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道尔圣经注释

约书亚记第二十章   G 设立逃城(二十 1 ~ 9 ) 

  凡只重视土地的注释家,都以第十九章为分配地业的结束,这几章最主要的关注,是众支派和其所得之地。这个看法的基本理由为,十三~十九章是按照支派分段,而中央山地的各城,是按承受该城之地区的家族取名。 619 第二十、二十一章出现在支派分地之后,因为它们代表赐地的第二个阶段。第一阶段,神将应许之地赐给以色列(十三~十九章)。第二阶段,以色列把这地的一部分还给神,作为特定的用途。约书亚记第二十章设立了一些城,让误杀人者可以逃避报血仇的人。 

  这件事已经在出埃及记二十一 12 ~ 14 提过,民数记三十五章、申命记第四章、十九章也都提到。出埃及记第二十一章将逃城的律法放在讨论死刑的最前面。它讲到,神会指定一个地方,让误杀人的人可以逃去藏身。 620 民数记三十五 9 ~ 15 定出六座城作逃城,三座在约但河以东,三座在约但河以西。 22 ~ 28 节继续说,这些城必须保证要保护非故意杀人者的安全,但是如果那人一离开城,就可以为报血仇者所杀。申命记四 41 ~ 43 提到约但河东的三座逃城,是摩西所设立的。 

  2.  申命记十九 1 ~ 10 明说,在约但河西已经指定的三座城之外,还要另设三座城:“耶和华你神若照祂向你列祖所起的誓,扩张你的境界,将所应许赐你列祖的地全然给你,你若谨守遵行我今日所吩咐的这一切诫命,爱耶和华你的神,常常遵行祂的道,就要在这三座城之外,再添三座城”( 8 ~ 9 节)。波尔金注意到,约但河西只指定三座逃城,而非六座,可以肯定约书亚记十三 1 所提,全地尚未完全征服。 621 

  3.  律法将事先计划的有意谋杀,和无心误杀作了区分。前者必须处以死刑,或是由社会执行,或是由 报血仇者 亲自动手。无心的误杀不必受死刑,但是因着同宗之人的死, 报血仇者 必须要追索赔偿。 622 在这种状况下,若将杀人者处死,乃是流无辜之人的血,以致污秽了地。为防止这点,律法便设立了逃城。 

  4 ~ 6.  约书亚记二十章补充说,误杀人者必须 站在城门口,将他的事情说给城内的长老们听 ,然后长老要 把他收进城里 。他的安全受到保障,直到他在自己家乡的会众前听审判(民三十五 22 ~ 28 )。即使他被判并非蓄意杀人,但 报血仇的人 仍会对他构成威胁。为了逃避危险,他可以住在逃城, 直等到大祭司死了 。大祭司代表全国,尤其是在罪孽和献祭方面(利十六章)。 623 大祭司的死,象征误杀者所造成之罪的结束。 624 理论上,报血仇者应当以他的死代替杀人者之死,罪价既偿,就不再需要追讨了。 

  逃城分散在早期以色列所占据的各个区域。其中包括着名的重要据点(如,示剑和希伯仑),使得必须逃的人可以很容易找到,也可以提供最大的安全,防范人前来报血仇。表二十五列出了所有的逃城。 625 

  表二十五:逃城(二十 7 ~ 8 ) 

  经节  

  地名( NIV )  

  MT  

  七十士  

  阿拉伯名  

  以色列  

  地图号码  

  7  

  拿弗他利的基低斯  

  有  

  有  

  T Qades  

  T Qedesh  

  199279  

  示剑  

  有  

  有  

  T Bala^t]ah  

  176179  

  希伯仑 626  

  有  

  有  

  T er-Rum-eideh  

  160140  

  8  

  比悉  

  有  

  有  

  Umm el-`Amad ?  

  235132  

  拉末  

  有  

  有  

  T Ramith 627  

  244210  

  哥兰  

  有  

  有  

  Sahem el-Joulan ?  

  238243  

  有关逃城的制度,波林和莱特注解道: 

  至少有几百年之久,逃城的理念和制度一定相当有效,因为我们在希伯来圣经中,极少发现有企图执行私刑的例子。最典型的例子,乃是士师记第八章基甸的故事,以及士师记十九~二十章那位匿名的利未人之例,对两者的描述,都是很不可取的讽刺,或许原因正是在此。 

  对基督徒而言,逃城的作法和其中与大祭司的关系,预表了耶稣基督的牺牲,正如大祭司其他的角色一样,他的死尤其表示将过犯与罪孽一次而永远的移除(来九 11 ~十 18 )。约书亚二十 9 容许任何人都有权使用这些避风港,无论是以色列人或外邦人。基督所提供的赦免也是让每个人都可取用,无论背景如何(加五 6 )。 

  619 参十三~二十一章的前言资料 中,对城邑清单的探讨,原书 64 ~ 69 页。 

  620 所建议的地方是逃城,而在其他经文中再进一步发展。参 J. M.

  Sprinkle, The Book of the Covenant. A Literary Approach , JSOT Supplement

  174 (Sheffield: Sheffield Academic Press, 1994), 81 ~ 84 页。 

  621 Polzin, 129 ~ 130 页。逃城和古代近东一些立约条款中,具类似功能的城邑之比较,参 M. Lo/hr , Das Asylwesen im Alten Testament (Halle: Max Niemeyer, 1930);

  Butler, 214 页。不过,在约书亚记二十章,城邑清单算是赐地的一部分。然而根据条约的情境,可以显示这则律法非常古老,而所提到的城邑也很古老。此外,在撒母耳记、列王纪、历代志、和所有被掳归回的书卷中,都没有提到逃城(以及利未人的城邑),也可以支持其古老性。参 Boling and Wright, 473 页。 A. Rofe* 向这种看法挑战,他主张,这些城邑成为一种放逐的形式,可是书二十章的用语并不支持这种概念(与圣经放逐或被掳的记录相较)。参 A. Rofe* , 'Joshua 20: Historico-Literary Criticism Illustrated' in J. H. Tigay

  (ed.), Empirical Models for Biblical Criticism (Philadelphia: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 1985), 131 ~ 147 页;同作者, 'The History of the Cities of Refuge in

  Biblical Law' in S. Japhet (ed.), Studies in the Bible 1986 , Scripta

  Hierosolymitana Volume 31 (Jerusalem: Magnes, 1986), 205 ~ 239 页。 

  622 R. L Hubbard, Jr., 'The Go'el in Ancient Israel :

  Theological Reflections on an Israelite Institution, Bulletin for Biblical

  Research , 1, 1991, 3 ~ 19 页。 

  623 M . Greenberg, 'The Biblical Conception of

  Asylum', JBL , 78, 1959, 125 ~ 132 页。 

  624 Fritz, 204 页,注意到第 3 节的“无心”一字( s%ggh ),在其他的地方出现时,都与祭司和仪式的活动有关。 

  625 A . G. Auld, 'Cities of Refuge in Israelite

  Tradition', JSOT , 10, 1978, 26 ~ 40 页,认为这些城邑是直接从书二十一章利未人之城邑清单中取出,但 Butler 提出异议, 216 页,他认为这些城邑乃是以色列古代之圣地的证据。 

  626 希伯仑便是基列亚巴,参:书十四 6 ~ 15 的讨论 。 

  627 Fritz, 205 页,不赞成这个辨认,他举 P. Lapp 的发现为证,说在以色列与亚兰人争战的时期,这里只是一个要塞。不过, Boling and Wright, 475 页接受此说法,正是因为这个理由。 

  ──《丁道尔圣经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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