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 神职人员,他们的责任和他们的权利(四十四1~四十五8)
四十四1~3. 关闭的东门。内院是以西结站在那里领受关于祭坛事宜的地方(四十三5),从那里他被他的向导带回外院的东门,但发现已经关了。因为耶和华的荣耀已经从这里进入(四十三4),所以没有人可以再用它,否则就会有一定程度的污秽。只有那位首领可以被容许进入(从门廊,即西端),在那里吃他的祭牲筵席(3节)。这个特权可能反映了被掳以前神权君王的痕迹,当时君王被认为是神的代表,在祭祀礼仪中有特殊的地位。无论这样的解释有多少实在性,这种特权现在已经只剩下一个微弱的慰藉而已,因为先前君王们的祭司特权已经从被掳后的王位继承者身上剥去了。所罗巴伯和希律时期的圣殿东门没有证据证明它是关上的,但是可能只限于祭司使用,214现在耶路撒冷东墙那个用砖封闭的金门反映了一个后期的传统,与这里的经文不应该有甚么关联。
4~9. 外邦人被禁止的地方。以西结从北面的内门回到内院(为四十六1的规例铺路?),再一次在耶和华的圣殿中与祂的荣耀面对面相遇。这一回,神告诉他谁可以和谁不可以进入祂的圣所(参:诗十五1~5,二十四3~6的道德规范),条件在乎那人是否为盟约群体的成员。外邦人没有在心灵和肉体上受割体(7节),他们不是盟约群体的成员,因此出现在圣所中会污秽圣所。以色列人容许这事发生,就是犯了约法(读作你们已经犯了,7节,RSV;不是他们,AV),使他们自己献给神的祭无效。这个错误可以追溯到过去容许外邦人作殿役的事情上,例如,护卫圣殿的迦利人(王下十一4),现在这是严格禁止,被看为污秽我的圣物的(8节)。这些禁例,加上重新看重圣洁、约法和割礼的事,都是被掳后期犹太教的特征,也被哈该、以斯拉和尼赫迈亚进一步看重(拉四1~3,十10~44;尼十三1~9;该二14)。希律的圣殿立有一个警告牌,禁止外邦人越过某一个界限,否则处死。215我们可以参考四十七章22节以下的经文,作为对照。
10~14. 利未人的责任。利未人代替了外邦人,要作圣所的执事和守门的。他们的责任被形容为(11节)(a) 看顾殿门,一方面作守卫,另方面作警察,控制人群;(b) 在圣殿中服务,包括的工作如宰杀带来作祭牲的动物和帮助厨房的事情(四十六24);(c) 服事百姓,在百姓应尽的礼仪责任上提供帮助。因此,他们要站在民前(11节,AV),祭司则站立在耶和华的面前(15节)。这些都是卑贱的工作,他们的地位降低了,因为在上一个世纪,约西亚改革以前的年代里,他们有敬拜偶像的行为(10、12节)。然而,这些都是必须做的工作,而一般的百姓是不准做这些工作的,因此,我们必须提防贬抑利未人在以西结圣殿中的责任。今日教会生活的各方面都有互相呼应的工作,无疑地,今日亦有人认为,能够在平凡的宗教细务上服事神的百姓,实在是一项权利。毕竟,他们所尽的责任仍然是神所分派的(14节)。
15~27. 撒督祭司的责任。只有撒督的子孙才可以作祭司,在圣所中服事。根据历代志上六50~53的家谱,他们最终还是从亚伦传下来的,但撒督是大卫时期与亚比亚他一同作祭司的(撒下八17,十五24及下),后来成功支持了所罗门作大卫的继承者,因而取代亚比亚他作了大祭司(王上一8等等)。以西结书提名撒督一系,因而清楚地限制了祭司的权利,必定带来祭司中其它系别的敌对。无论如何,撒督一系在整个第二圣殿时期都维持了它的超越地位,继续作大祭司直到公元前一七一年,当时安提阿哥四世将大祭司的职分转给了一个名叫门尼老斯的便雅悯人。有趣的是,昆兰的立约者都期望撒督一系可以在耶路撒冷复位。
17~19. 祭司袍是用细麻布做的,不是用羊毛做的,前者轻爽(参:出三十九27~29;利六10,十六4),后者容易使身体流汗,造成礼仪上的不洁(18节)。祭司出去外院与百姓混合在一起以前,需要除去外袍,避免令人怀疑圣俗之间有甚么沾染(19节)。哈该书二10~13也有同样的问题,只是结论不同。
20~27. 其它关于祭司行为的一连串规例包括修理头发(20节)、喝酒(21节)和结婚(22节)。每项条例的目的都是要教导我人民圣与俗之分别(23节,吕译;RSV)。祭司的生活要成为分别的例子;他们圣礼上的圣洁是要鼓励他们所服事的百姓中有道德上的圣洁。这里的规例与拿细耳人的许愿相似(民六1~21),那里关于接触死人所带来的污秽也有很多顾虑(25~27节)。我们在利未记二十一1~9也可以找到相似的祭司规例。祭司有责任成为百姓当中的圣洁榜样,为此,他们也有一个仲裁角色的责任,又是节期和安息日的督导,使它们的运作合宜(24节)。
28~31. 他们的产业。AV 开头的话,这要成为他们的产业,暗示27节的赎罪祭是这里的主词。然而,这是不可能的,我们必须将马索拉经文的意思理解为:「他们的产业是──我要成为他们的产业」,这是很别扭的。如果不是这样,我们就必须跟从武加大译本和 RSV,将经文修改为他们不会有产业。因为耶和华透过祂的百姓供应他们,不需要有自己的土地,在以色列中无产业(该字的表面意思是,一个产业的「持有」)。他们有可以自己用的素祭(minḥâ;AV 在这里有误导),赎罪祭(ḥaṭṭāʾṯ;参四十三19)、赎愆祭(ʾāšām;AV 作过犯祭;实际上不可能与赎罪祭有分别),和所有上等的(即最好的)初熟果子(参:出二十三19;申十八4)。第31节的禁例同样适用于所有以色列人(利七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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