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耶户的预言(代下十九1~3)
历代志省略亚哈死亡的详情(王上二十二35~38),包括此事如何是更进一步预言的应验(参:王上二十一19,二十二38),有利于约沙法战事的后续结果。这个段落是列王纪上二十二章以外的一个加添,可能是从历代志所引用的先知来源之一而来。先见耶户(2节,NIV)是一个老年先知,先前在巴沙作王的时候活跃了差不多四十年(王上十六1、7;耶户的父亲哈拿尼,参:代下十六7、10)。先见(希伯来文 ḥōzeh)是先知的同义词(参:代上二十九29;摩七12)。约沙法安全回家(1节,NIV)的事实饶富意义,与亚哈的命运成为对比(这个字与「平平安安」完全一样,十八16、26、27,NRSV、RSV等;参十八33~34。和合本译法相同),并且证实神的恩惠赐予一个由于缺乏辨识几乎要被毁灭的愚蠢人身上。
耶户继续发挥先前所暗示的批评(十八1~2),就是约沙法犯了一个严重的错误,容让自己与一个恶人、恨恶耶和华的人联盟(2节)。爱与恨在这个上下文中,是在一个盟约或条例关系内行为的正式辞汇,而非情绪上的感觉,而且帮助是历代志里表达正式支持的典型用语(参:代上十八5,二十二17;代下二十八16)。对于亚哈的形容则甚严厉。有时候他显出悔改的迹象(如:王上二十13~14,二十一28~29),但总是表面功夫,昙花一现,而且他对巴力的信奉,完全证实耶户的结论是对的(参亚哈恨米该雅,十八7)。不过,要远离亚哈这个教训在圣经中是罕见的,也暗示出亚哈实在是被当作迦南人来对待。
约沙法没有认识到亚哈行为的严重性,也被认为是一宗罪,这也说明为什么神的忿怒(2节;「怒气」,GNB)会临到他。忿怒在历代志是另外一个正式的辞汇,不过可以区分为可扭转与不可扭转的忿怒(对于后者,参:代下三十四25,三十六16)。献祭(参:代上二十一14~18)和悔改(参:代下十二7,三十二25~26)可以转移神的忿怒,而约沙法的善行(3节,一些好事,EVV)为的就是表达这种悔改。这些不只是包括他除去亚舍拉(新译;「木偶」,和合;参十七6),和他立定心意寻求耶和华神(参十七4、6,有关整个片语,参:代上二十二19,二十八9;代下十一16,十五12),还有他期盼教导神律法的活动(十九4~11,特别见第10节)。历代志较早期的信息于此再次重复:归向神的途径总是敞开的。
iii. 约沙法的司法改革(代下十九4~11)
「他设立审判官。」(十九5)
对于耶户关于神忿怒的警告(2~3、10节),约沙法的反应是领导一次属灵更新的活动(4节),其主要的特色是司法体系的改革(5~11节)。现代的读者习惯区分生活中神圣的和世俗的,可能会发现这些事件的综合有一点奇怪,但这是圣经盟约信仰的整全性产物。历代志作者事实上先前已经把盟约与以色列的军队、建筑工事,和国家的行政──其中简短提及司法体系(代上二十三4,二十六29;代下一2)──的关联,但是现在却更详细地考虑司法体系。
我们应该小心,以免对本章有错误的期盼,因为这绝不是对犹大司法体系的详备描述。这里的风格是带有「一般性,某种教诲意味的」(Ackroyd),可见本章的焦点是在改革的特性。举例来说,本章的结构以两段劝告性的言论为主(6~7、9~11节),而改革的内容也只是限于指派各种司法职位(5、8节)。主要的关注点是确保所指派的官员能行事信实(「去作,去行」在希伯来文出现四次:「你们」,6节,RSV;「留意所做的事」,7节,RSV;「你们要如此做事」,9节,RSV;和「勇敢的办事」,NRSV、RSV),并且体认到神的同在(祂必与你们同在,6节,NRSV、RSV;愿耶和华与那些做好事的人同在,11节,NIV)。
本章很多是根据申命记十六18~20,十七8~13(特别参6~7、9~11节),不过有一些重要行政的不同处。我们在申命记也可以看到同样关注对人类律法有正确的态度,并且关心神的目的和同在(申十六20,十七12)。因此这个改革是尝试在百姓的心中和他们的行为上恢复摩西之约的原则。
关心社会和团体公义以及个人的公义,一向是犹太教和基督教的特色,即使对这些议题的兴趣不总是一致,新约圣经在这个议题有双重的强调。耶稣(如:太十八15~17,二十三23;路十八3~8)和保罗(参:林前六1~11;提前五21)都训示律法的原则和作法,而很清楚的,没有任何法律体系能够真正实践神的公义。只有透过绝对顺服神的律法才有可能(罗三25~26;太十二18、20),就如耶稣的典范所彰显的。不过耶稣的顺服,却讽刺地剥夺了祂的个人公平(参:徒八33;赛五十三8;彼前三18),但是祂的顺服却为那些不能够达到神公义标准,有遭受神忿怒之虞的人带来永远的自由(参:罗五9,八3~4;约壹一9)。
与约沙法最类似的改革,是出现在主前第五世纪(如:拉七25~26),所以有人主张历代志作者只是根据约沙法的名字(=「耶和华已经判断」),凭空创造出这场改革。然而,缺乏合适的较早期平行记载,不足以削弱叙事的历史真实性。有学者注意到第5~11节内容来源不同的证据(参Williamson),而以斯拉的改革和申命记的改革也有重要的不同处(参考「各城」,申十六18,与第5节的坚固城的对照,和「审判官」的角色,申十七9)。再者,约沙法的贡献不只是延续大卫和所罗门的工作(参:王上三16及下;代上二十六29),也是「将古代以色列君王体制的司法权威推至颠峰」。116主前第八世纪先知的批评也是要求社会中有这种类型的体制存在(参:赛一21~26;弥三1~2、9~11)。
a. 宗教的更新(代下十九4)
这节是介绍和对随后的内容定下基调。又这个字表明这个运动是继续利未人的教导(十七7~9),并且利未人也很有可能协助了国王。这些巡回的活动在旧约圣经没有完全对 的记载,而先知即使旅行各方,却没有参与系统性教导神的话语。最接近的对应是在新约圣经中耶稣自己四处周游的事工。
地理细节是有意义的。除了以形容犹大从南到北的界线,展现历代志作者的风格之外(参:代上十三5,二十一2),提及以法莲山地(参十五8,十七2),暗示王国联合有个新机会,作为约沙法与亚哈联盟失败(十八1~十九3)之对比。只有藉着接受神律法的权威,才能成为可被接纳的统一基础。使他们转向耶和华(NIV;「引导……归向耶和华」,和合;「带回」,NRSV、RSV),表示君王和百姓都悔改,这动词是与七章14节的「转离」相同。这个回转包括从内心深处的改变,忠诚顺服神的话语,和放弃拜偶像的一切形式(参:申三十10;撒上七3;王下二十三25;耶二十四7)。
b. 设立审判官(代下十九5~7)
5. 约沙法指派审判官的细节非常少,以至于不可能贴切地描绘这个改革的性质。主要是在于坚固城(参十一5~12,十四6~7,十七2、12~13、19)是否属于王室的行政体系而定,在那情况下,审判官是中央集权化过程的一部分,用来取代古老支派体系的司法。最近的研究结论是,君王的司法权威只限于犹大的军事组织,而对地方性法庭的平行体系却只有很少的影响力。117
更复杂的是申命记十六18的要求,在「各城」指派审判官,只有一部分实现。君王因此或可扩张,或可限制,或更有可能原封不动地保留既存的体系。
6-7. 约沙法的言谈肯定以色列的司法体系不是为人,乃是为耶和华(参:申一17;箴十七23;弗六6;西三23)。它必须实质反映出神的同在(祂与你们同在)和祂的性格(祂没有不义或是偏待人,受贿赂)。由这些强调可见,指派更是为了改革,而不是创新,或许是为了回应当时司法运作的困难。这些强调也阐明了将盟约律法应用到新情况的需求(参:申十六19;申十17也是)。
c. 设立其它的官长(代下十九8~11)
此处重复先前段落的模式,那就是简洁叙述在耶路撒冷新任命的职位(8节),随后论到他们所应该奉行的价值标准(9~10节)。
新指派官员的名单确认改革的传统性质。申命记十七9、12,将祭司的角色与审判官并提(参:撒上二25;耶十八18),大卫指派利未人作他们的助手(代上二十六29),而支派的领袖(族长)曾经是以色列司法体系几世纪以来的骨干(参:申十九12;拉十14;太二十六57)。国王的缺席确定这里强调的是传统。大祭司亚玛利雅(11节)出现在历代志上六11大祭司的名单中,不过犹大支派的领袖西巴第雅(11节)在其它地方却未提及。
主要的困难是决定这些法庭的功用。有两个困难:一是耶路撒冷的法庭是较高层的法庭,二是实际上如何区分神圣和世俗的事务(11节)。第一个议题,由于案件从「住在各城里你们的弟兄」被转到耶路撒冷(10节,JB),可见耶路撒冷的法庭有可能是更高层的上诉法庭(如Williamson、Dillard)。不过这个观点,是假设背后是中央集权政策,然而举出的证据表明基本体系没什么改变。耶路撒冷的法庭比较有可能是协助地方法庭,所以可能是处理困难案件的仲裁法庭(Boecker、Whitelam)。118若是如此,君王的司法权限就会扩及到困难的案件(参:撒下十四;王上三16~28)。议题的复杂在于第8节的退出有一个经文难题,MT的「他们回到耶路撒冷」(RV亦是)在上下文中没什么意义。两个最有可能的选择,其中读成「他们在耶路撒冷有一席之地」(RSV)会简单得多。119这加强了全国性角色的观点(参10节),而且第8节翻译成「为以色列」(而不是「以色列的」,NRSV、RSV;或是以色列人,NIV、REB、NEB)也可以作为支持证据。第二个选择是主张耶路撒冷的法庭同时是国家和地方法庭,但这个似乎是不必要的混淆(参NEB,「在城市的居民当中仲裁诉讼」)。120
第二个议题是关于如何区分第11节提到的神圣(凡属耶和华的事)和世俗(凡属王的事)的案件。这个区别在被掳归回的以色列中广为人知,所罗巴伯和约书亚的联合领导即为例证(参:该一1、12、14),但是在大卫的时代就已经建立(代上二十六30、32)。我们无法从第8、10节来推敲出更多细节,因为为耶和华判断,听民间的争讼(8节)这句话,和法庭司法的对象(10节)过于通泛,无从以神圣或世俗来区分。律法、诫命、律例、典章(10节)都只是妥拉的同义字,并且都包括国家和宗教上的事项。较不清楚的是为什么流血的案件会囊括于此,或许因为所有死刑的案件都会被送到中央法庭(Macholz),或者因为一个更特殊的议题会引起争议。121
第9~10节的言词在形式与内容上皆与第6~7节对应,而且一如前例,申命记的律法再次应用到一个新的情况(参:申十七8~13)。第10节的一些用语性质简略,是因为它们从较早的经文中引用所致。122设置一个法庭来处理困难案件的主要目的,是不会招致「罪咎」(10节,NRSV、RSV等;罪,NIV)和避免神的忿怒(参:申十七12~13)。在历代志里这些辞汇经常是相连的(如:代上二十一3;代下二十四18,二十八10、13),但是它们潜在的惨重影响,总是可以藉着悔改而消除(参2节)。
壮胆办事(11节)令人想起熟悉的「要刚强壮胆」(书一6~7;代上二十二13,二十八20;代下三十二7等)。因为它经常是与主要的事件相连,也表明改革的重要性。最后的片语确定是神同在的应许,但是「善」(REB、NEB)可以指改革的作为(参NIV),或是那些运行改革的人(参和合、NRSV、RSV、REB、NEB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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