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约阿施当耶何耶大活着时忠心(代下二十四1~16)
约阿施是历代志最悲伤的故事之一,描述一个国王亲身体验了神的慈悲,并发起宗教改革之后,如何故意地转离神。更甚于此的,早期的成功紧接着急速的衰败所建立的模式,成为他两个接续者亚玛谢(二十五章)和乌西雅(二十六章)统治的例子。这模式并不是新的,也曾应用到罗波安(代下十一~十二)和亚撒(代下十四~十六),但在第二十四至二十六章却堕落到前所未有的谷底。在这些统治的退出都不再找得到平衡性的正面因素(参十二12,十六14),并且每一个都以灾难收场。
纵使历代志作者使用到列王纪下十二章的要素,他还是把约阿施的统治分成三个不同的阶段:
二十三1~21 | 在耶何耶大的领导之下登基 | |
二十四1~16 | 在耶何耶大剩下的年日忠心 | |
二十四17~27 | 在耶何耶大过世之后叛逆 |
对于这个安排的理由,并不是在约阿施个人的历史强加一个简化的格式,乃是阐明某些基本的神学原则。关键性的字词在第二十四章各自给两个主要段落定调。首先,耶何耶大重修圣殿(1~16节)。这字在处理圣殿之主要段落的介绍(4节)和结论(12节)中出现,显出它的主题式意义。再一次,一个君王对圣殿的态度是他信心的温度计,也反映出圣经的信念:敬拜神是每个人最高的优先次序。第二个段落,却整个反向。其核心的辞汇是离弃或是撇弃(18、20、24、25节),而约阿施的行为与大卫家系应有的作为正好反向(参:代上二十八9)。这个结果和亚他利雅及她家庭所留传的故事同样惨重。
即使列王纪下十二章提供本章粗略的材料,即使没有明显的矛盾存在,两个版本之间的差异相当大(参5、8、14、23~25节)。有一些改变,诸如加入利未人(5~6、11节),和与旷野会幕时期的关联(9~10节),能够归诸历代志作者特别的兴趣,其它却没有特别的要点要表达(如11 b ~12节和省略王下十二8、14~16节)。由于叙利亚入侵的细节(23~25节),似乎是源自一个不同的写作记录,相同的情形可能在本章其它部分也是如此,不过也很可能参考多种来源(参27节和Rudolph、Myers;反对Curtis 和Madsen、Williamson)。
毋庸置疑地,这些改变反映出历代志作者的环境,但限制它们的写作目的却属不智。对于圣殿和其服事人员经济上的支持,必定是一个持续不断的挑战(如:尼十32~39;该一1~11;玛一6~14,三6~12),而保持圣殿良好的维护情形也要持续不断的关心(代下二十九3~三十一21,三十四1~三十五19)。但是这些事项也可以应用到一般情况,而不只是鼓励照顾教堂而已,最重要的是确保神受到当得的敬拜(参14节;路二十四53;徒二46,五42)。忽略神或是转向其它形式的敬拜并不是一个中性的选择,即使对于那些先前曾经信实敬拜的人也是如此。约阿施要对他所有的作为负完全的责任,根据以西结书十八24~32所概略的个人责任的教义,完全适合约阿施的情况。他的罪严重到不能以他先前的好行为代偿,虽然以他失败的基础来判断似乎太严苛。然而,以西结书和历代志两者所提出的反应,却是神并不喜悦罪人死亡,并且重复地差派先知带来慈悲的信息。虽然其它人以谦卑来回应(十二6、12,三十三12~13),发生在约阿施身上的,却是对所有背弃神恩惠的人严重的警告(参:来六4~12,十26~31)。
1. 介绍约阿施的统治(二十四1~3)。这些经节设置约阿施统治的场景。君王初期统治期间行正的事(2节),是因为祭司耶何耶大,这段话可以解释列王纪下十二2,该节应该译成「……耶何耶大教导他的所有年日」(NIV),而不是「……所有他的年日,因为耶何耶大教导他」(RSV等)。耶何耶大的影响甚至在约阿施的家庭可感受到(3节),是神祝福的一个典型焦点(参:代上二十六4~5;代下十一21,十三21)。妻子和儿女的数目,表明神恢复被蝗虫所吃的年日(二十一4、17,二十二1、8、10)。约阿施四十年的统治(1节)定在主前八四○至八○一年之间(Begrich),或八三五至七九六年之间(Thiele)。
2. 重修圣殿(二十四4~16)。这基本重修的工作(4~12节)与其结果(13~16节)分别处理。重修这个字(「修复」,REB、NEB)标志出第一部分(4、12节)的开始和退出。这个字实际上的意思是「更新」,最常用到个人的更新(诗五十一10,一○三5;哀五21),应用到建筑物只有在历代志下十五8(圣殿的坛)和以赛亚书六十一4。「给予新生命」用在建筑物上的概念,也出现在历代志上十一8、14,其用法暗示出他们在重修圣殿的工作上,也付出相当多的心力。
亚他利雅和她的家庭(7节,字义是众子,但参二十二10;「党徒」, REB、NEB)是圣殿亏损的主要原因,不过也有可能在这之前,已经有段时间一直受到忽略(最新近提及的圣殿工作在十五章8节)。第一个阶段的工作很明显因为整年捐款不足而不成功(5节)。以下讨论历代志对列王纪下十二章作的四处重要修改。首先,历代志简化圣殿收入的不同类型(王下十二4),或许只区分一般性的奉献,和特别的重修基金。第二,列王纪下十二6暗示第一阶段花费数年工夫,因为约阿施一直到执政第二十三年,才召唤祭司负责。第三,利未人(5~6节)与祭司都有过错。如此的批评在历代志非比寻常,但也并不是绝无仅有(参三十15),而也不一定是后来增添的内容(驳Williamson、deVries;亦参:结四十四10;玛三3)。第四,列王纪下十二章没有提到亚他利雅,却在历代志被形容是「恶」的化身(7节)。而这个形容与撒迦利亚的异象之一相当类似,这个也很有可能是历代志作者运用先知意象描述的另一个例子(亚四7~8)。
约阿施现在亲自负责为圣殿的基金募款(参:代上二十九1~5)。他发出王室通告,个别设立基金(9节),要求百姓把他们的「税」(10节,RSV;捐助,NIV;「银子」,和合),放在专门为此(8~10节)而做的「箱子」(GNB;柜子,其它 EVV)里。他的行动是信守摩西(9节)和大卫(也参二十三18)的例证。「通告」这个字词把历代志作者时代的作法(参:代下三十5,三十六22=拉一1,十7;尼八15),与旷野时期(出三十六6)的作法相连。这税是根据为会幕设立的半个舍客勒税捐(6、9节;参:出三十12~16,三十八25~26),不过在尼赫迈亚手下恢复(尼十32;参:太十七24)。事实上,百姓的反应就像他们建会幕的情形一样,带来超过(14节;参:出三十六4~7,直到满满,吕译、NIV、NRSV等,在第10节比「直到他们完成了」更好,RSV),好像这个是自由的奉献而不是税捐。当百姓「喜乐」(RSV)地带来他们的捐献,并且雇用石匠和木匠及铁匠和铜匠(12节,参:代上二十一15~16),令人想起大卫为圣殿预备工作的蒙福(10节,参:代上二十九1~9)。大众对于耶和华事工的热忱,是历代志最喜欢的主题(参:代下十一16~17,十五15,二十4)。
这基金的行政工作从祭司转移到两个官员的手中,一个是由君王,而另外一个是由大祭司所指派,把资源分配给工人(11~12a节)。149箱子的位置是在门外(8节),与列王纪下十二9「放于坛旁,在进耶和华殿的右边」不同。然而,后者的片语还是可能影响了历代志作者,他可能是考虑到自己的时代,当时内院是保留给祭司的(参:代下四9,六13;结四十44~47)。一个有趣的协调说法,是普通老百姓付给利未的守门人,让他把钱放在箱子里!150
最后,圣殿被修复到「合适的情况」(13节;NRSV、RSV;「先前的情况」,JB;原先的设计,NIV、REB、NEB)。希伯来文这个字带有「标准」的观念(参:出三十32、27;结四十五11),可循迹回溯到由神所启示圣殿的计画(代上二十八12、19)。一旦完工(14节,新译),会要求再做两件事情,好完成修复。制造各样器皿(「碗碟」,RSV;「器具」,NEB),并且重组每日的敬拜,特别是燔祭(14节)。与列王纪下十二13~14在圣殿器皿上明显地矛盾,似乎能够藉着不同基金的出处得到说明。列王纪提到的主要基金是为了圣殿本身,但是这些圣殿的器皿是用额外的捐助制造的。
耶何耶大简短的死讯,形容修复圣殿是他所做的主要善事(16节,吕译)。这个字令人想到到尼赫迈亚的祷告(尼五19,十三31),和与此处类似的事奉神的更新事工(参16节)。耶何耶大死亡的年纪,一百三十岁,是自从族长时代以来没有可媲美的(15节),不过那也不会使得这记录是非历史的。151埋葬在王室的坟墓对于一个大祭司是独特的。不过这些细节凸显出他是一个特殊的人物,他渴望看见正统的国王被设立,与被掳归回之后的思潮不同,因为后来的大祭司逐渐握有更大的行政权力。
c. 约阿施在耶何耶大过世后叛逆(代下二十四17~27)
耶何耶大过世之后,约阿施的政策在犹大的众首领影响之下(17节; 「领导的人」,REB、NEB)有了一百八十度的转变。这明显的快速改变,可能更多归诸历代志作者的编辑技巧,而非实际发生的情形,不过两个因素有助说明这转换阶段。约阿施总是比较像是跟从者而不是领导者,而祭司和利未人也已经预期到领袖们对看起来似乎是新的方式缺乏热心(参5~6节)。在犹大有相当可观的人数,毫无疑问宁取亚哈家族较容易的方式,并且一旦棘手的耶何耶大不再从中阻止,他们认为这是重新敬拜亚舍拉柱像和偶像的时机(18节,NIV;「神木和偶像」,REB、NEB、NRSV、RSV)。亚舍拉是迦南人的丰饶女神,她的象征是某种木制物品,可能是一个木柱(例参十四3,十五16,三十三3,三十四3)。在旧约圣经中,她与敬拜巴力有密切关联(参二十一11,二十三17),不过在乌加列文的经文,她却是众神之首伊勒(EL)的配偶。
拜偶像就是离弃(18节)圣殿(或可能是「盟约」,有两个希伯来文的MSS,参Rudolph、Ackroyd)。结果,罪临到他们,神的忿怒也紧随着而来。152但是神并没有立刻就处罚他们,而是差派先知……引导他们归向祂(18~19节)。这不一定就是指在约阿施之下复起的先知活动,但无论如何都强调出神给那些冒犯祂的人第二次机会的恩慈原则(参:亚一4)。这个复和的信息在历代志常是先知事奉的特色(参:代下三十六15),但是也可以有敬虔的国王(代下十九4),和圣殿的服事人员参与复和的事奉(代下七14,「引导他们归向」,与七14的「转离」是相同的希伯来文动词)。
百姓听从众首领(17节)却没有听从先知(19节)。因此,神藉着一个说预言的祭司来宣布审判,就是耶何耶大的儿子撒迦利亚(20节),神的灵「穿在」他身上(「拥有」,REB、NEB、NRSV、RSV;「临到」,和合)。旧约圣经中三次这种独特的表达,有两次出现在历代志(参:士六34;代上十二18),不过这种情形在新约圣经里延续(路二十四49;参:加三27)。这是指先知恩赐的运作,并且与历代志下十五1,二十14一个类似的片语相对应。撒迦利亚的信息是典型的历代志预言,详细说明较早期的经文,也是历代志核心主题之一。所用的经文是民数记十四41,「你们为何干犯耶和华的诫命,以致不得亨通呢?」所熟悉的主题就是你们既然离弃耶和华,祂必离弃你们(代上二十八9;代下十五2;参:代下七19,十五13)。圣经原则是惩罚与罪人的罪状相等,出现在第24~25节的两个希伯来文动词 ʿāzab 确认这个原则(「撇下」、「离弃」,或「留下」,EVV)。
处罚符合罪行的观念,接着由一串关于撒迦利亚被谋杀(21~22节)和约阿施的死亡(23~26节)的反讽来阐明。对于撒迦利亚,百姓第一是选择「王的吩咐」(21节;NRSV、RSV)而不是耶和华的(20节,希伯来文相同)。第二,撒迦利亚的父亲在约阿施还是个婴孩的时候,展现恩慈(所施的恩,和合),救了他的命(二十二10~12),现在却受到反向的残酷对待。第三,他被杀的地方,正是耶何耶大过去膏立约阿施为王之处(二十三10~11)。第四,虽然约阿施已经离弃神,撒迦利亚却祷告神仍然「寻找」他(22节)。这是责问(新译、NIV)、「报复」(JB、NRSV、RSV)或是「准确的处罚」(REB、NEB,参:申二十三21「追讨的意思」,EVV;伯十6;诗一三九1、23;结三十四10)。饶富意义的是因为「寻找」和「离弃」,在历代志中是正反对照的辞汇,不过它们不是简单的对立。历代志上二十八9是历代志惟一另一处提到神是寻找的一方,可以解释此处经节。「神鉴察(或寻找)每一个人的心」,意思可以是被神找到,或是被祂揭发、离弃了,端赖个人的反应。撒迦利亚现在所要求的是后者。
这个祷告不应该与耶稣和司提反的祷告作负面比较(路二十三34;徒七60)。因为一方面,耶稣事实上引用过这个事件,对祂同时代的人宣布相同的审判(参:太二十三33~36;路十一47~51)。另外一方面,撒迦利亚并不是寻求个人的报复,乃是要求神按祂所宣称的公平原则行事。如果神没有行动的话,结果将会是混乱的,并且神声称的全权也将严重地受到亏损。
神的反应是藉着叙利亚的哈薛入侵显出(23~26节;王下十二17~18)。对这个事件的描述是采自列王纪下十二章,不过历代志中的一些差异,可能以取自另外一个来源来解释。事实上,惟一添加的事实细节是满了一年的日期(NIV、REB、NEB;就是春天,参:撒下十一1),和关于战利品的确认。历代志集中在神审判的讽刺性和合适性(24节,NIV、RSV;惩罚,和合、REB、NEB、GNB)。举例来说,相同的字用在第17节受苦的众首领(23节;「官员」,NRSV、RSV),就如,约阿施的官员背叛他(25、26节),就像他和他们曾经谋害(21节,NRSV、RSV;设谋,NIV;「共谋」,REB、NEB)撒迦利亚。对于约阿施(25节)和撒迦利亚(22节)用了相同的希伯来文动词杀。叙利亚的军队留下受重伤的约阿施(25节,NIV、JB;「离开」,和合、RSV、REB、NEB),就像他离弃神,在第18、20、24节用了相同的希伯来文,意为「撇下、离弃」。甚至「耶和华战争」的主题也反向而行。在较早的世代,神曾经帮助以色列的军队来抵挡更强大的对手(参考「大军」在代下十三8,十四11,二十2的出处),现在衪却将大队的军兵交在一小队手中(24节)。
25b~27. 这结论的公式确定神对约阿施的惩罚。他并没有被尊荣地葬在王家墓地(与耶何耶大反向,16节),在历代志中是重要的。并且更耻辱的是,他的反叛者是外邦妇女的儿子。153更多的资料可以在一个「注释」(新译、GNB、NRSV、RSV)或是评注(NIV,字义是midrash「米大示」,JB;「传」,和合),但是此处或是十三章22节的字,都没有后来犹太文学具有的含义,包括先知或历史的材料,或两者都有。历代志提到那里面包括许多关于(REB、NEB、NIV)或是「反对」(GNB、NRSV、RSV)约阿施的预言,这句耐人寻味的话应该是指第19节,并反映出历代志持续强调预言性的历史诠释。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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