老同时在场的理由,似乎是要保证量度尸体到最近城邑距离的工作,得以公正执行。审判官此后就不再出现了。这可能是个把原始律法稍加改变,来适应新社会形态的例证。古时的长老坐在城门口,依照祖先的传统处理城中的事务。后来又有了辖区较大的审判官(参十六18~20)。摩西建议人民定居后,修改旷野时通用的简单程序,也不是不可能的事。王国兴起后,不少司法步骤都继而中央化,审判官变得越来越普遍;然而不少地方性的事件,仍是由长老决定。本段所讨论的,就是一个例子。另一件值得注意的事,就是这里所显示团体责任的原则,在古代世界十分普遍。《汉摩拉比法典》要求最近的城巿赔偿劫案事主的损失,又要给被谋杀者的家人一弥拿银子300。赫人也有类似的法律301。
3、4. 距离尸体最近城邑的长老,必须负责带来一只从来未经人用的母牛犊,来进行当作的仪式。这究竟是和祭礼有关的赎罪仪式,还是司法上象征式的死刑,已经无法确定。正式声明开头所用的措辞(7节),和二十六章的仪式所用的一模一样︰「他们要回答说」(和合本作「祷告说」,参小字)。这仪式可能兼有祭礼和司法的双重功用。杀死母牛犊的方式,并不是献祭时常用的手法(出十三13);所以它和一般的献祭是有分别的。无论如何,这仪式必然有悠久的历史。这条未曾工作过的母牛犊,要带到没有人耕种过的地方,在流水的溪涧旁边打折颈项。母牛犊、山谷、流水都是洁净的,因为三者都从来没有受过俗用的污染。
5. 祭司利未的子孙,申命记其他地方,称为祭司利未人,这时也在描述中出现。他们是通常在祭礼之中,主持献祭的利未人。这些人的功用无疑是提供当说的仪文,让长老在牺牲的牲畜上照样复述。圣经形容他们为神所拣选来事奉祂、奉祂的名祝福,并执行最终司法权柄的人。一切争讼和殴打的案件,都要凭他们的口(或「话」,和合本作「判断」),作为判决的标准。
6、7. 最接近死者城邑的长老,首先要在被杀的牲畜上面洗手,象征式地宣称这城在该项罪行上是无辜的(诗二十六6,七十三13;参︰太二十七24)。然后他们要见证说(直译「回答说」)︰「我们的手未曾流这人的血,我们的眼也未曾看见这事」。长老宣誓就如在法庭上作证,供称他们和城中居民都是无辜的。
8. 接下来的是向耶和华的哀恳,求祂赦免自己的子民。译成赦免的字,字根是 k-p-r。这字根在希伯来文和阿拉伯语中,都是「掩盖」之意,在叙利亚文(Syriac)的意思却是「抹去」。无论如何,这个字都表示罪得涂抹或取消。他们提醒耶和华祂从埃及拯救祂子民的作为。动词救赎(pada)在描述以色列从埃及得拯救的段落中,出现了好几次(七8,九26,十三5,十五15)。这是奉与神有特殊关系之人的名,所作出的恳求。由于流这个死者之血,本城既是无辜,是以他们求神掩盖流血的责任,不要把它归到本城的账上。
9. 如此,以色列就能免除谋杀的责任和污点(参十九19)。这是神眼中看为正(yasar)的行为。就可以从你们中间除掉……的公式,申命记中十分常见(十三5,十七7,十九13等)。
这个仪式有很多耐人寻味的地方。它并没有依照标准礼仪的程序洒血,所以没有甚么可能是赎罪的牺牲。这仪式的意思,可能是由于无法找到凶手,一只动物便要代他处死(参︰出十三13)。那就是说,母牛犊在礼仪上的司法程序中,成为了不知名凶手的代替品。由于这个程序只是妥协性的解决方法,我们必须假定后来若发现凶手,他仍要负起本身的罪咎。然而若不能找到凶手,流这人之血一切不吉的后果,便都因这仪式得以避免。再者,城与城之间的争斗,也因而能够免除,因为报血仇的人不能鲁莽地向别城的人要求赔偿。
这仪式引起了团体罪咎的整个问题。全国作为一个整体,要负起某些罪行的责任,是真有其事的。现代的例子包括了种族歧视、忽略穷人,以及各种带来广泛恶果的社会弊病。全国性的漠不关心和疏忽,使全国都要负起责任。
b. 女战俘(二十一10~14)
本段的首节取用了二十章1节开始,圣战的律法公式。开头的措辞是完全一样的︰你出去与仇敌争战的时候。本段所关注的,是战争中掳获的妇女。
10、11. 二十章10~15节把妇女列为战利品的一种。如果10节开首的话,是把这律法和二十章1节放在相同的处境之下,那么这里所讨论的妇女,便是从以色列以外掳获的了──那就是说,她不是迦南人(七3)。以色列的男子,可以娶这样的女人为妻。
12、13. 依照优良的人道传统,律法规定这女人可以有一个月的时间,为父母哀哭(参三十四8;民二十29)。最坏的情形,是父亲战死(二十13),而母亲即使生还,也已属于另一主人。这女人要剃去头发、修剪指甲、摒去外邦的服饰。这究竟是服丧礼仪的一部分(参十四1),还是洁净并转换到新生活的象征,已经无法确定(利十四8;民八7;参︰撒下十九24)。肯定的是,服饰的转换代表身分的改变。哀哭一个月后,这以色列人便可以娶这掳来的女子为妻。第13节的规定,主前十八世纪马里(Mari)王室记录的部分文献中,也可以找到一些平行之处302。这种仁慈的体恤,和邻邦对待战争中掳获妇女的残忍手段,形成了强烈的对比。它和圣战的规例,也有不同的地方(这些规例可以只是一个理想,见七1~4)。
这条法例并没有顾虑到有异教背景的外邦妇女,在家庭中所构成的危险,实在十分奇怪。这里必然认为以色列坚定的信仰,足以抵消任何类似的影响。外邦女子有时也会接受以色列的信仰,她藉着婚姻所达到的地位,和被父亲出卖为婢的以色列女子相同(出二十一7及下)。
14. 这以色列人若果后来对这女子失去了兴趣,她仍然受到保护,不致被虐待。他们的关系有律法上的基础,关系解除不会损害女子的社会地位。她可以随意来去,不能像奴隶一般被卖。
c. 长子的权利(二十一15~17)
上一条律法是要在朝秦暮楚的以色列丈夫手下,保护战争中被掳的女奴。而这一条律法,则是保障有超过一个妻子的人,其长子的权益。多妻就有偏袒的可能,但父亲个人的喜好,并不能够成为以其他儿子取代长子地位的理由。话虽如此说,旧约内外却都有父亲作出这种选择的例证;但他们这样做,无疑都有正当的理由。
眼前的律法和上一条的分别,在于这条完全是用无人称的法律语言表达的。相反地,第10~14节所用的却是第二人称单数的「你」。再者这几节的风格,并不是典型的所谓申命文体。
15. 爱和恶这两个字的意义,在多妻婚姻的背景下,对比不一定像中文般强烈。这两个字的分别可以是「爱」和「恨」两个极端,但也有可能是「较爱」和「没有这么爱」(但不是恨)的相对。换言之,其中一个妻子较得丈夫喜爱(如拉结比利亚得宠,创二十九30、31;撒上一5)。如果头生的儿子是较不得宠爱之妻子所生的,他也不能因此有所损失。实际上不论母亲是谁,长子总是父亲精力肇始的代表(17节)。
16、17. 分配产业时比其他儿子多得一分,是长子的权利之一。父亲并没有法律上的权利,让得宠妻子的儿子,取代真正长子的地位。译成在……以上的 al pne,在五章7节的第二诫中也出现过,意思就是「取代」(和合本译作「除了……以外」)。这个对长子强烈的偏爱,在以色列是个古老的习俗(创二十七,四十八14)。然而旧约其中一个主题,却是幼子在特殊情况下,取代长子的地位,如︰雅各和以扫、以撒和以实玛利、以法莲和玛拿西、大卫及其兄长、所罗门及其兄长303。但这些都不过是正常律法的例外。它们强调了法律上的习俗以及父亲的爱之间,经常存在的紧张关系。长子是婚姻的初熟果子,是属于神的,必须赎回(出十三11~15,三十四20)。利未人分别为圣归神,就是代替所有的长子(民三12、13,八16~18)。旧约里幼子取代长子的例子,强调神的拣选绝不是人的功劳,完全是白白赐与的。
将产业多加一分给他是个有趣的措辞。这句话直译作「给他一切所有的一或两口」。列王纪下二9描述以利沙之所得时,也运用了同一个习用语。以利沙请求以利亚「使你的灵有一或两口在我身上」(直译),以利沙所求的,就是以利亚的灵分配给各个门徒,他可以得到双分304。
d. 顽梗悖逆的儿子(二十一18~21)
在朝秦暮楚的父亲手下保护长子,虽然有这必要,但在别的情况下,却可能是需要加强父亲的权柄。安定的家庭是社会安定的主要因素,对父母的尊重是以色列整个社会不可或缺的条件(五16)。根据出埃及记二十一15、17和利未记二十9,殴打或咒骂父母的儿女所犯的是死罪。申命记依照同样的规矩,在此说明了执行的程序。这里的案件用条件句表达,属于条件式的律法305。
18. 这儿子被形容为顽梗(sorer)悖逆(moreh),不愿听从父母的人。父母只有责打他的权柄。超过了这个限度,便是城中长老的案件了。控诉必须交给公正的审判官判决。究竟有没有父母采取这么极端的途径,已经无从得知。刑罚有时可以十分极端,借以强调罪行的严重性。眼前的律法可能是其中的例证。
19. 父母要一起把儿子带到长老面前。长老的责任是要处理社会秩序和家庭权益上的罪行(十九12)。他们在城门口聚集,一般的法律都在这里执行(二十二15,二十五7;得四1、2、11;伯三十一21;诗一二七5;赛二十九21;摩五10、12、15)。一点值得注意的是,采取这种激烈手段,双亲必须意见一致。这样做很容易便会酿成儿子身亡。然而法律上的裁决,却是属于长老的,因为这罪行超乎家庭纠纷,牵涉了整个社会。
20. 罪状在此说明︰我们这儿子顽梗悖逆,不听从我们的话,是贪食好酒的人。这种行径背后的理由,可以从罪状的下半部推论出来(参︰箴二十三21,二十八7)。这里所引用的公式,可能只是在这种情况下当说之话的例子,因为暴食酗酒以外尚有许多罪行,能使这人对社会构成危机。值得注意的,是双亲便足以作为见证人(参十九15~21的刑事案例)。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不会有基于私人怨仇之假见证的危险。
21. 长老若以这人为有罪,判决就是以石头处死。父母并没有参加的必要,可能是基于对他们的体谅;但更有可能的,是强调他们并没有权柄左右儿女的生死。危害家庭秩序的倔强行径,只有社会才有对付的权柄。
旧约之中虽然没有记载,曾执行过这种判决的例子。但这里的规条,却强调了罪行的严重性。
耶稣在马可福音七10所说的话,似乎就以这律法为背景。这经节的上文下理,是儿女对父母的责任。即使是许愿要到圣殿奉献礼物,也不能妨碍人奉养父母。即使有口头传统容许儿女以许愿为由不供养父母,在耶稣的眼中,这也只是废了神道的遗传而已。耶稣认为这种态度违犯了「当孝敬父母」的诫命,配受「咒骂父母的,必治死他」的刑罚。这个论及儿女对父母责任的释经,确然引人注目。新约劝告父母不要惹儿女的气(弗六4)。反之,箴言书教训说︰「不忍用杖打儿子的,是恨恶他」(十三24)。在圣经思想里,父母儿女间关系的平衡,是十分微妙的。
e. 处决罪犯的尸体(二十一22、23)
闪族社会的惯例,是把被判死刑者的尸身挂──有时甚至是插──在柱子上面示众。旧约中有好几个这样的例子(书八29,十26、27;撒下四12,二十一8、9)。这种做法非利士人也有(撒上三十一10),在亚述人中更是普遍,尤其是在战时。这条主要是运用第二人称单数代名词(「你」)的律法,限制示众的时间。无论情况是怎样,死尸总是污秽土地的不洁之物,必须从速处置。
22. 本节用十分简洁的笔法,道出罪犯罪名成立,执行了死刑,尸身被挂起示众306。希伯来文的措辞极为简明中肯,彷佛米示拏(Mishnah)的法律句子。
23. 被处决罪犯的尸身,无论如何一定要在当日埋葬。希伯来文采用了极为强调的句法307。理由是被处决者的尸体是受神咒诅,又会污秽地的(参︰民三十五33、34;利十八24~27)。这样的尸体挂起来让众人看见,有本人的罪行和神的咒诅附于其上,可能会带来无数的灾难。所以在达到了足够的广告效果,其他有意犯罪的人都受到警告以后,尸身便要在日落之前埋葬。
保罗后来以这简短段落作了一个比方(加三13)。正如被判死刑罪犯的尸身受神咒诅,基督成了判刑处决的罪犯,也是公开显明为受神审判的。他要承受每个被判死刑的罪犯都要承受的耻辱,公开示众为受神咒诅的。耶稣为了要使我们从律法的咒诅下得到自由,亲身成了受咒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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