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道尔圣经注释
以斯帖记第八章
Ⅸ 亚哈随鲁扭转局面(八 1 ~ 17 )
A 填补空缺(八 1 ~ 2 )
罪犯的产业归属王家,这种做法大有证据的。有关耶洗别的记载为其中一例(王上二十一 7 ~ 16 );其次,波斯大利乌王朝也有希罗多德的记载可考 149 。哈曼的例子也是援引这个条例。根据创世记三十九 4 , 家产 这词是指属于他的一切东西。因此,这里是指哈曼的所有家业。国王把它全给了王后以斯帖,作为补偿,也是善意的表示。末底改这时亲自得偿了,因为哈曼所加给他(着王服、骑御马)的荣誉,不过是暂时的,非实质的。这时,他与以斯帖亲属的关系,也是以斯帖保护者的身分,使他得王恩宠,取代了哈曼的职位,被封为首相与总管。国王把戒指赐给了他,表示他有合法权代表国王行事(参三 10 )。至于以斯帖,她需要一个家业管理者,就委派了末底改。这样,哈曼全然地溃败了,被他原想毁灭的人取而代之了。
149 The Histories iii. 128 ~ 129. 波斯人 Oroetes 背叛 Polycrates 被刑罚处死,他的钱财充公,交到书珊去。
B 翻转圣旨(八 3 ~ 14 )
3. 犹太人是团结同心的,对哈曼所要毁灭的千万犹太人,她是忠贞不二的;因此,以斯帖继续请求。这次她俯伏流泪哀求,希望可以打动王的心。第二次筵席上她已经提及她的本族,为他们求情了;不过,那时国王显然一心只想到王后的安危(七 3 ~ 5 )。这时,必须趁机推翻哈曼的谕令,拯救犹太人。她知道哈曼的谕令引起何等的恐慌,所以绝不能再耽延了 150 。若果这时不打铁趁热,只庆幸自己已过了难关,却不顾同族的安危,是相当自私的。以斯帖与民族共存亡的心志,要救他们脱离死亡,可看出她深受先知们的典范所影响(特别参∶赛五十三 12 ),亦成为后人的榜样。
4 ~ 6. 王的金杖准许以斯帖起身,有如英国封立爵位一般,得以站立在国王面前。既得恩准,她就提出了她的请求。在七章 3 节已用过其中两个惯用片语;这里她又用了两句,可见她对这进一步的请求,有几分犹豫, 我若在王眼前蒙恩 ,是争取当前的机会,她在善变的国王眼前正蒙恩宠。因为要推翻波斯已颁布的法令(推翻,赛五十五 11 作“使转回”之意),是绝不可能的。因此,以斯帖避免用法令的字眼,而强调是哈曼的作为。当然,谕令颁发出去是用王的名字,而王对这阴谋却毫不知情。
我何忍见 (字面作“ 我怎能…… ”),以斯帖重复使用这话,表示她对别人苦难的同情是何等地深邃。这年轻的女子,富贵万千,有着金钱所能买到的一切,竟把自己放在本族人的地位上,愿意冒着丧失一切的危险,要解救同胞脱离危难,实在是十分令人感动。
7. 当时末底改也在场,是不容置疑的,因此这里连同他的名字一起说。国王说明他已处理了这件事,表明他对王后以斯帖的同情,及他对犹太人的爱护。 要下手害 是“谋害”的惯用语,在诗篇五十五 20 及但以理书十一 42 ,也是这译法 151 。
8. 现在你们可以……写 ,这主语是多数的“你们”,在希伯来文中原不用写出来,这里不仅把所包含的人写出来,更是摆在句子的前头以强调。这话是把权力交给以斯帖和末底改,一同草拟谕旨,用王的印颁布出去。虽然王的谕旨一颁就不能更改,但可以用同样的权力再颁一个谕旨,把上一次的收回。国王自有办法达其心愿的。
9. 这一节看出作者喜欢重复以上的一些字句,构成互相对照的景况。在这里他用哈曼原先谋害犹太人的谕旨,与三章 12 节所记载一段长长的告示一样,只改了名字、日期及目的,另加上一章 1 节的字句。这就看出官场的兴衰,霎时得势,颁布谕旨;霎时溃败,被人取代。对照一下两处经文所载的日期, 一月十三日 及 三月二十三日 ,其中时间并非一般印象中那么短(参五 1 ,六 1 、 14 ,八 1 )。 西弯月 ( sivan ,巴比伦文 simanu ,指第三月,即今历之五、六月),旧约中只有这一次提及。被掳归回后,巴比伦月分名称已被犹太人沿用了。
末底改负责撰写这谕令,由王的书记抄写、翻译成国内各种语文,正如哈曼起初做的一样。不同的是,这次还有希伯来文,送往各省犹太人。
10. 关于波斯的“皇家邮政”,有几个字眼相当含糊,因为是用希伯来文把波斯的专有名词,用音译转过来;不过,一般意思仍是明显的。 驿卒 (希伯来文作 ra{s]i^m )是三章 13 节用的字眼,不过这里加上对马匹的形容,是驿卒可以骑的马。所用的字 rekes% ,是个集合名词,见于弥迦书一 13 的快马套车,又见列王纪上四 28 (五 8 希伯来文)特为所罗门王运来的快马。因此,这些马相当于现今的赛马,是 御马 (即皇家马所生的)。至于希伯来文末后一字 ramma{k 的意思,却不大明朗。总之,显而易见地,末底改尽力、尽快把这新的谕令颁布出去。
11. 这信上准许犹太人∶ (1) 可以 聚集 在一起(希伯来文作 qa{hal )。他们可以为作战征召而聚集,为政治或判案商议,或为敬拜之用。这样看来,是否表示他们先前没有集会权? (2) 可以保护自己的性命和妻儿的性命。比较标准修订版中的这一节和哈曼在三章 13 节的谕令,哈曼把妻子放在儿女之先,可能表示犹太人想把妻子放在后头(中文没有这分别)。希伯来文有同样的惯语 t]ap{
w#na{s%i^m ,两处经文一样,先后次序不过是为了谐音罢了。 剪除、杀戮、灭绝 ,也与原先的谕令完全一样,只是末底改把局势翻转过来;如今是犹太人行事,但对象是什么人?
这一节引起不少意见,认为犹太人要杀掉波斯国之民,就是他们遭放逐所在国的无辜妇孺,于是引起道德问题的争论,这书亦因此被禁。新英文圣经、耶路撒冷圣经,及现代中文译本的译法,完全消除任何疑点(正如 RSV ),明明白白地支持流血杀戮的见解,要把全国百姓杀戮复仇。例如现代中文译本说∶“若被任何同族的人,在任何地方,以武器袭击,他们势必反击,连同妻儿一同毁灭尽净。他们可以杀尽不留一人,并夺取他们的财产。”解经者也几乎完全同意这样的解释 152 。但同时又解说国王不可能准许人杀尽自己的国民,把波斯人口完全消灭,即或全犹太民族有灭绝的危机,也不会同意这样做的。一般的观念是∶以斯帖的故事是要表现旧约的报应道理,所以准许并表扬“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行径(出二十一 23 ~ 25 ),由此更表明,与新约相比之下,旧约是原始残暴的。但是,真需要如此解释吗?
上面已经指出,哈曼的谕令(三 13 )反映在末底改的谕令上,有些字眼相同;不过,那不相同之处,也不可不察。三章 13 节的意思十分清楚,全无疑点。“杀戮灭绝”的对象很清楚,是“犹太人,无论老少妇女孩子”。至于八章 11 节,要“杀戮灭绝”的对象是“那要攻击犹太人的一切仇敌”,“攻击”这动词的对象则是他们和他们的妇女孩子 153 。这是新国际本的译法与诠释,也是经文很明显的意思。虽然犹太人这行动所带来的道德问题,引起多人反对,至少反对的理由不可能以这一节的字而作根据。这一节通常引起很多误解。
12. 一日之间 。这样的杀戮行动很容易演变成不可收拾的战乱,所以说明限期是“一日”,就有了界线,流血也有了控制。
13. 抄录 一词见三章 14 节注释 。抄录谕旨来颁布尚不够,还要传讯使人人听见。犹太人不再手无寸铁,他们可以保卫自己,组织起来防守, 在仇敌身上报仇 ,这表示预测犹太人会在这场交战中得胜。这是公义问题,不是寻仇。
14. 这里强调传讯将谕旨颁布到各处各方,十分快速。而书珊城就更不会耽延了,因为谕旨发源于此,是波斯皇朝首府之所在。
150 Paton 举例说∶“以斯帖何以冒这大险,很难明白,因为杀戮犹太人的日子,尚有一年之久。”(见四 11 , ICC , p. 269 )
151 Hayim Tawill 指出, Akkadian 的成语与这里的意思正好相合,见 "Two
Notes on the Treaty Terminology of the Sefire Inscriptions", CBQ 42
(1980), pp. 30 ~ 37.
152 L . B. Paton, ICC , p. 274; B. W.
Anderson, IB , Ⅲ p. 866; C. A. Moore, AB , pp. 80f . 见解相同。另一方面, L. E. Browne ( PCB , p. 384 )认为并非授权犹太人谋杀波斯妇人及孩子,“虽然文法上两者都通”。
153 Robert Gordis 在 JBL 95 (1976), pp. 49 ~ 53, "Studies in the Esther
Narrative" 他认为八 11 的“(要攻击)……仇敌和他们的妻子儿女,夺取他们的财产为掠物”,应该用引号分开,因这是由三 13 引用的字眼,表示这是原本颁布的谕令,如今犹太人可以反抗这谕令以自卫。
C 犹太人大孚众望(八 15 ~ 17 )
这一章最后几节与三章 14 ~ 15 节刚好相反,那一次哈曼的谕旨所引起的,是一片惊惧。
15. 首先, 书珊城的人民 ,不只是犹太人而是人人欢迎末底改作首相。人们并不因一个少数民族的外人当了首相而不悦,反而欢呼快乐,十足地支持他。他所穿朝服的颜色,是王室的颜色,又有 大金冠冕 154 ,表示他仅次于国王之下。
16. 犹太人对这份谕旨与哈曼的谕旨之反应对比,十分鲜明。上次是“大大悲哀,禁食哭泣哀号”(四 3 ),这次是 光荣、欢喜、快乐而得尊贵 ( RSV “光荣”作“光”)。“光”的象征用法已经十分通行。
17. 其次,谕旨所到之各省各城,人人欢乐。外邦雇主给了一天假期,因他们获得消息之后,对犹太人十分体谅,让他们可以庆祝一下。 惧怕犹太人 ,可能是由于宫廷中有一位犹太人主持国政,使全国人民都怕犹太人三分。末底改证明了他有本领改变不能改变的,人们一方面甚为敬佩,但也对将来存着疑惧。他们觉得将来犹太人会占优势,所以也 入了犹太籍 。旧约惟有这里提及其他国族的人转入犹太籍,新约则在第一世纪有许多这样的例子(太二十三 15 ;徒二 10 ,六 5 ,十三 43 )。不错,律法上也容许外邦人住在他们的圣地上(利十九 33 ~ 34 ),先知们也预见全地万族的人,投奔主的国(赛二 2 ~ 4 ,四十九 6 ;耶三 17 ;番三 9 ;亚八 22 ~ 23 ……等等)。不过,惟独这里用这个动词,表示他们“宣称自己是犹太人”。到底用什么途径则不得而知了。犹太人的宗教,显然与民族不同一回事。
第三章提及哈曼高升,这一章则记载末底改不但踏进哈曼的尊位,作国王的首相,并且同样把持大权。所不同的,是末底改更加成功,更得犹太人及外邦人的喜爱,带来欢乐而不是愁苦。
154 希伯来文的“冠冕”一字,全部都来自“裹头巾”一字,字根的意思是“围绕”。 C. A. Moore 译 `@t]a{ra^ 为“ turban ”(裹头巾),并指出∶若指国王、王后的冠冕(一 11 ,二 17 ,六 8 ),是用另外一个字(希伯来文作 ket[er )。后者在圣经中只在以斯帖记出现,可能是波斯来源。 `@ta{ra^ 在旧约用过一次,与“ bind ”合用(伯三十一 36 )。其他经文则必须作“金属冠冕”解〔撒下十二 30 ;诗二十一 3 (希伯来文版为第 \cs15 4 节);亚六 11 、 14 〕。 A. T. Olmstead 提过许多冠冕的字眼,且几乎都是金的,但有一处描写 Anahita 女神(波斯生育女神),说她“头上 捆着 金冠,缀着一百颗星星,放出八道光彩……”( HPE , p. 471 )。以斯帖记八 15 用的“冠冕”( coronet )一字,与皇室的冠冕有别,保持正确的形象。至于用 turban 的证据很少。又见 P. Calmeyer, Archa/ologische Mitteilungen aus Iran 10
(1977), pp. 154 ~ 190. ,“冠冕”之条目。
增注∶报仇,为自己复仇(希伯来文 na{qam )
对现代人而言,读以斯帖记最大的困阻,在于道德伦理的问题,是这故事特有的情节所产生的。基督徒遵从基督的教训,怎能对这故事结局的残杀表示欢欣呢?我们的文化传统已接纳了善待仇敌的观念,正如十六世纪的格言所说∶“最高贵的报复,就是饶恕。”不但如此,无论怎样公正、合理的复仇,也会被认为是不够文明的,若对一班人或一族人集体寻仇,更属“未开化”之举。由史实可见,这样解决争端势必引致残酷的斗争,世世相传,甚至爆发成大战。英国的法律对自卫之举诸多限制,不管人家怎样侵犯,用暴力武力来自卫已几乎不再合法了。因此,我们很难体会其中的道理。要知道我们读这经文时,已把现今的文化传统观念带进去了。所以要刻意了解经文当时的时代背景与局势才可。
首先,要看看两组同一来源的英文字,会有点帮助而且很有趣。 Avenge ( v. 报复)及 vengeance ( n. 报仇)是从法文来的,而根源则出自拉丁字 vindicare 。可是英文也有一个“ vindicate ”相同的字,直接从拉丁文而来。这两字虽然源始共通,却并非十足同义。“ vindicate ”(辩白)的寓意完全是正面的、可取的,例如∶“好法官为正义伸辩”,至于 avenge 及 vengeance 两字,则带有一种出于憎恨的情感反应。字眼的色调,影响我们对上下文的理解,这里的经文正是这样。有一释经者解释以斯帖记八 13 这样写着∶“报仇一词并非寻仇的意思,而是加以当得的处罚。” 155 可惜他并没有解明这话的原因。近期的注译者却取相反的方向走,例如,慕理将该字译为 take revenge (复仇),“七十士译本译作‘对抗’( fight against ),这样就把‘复仇’( revenge )的恶毒含义取消了” 156 。无论如何,基本的问题是∶怎样用希伯来文,作为上下文的解释指标。
细读旧约用到这个字的三十来节经文,可见它的确用来作个人复仇之意。参孙发誓必向非利士人复仇雪耻(士十五 7 ),并祷告求神使他可以达成此愿(士十六 28 )。扫罗也决意向非利士人报仇(撒上十四 24 ,十八 25 )。不过,这种念头一开始就违反神的心意,甚至该隐也被保护,免受暴力残害(创四 15 )。拉麦倚恃这一项应许,虽然不义地杀了人,仍自以为可保安全(创四 23 ~ 24 )。结果是再也没听过他的音讯!此外,若主人处罚奴仆至死,他必“遭报”(出二十一 20 ),这动词在此具法律意味。
用这个动词的经文中,超过一半以上是以神作主语的,或是神指派祂的仆人执行祂的判决。“伸冤报应在我……必为他们伸冤。”(申三十二 35 ~ 36 )保罗在罗马书十二 19 正是引用这经文,接着他又引用箴言二十五 21 ~ 22 ∶“你的仇敌若饿了,就给他吃。”利未记十九 18 的律例中,明显地吩咐要爱邻舍,不许对人存寻仇报怨的心。因此,律法与一般伦理思想都有同样的教导,先知也照样遵循。神是报应罪恶的神,由于祂不偏待人,所以对待以色列人和对待其他人是一样的(赛一 24 ~ 25 ;耶五 9 、 29 ;结二十四 8 ;拿一 2 )。不过,一旦刑罚执行完了,那施行报应的国家也要同样接受这律法的审判(耶五十 15 ,五十一 36 ;结二十五 12 、 15 ;参∶利二十六 25 )。因此,最完满的结果,就是神凭公义处决了人间的事态,这是该庆贺的,不但以色列人要庆贺,万国也该庆贺(申三十二 43 ),只要在位的与神合作,向作恶者施行神忿怒的刑罚(罗十三 4b )。审判官称为“施报者”( avenger ;希腊文作 ekdikos ,参 ekdikeo{ ,“为人执行公义”之意)。
神胜过罪恶的另一个方法,在诗篇八 2 可见(参∶太二十一 16 ,主耶稣从七十士译本引用出来)。单以称颂神的威荣,就可以成为抵挡仇敌的高台,不仅胜过仇敌,并且叫仇敌闭口无言。
旧约对这字眼的用法很清楚,个人恩怨不可成为暴力寻仇的动机。神会透过审判官处治行恶者,祂关注整个社会,也关注个人,尤其维护所立的约(利二十六 25 );神固然垂听人的祷告,赦免人的罪,但祂也按其所行的报应他们(诗九十九 8 )。这警告纠正人不可以有恃无恐,可防范无法无天的人。在以斯帖记中,虽然局面已扭转,本来要杀犹太人的已遭报应,但犹太人有圣经里全部神学教导作后盾,他们知道获准报仇的原则,自会行得合宜。本来他们要束手被杀的,如今新的法规准许他们一日之内,对抗袭击他们的人并杀灭之。当时情势一下子扭转,是料想不到的,令人惊愕震撼。他们深深体会神操控时局,绝不容等闲视之。当然,他们又希奇又快乐,不过绝不敢傲慢嚣张,也不敢胡乱粗暴,作威作福,以免招来神同样的定罪与刑罚。
基督教的教训“不可以恶报恶”(罗十二 17 ),以及正面的“要以善胜恶”(罗十二 21 ),是最高的标竿。然而基督教历史流传至今,要在国家实行这标竿,依然找不着窍门。既然如此,我们对以斯帖记八章犹太人的行径,若存任何自义的判断,都是说不通的。我们也该问问自己,若有凶恶势力要毁灭我们的国家,我们会怎样反应呢?我怀疑我们会态度轻忽地处理,正如对以斯帖的故事一样,不够认真。我们的景况实在更可怜。犹太人一直以来,仍活在同样的威胁底下。
155 Paul Haupt, Critical Notes on
Esther, AJSLL 24 (1907 ~ 08), p. 161. ,转载于 C. A. Moore, Studies in the Book of Esther .
156 C . A. Moore , AB ,
p. 81.
──《丁道尔圣经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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