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道尔圣经注释

k. 离婚与再婚(二十四1~4)   这里所谈的,是个特别的案例。它并不是在大体上讨论离婚(和合本译「休妻」),而只是讨论离婚之后的再婚。人和妻子离婚以后,妻子若和别人结婚,而那人却死了,或是也和她离婚,女子的前夫是禁止和她再婚的。本段藉几个条件,来为这案例在法律上下定义。以致在整个句子之中,条件子句占了三节经文之多(参︰出二十一1~6,那里也有特长的条件子句)。是以这是条件式的律法。

  1. 第一个条件是丈夫在结婚之后,发现妻子有甚么不合理的事(直译「某事上的赤露」)。这个名词的确实意义并不清楚,我们可以推测这是指不正当的裸露、或不合女性身分的行为。它不能是指奸淫,因为奸淫的惩罚是死刑。这里描述了离婚的步骤。丈夫要写一封休书(直译「切断的文书」),放在女子手中,把她遣走。

  何西阿的事迹(何一~三),是一个妻子不忠贞,但依然拒绝和她离婚之人的故事。故此他在寻到妻子以后,有权把她收回。如此,以色列虽然向神不忠贞,神仍是忠于以色列,没有把她弃绝(参︰耶三1~8)。

  2、3. 第二个条件是女子成了别人的妻子;第三个条件则是那人恨恶她──即她失去了他的爱──或者是他死了。

  4. 在此,条件子句「若……就要」作为条件式律法的结论。打发她去的前夫,不可……再娶她为妻。理由是她已经玷污,把她娶回是耶和华所憎恶的。这里用上了〔神〕所憎恶的(toeba)一辞,表示这律法基于某种古代宗教(祭礼)上的概念(参二十二5,也是用同一个字)。进一步的理由是这样做会使……地被玷污。淫乱会玷污地的概念,旧约好几个段落都有提到(如︰利十八25、28,十九29;民五3;耶三2、9;何四3)。

  如此,二十四章1~4节的律法,究竟有甚么目的呢?有人提出它是为了阻止草率离婚。有人把它看为对奸淫的障碍。又有人相信它所着重的,是对这种结合自然的厌恶。但认为这些律法之目的,是要保全第二个婚姻的看法,也是有价值的。离婚者第二次结婚后,前夫就没有可能再要她回来了。重修旧好既被禁止,第二个婚姻就得到了保证326。

  以上的评论之外,在以色列以至整个古代近东,对离婚最大的吓阻却是经济上的。丈夫不但要退回妆奁,更有可能要向前妻付出其他的补偿。

  这条法例后来引起了不少讨论。沙买(Shammai)和希列(Hillel)两个拉比学派,争论最初离婚的理由是甚么。先知辩论耶和华究竟有没有休弃妻子以色列,又会不会把她收回。这条律法的几个要点,耶利米书三1~3都可以找得到。何西阿和他妻子,也有同样的问题。在何西阿的案例中,这条律法似乎暂时失效(何三)。

  我们必须承认律法细看之下,根本没有说明离婚真正的理由是甚么──虽然在当时,这也许十分明显。以色列以外的世界,离婚十分常见,也很容易实行。这条律法提供了一些路标。男人只要(一)有足够理由,又(二)预备好合法公文放在妻子手中,就可以休妻。这里虽然没有说明,这案件大抵也会呈交到官员面前。这些法律程序也能够成为吓阻。眼前这律法也有可能是不赞成离婚的表示(参︰玛二14~16),因为犯这罪的结果也和奸淫一样,是可憎恶的(利十八20;民五12~29)。事实上,旧约并没有一条律法或者神谕的设定,是要人离婚的。这可能是闪族世界对离婚习以为常,所以被接受为现实。这律法可能有使离婚严重化的作用,因为它减低了收回妻子的可能性。此外,它又能吓阻轻易地把女人转交别人,而使她被玷污的行为。这律法的实际结果,是女人的地位得到提升。

  耶稣在新约中教训说,在婚姻之中男女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祂认为离婚所以能够发生,不过是因为人的心硬。无论如何,根据创世记一27和二24,神原意中婚姻的目标,是一男一女终身彼此忠贞。这个结合中的权益,凌驾在世上其他权益──甚至父母的权益──之上(可十1~12;太五31、32,十九1~12;路十六18)。耶稣关乎婚姻本质和潜能的理想,是基督徒绝对不可妥协的标准。

  l. 各种社会律法(二十四5~二十五4)

  5. 免服兵役。这条律法属于圣战律法的一类。这样的律法和现代国家似乎格格不入,但在申命记中以色列人保证有后,远比能够参加圣战重要。这人可以有一年休假来陪伴妻子(参二十7),以确保她的幸福,并开始新的家庭327。

  6. 磨石不可用作抵押。这是一条独立的绝对性律法,目的是要保障贫穷的人。古时的磨由两块石头砌成,上面的可以转动,下面一块是固定的。磨在希伯来语是 rehayim,是个双数的字;而上磨石则是 rekeb,直译「骑士」。人向邻舍借贷时,把他的磨,甚至磨的一部分用来作抵押(和合本译「当头」),就是剥夺他日用的粮食(参︰10~14)。这是拿他生命作当头的意思328。

  7. 严禁拐带人口。这里复述了出埃及记二十一16,甚或申命记五19的律法。如果有人把同胞掳来虐待,或者出卖为奴──可能是卖到外地──这人就要判处死刑。从其他法典也禁止这种行为看来,这种罪行在古代近东一定很普遍329。这条律法是用条件形式「若……就」表达的。当奴才待他这个动词,有「苛待或虐待」的意思(参二十一14)。拐带人的不论是把人留下来自用,还是卖到外国,都一定要处死。这样,以色列便能将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我们已经看过,上面这个公式,申命记好几个地方都在谈及死刑时用上(十七12,十九11~13,二十一18~21,二十二21、22~24)。这条律法须和十五章12~18节同看,自愿为奴是可以的。

  8、9. 大麻疯。本段当与民数记十二10~15引述米利暗,以及利未记十三、十四章祭司处理大麻疯的律法同看。这两节在原文以你要谨慎开始,所用的措辞并非律法形式,而是解经的形式。再者,经文直接称呼受众,而这个句子,也由你要谨慎的第二人称单数(和合本译作复数「你们要谨慎」),转为以下的第二人称复数。他们必须顺从利未族祭司的指示。大麻疯(saraat)一辞有广泛的意义,包括了各种的皮肤病。这个用辞实际上也可以应用在衣服和房屋上(利十四),似乎也是表示物件在礼仪上不洁的字眼330。

  10~13. 有关贷款的律法。向以色列同胞收取利息虽然违禁(二十三19、20),取去某些物件作为担保却是可以的。但借贷者的自由,却受到了保证。物主不可以进入借贷者家中收取抵押品(和合本作「当头」)。欠债者可以自己把抵押品──通常是一件衣服──拿出来。他家庭的神圣,因而不会受到侵害。申命记的作者特别关心穷人的境遇。抵押品必须在日落以前归还,使这穷人可以睡得安舒(参︰出二十二26、27)。这种对穷人的关爱不但能够使穷人满心感激,更会使债主蒙福,因为这种慷慨的态度,在神眼中被看为义(sdaqa)。

  14、15. 雇工的保障。人能否得到工资,很受耶和华的关注。困苦穷乏的劳工不论是弟兄(ah)以色列人,还是寄居的外侨(ger),都不能受到欺压。他的权益不能受到剥削,他每日的工资,必须在日落之前给他。他贫穷没有积蓄,需要(把心放在)这些金钱。由于耶和华关心他的处境,他的需要不得满足就会呼求耶和华,耶和华就把雇主视为有罪(罪就归你了)。(参︰利十九13;玛三5;雅五4)

  这个部分(6、7、10~13、17、18、19~22节)有很强的人道动机。以色列对于盟约家庭的了解,其中一个基本要点就是从埃及拯救以色列的那位,特别关心享受权益较少,以及软弱的人。

  16. 一人做事一人当。这里所确定的法律原则十分重要。家庭团结是闪族的特色之一,族长和半游牧社会尤甚(书七24及下;撒上三29,二十一1及下)。后来亚玛谢因为打破当时传统,而受到了赞赏。他处死行弑他父王的人,但没有杀死凶手的儿子,各人……为本身的罪而死(王下十四6)。部分学者认为个人责任,是以色列后期才出现的概念。这看法不能接受,因为个人责任的原则,可能十分古老。不少古代近东国家,都明显地有这概念。研究《汉摩拉比法典》以及其他文献,就能得到证明。然而《汉摩拉比法典》在某些部分中,也规定儿子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因父亲的罪行而受罚。换言之,代罪在某些案件中是容许的。建屋的人若果粗心大意,导致屋主因为房屋倒塌而丧子,建屋者的儿子就要被处死331。

  本节直接抵触米索不达米亚的法律原则。《汉摩拉比法典》律法第250及251条,以及出埃及记二十一章28、29节有关会触人之牛的律法,两者之间也有值得留意的地方。依照《汉摩拉比法典》律法第250条,牛把人触死的事件如果是意外,就不能提控。但依照出埃及记二十一28,这牛却要杀死。理由显然是这牛流了人血,要承担这客观罪行的罪咎。但牛主却无须负起法律上的责任或后果。但牛若果向来都有触人的毛病,而主人却不采取预防措施,以致有人因此丧生,《汉摩拉比法典》律法第251条就规定罚款,而出埃及记二十一29却指定要处死这个疏懈的人。然而由于这人并非亲身犯罪,他可以有机会赎回自己的性命。在死者家人同意之下,他可以付出赎金。但这不是《汉摩拉比法典》中的金钱赔偿,而是赎回他已经丧失的性命332。

  17、18. 软弱无助者的保障。律法首先以简单的绝对性的方式表达。对寄居者以及孤儿寡妇等无助的人施行公义,是古代埃及、迦南、以色列等地一切的道德家,典型的论题。旧约坚持保护软弱者的义务,不独属乎君王(诗七十二12~14),全社会都当负起(申十18,二十七19;出二十二22,二十三6~9;利十九33;箴二十二22)。特别提到的,是没收寡妇衣服作为抵押的行径。这样关心软弱无助之人的理由,再次是因为以色列在埃及地,也是无助的奴隶,耶和华却救赎(pada)了她。其他段落把利未人也包括在内(十四29,十六11~14)。

  19~22. 拾取遗穗的律法。 19. 这里所保存的段落讨论的,是人在收割之时,忘记而留下了一捆禾稼。然而他们也有责任留下部分的庄稼,给以色列中没有土地的人拾取。这样做的目的,是帮助寄居者与孤儿寡妇──即以色列中穷困的人──以补充他们不足的生计。路得拾取遗穗,这事件的背后就是存在着这个原则。这种做法在古时可能是对神只或田地精灵的祭礼。但在以色列,给予地中穷人的礼物实际上是对耶和华的献祭(利十九9、10,二十三22)。祂会因此在以色列人所办的一切事上,赐福给他们。

  20、21. 类似的律法在橄榄和葡萄收成上,也同样有效。

  22. 参18节。出埃及时仍是孩童的人,年纪已经增添四十年了;他们仍会记得为奴的日子。这命令对他们虽然特别有意义,我们仍需记得,每一代的以色列人都要藉着活泼的想象力和对祖先的认同,经历他们所得的救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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