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道尔圣经注释
使徒行传第十五章
七 耶路撒冷大会(十五 1 ~ 35 )
路加所记载外邦人与摩西律法的关系,这一段讨论成为使徒行传结构的中心,以及神学思想的中心。一旦信徒向未受割礼的外邦人开始传道,他们在教会的身份问题就开始出现了。安提阿教会和他们所差派的宣教士,显然采取不要求外邦人遵守犹太律法的政策,这一点在十一至十四章虽然按下不提,但从十五 1 ~ 2 就很清楚可见(参加二 11 ~ 14 )。这政策有些犹太教徒很难接受,原因有两个:
第一,他们很难相信外邦人可以得救,成为神的子民,却不必接受犹太律法的要求。这是不难体谅的,律法代表神对祂子民的旨意,有什么证据可说它已经被废除了?有些犹太人来到安提阿,正是要质问这一点。于是当场即引起一番剧烈的争论;教会决定派代表到耶路撒冷,商议这件事。在那里,这问题再度为一群犹太信徒提出,他们信主之前为法利赛人,现在仍持守往日的态度。
第二,就是那些持守犹太律例的犹太信徒,岂能与不守律法,在礼仪上不洁净的外邦人同席吃喝?不但如此,他们预备给犹太朋友吃的食物,也可能是不洁净的。当教会聚集“擘饼”时,这问题更尖锐化了。这问题在本章开头没有明文提出,不过从加拉太书二 11 ~ 14 ,可以看出这的确是个棘手的问题,而耶路撒冷会议所达成的决定(十五 20 ),正是要解决这难题。
依路加所记,教会中只有一些人提出这问题,而不是人人都认为如此。安提阿所派的代表,发现沿路上各地教会对外邦人信主的事,都十分欢喜,耶路撒冷教会也不例外。在讨论中,教会两位首要领袖与安提阿来的人,站在同一阵线上。彼得述说自己的经历,神乐意接受未受割礼的外邦人进入教会,惟一的基础是信心,而且神宣告他们的心是“洁净”的。巴拿巴和保罗印证他的话,报告神怎样以大能的神迹表示祂悦纳外邦人的福音工作。最后,雅各,这位最可能持保守态度的人,也起来表示,外邦人进入教会,与先知预言中神的计划一致,因此没有理由要他们守律法。不过,为避免伤害那些严谨的犹太信徒的良心,也需要作一点妥协;他提议请外邦人禁戒祭偶像的食物和奸淫,不要吃带血的肉。大会同意这项建议,于是草拟一封信给安提阿,清楚说明,除了这几项最低限度的条件以外,再不对外邦人要求什么。事情就这样进行,安提阿教会也同意这个规定。从路加看来,这件事是安提阿教会策略的胜利,外邦人不必守割礼。
使徒行传中,大概没有其他经文比这一段引起更多争论,或产生更多对历史实况不同的看法。
(一)传统看法认为,这是加拉太书二 1 ~ 10 所提到的聚会,路加把它记述出来。在场的人相同,讨论的主题相同,基本上也接纳了同一个原则(外邦人不必守割礼)。不过,事实上两者有相当重大的分歧,若当作一事件看待的话,有不少未能解决的问题: a. 加拉太书二 2 暗示在耶路撒冷的会议是私下举行的,而使徒行传十五 22 却说是一公开的大会。加拉太书二章强调保罗在讨论中所占份量很重,而在使徒行传中,他介入的并不多;不过,这个差别可以用两个记载角度不同来解释。 b. 更重要的是,加拉太书二章没有提及对外邦人提出的条件,甚至可说完全排除了这种决定的可能性。事实上有人认为,保罗视使徒行传十五章的决定,为完全不能接受的妥协,另一方面,似乎对这些条件毫不知情 220 。 c. 还有,加拉太书二 11 ~ 14 记载,从雅各那里来的人,与彼得、巴拿巴都不肯与外邦人吃喝,以致引起辩论;而这件事若发生在使徒行传十五章之后,就很难说得通。这个说法理由甚强。 d. 保罗强调,加拉太书二 1 ~ 10 他到耶路撒冷之行,是他信主后的 第二次 ,而使徒行传十五章却是保罗 第三次 到耶路撒冷去(第一次是徒九 26 ~ 29 ,相当于加一 18 ~ 20 ,第二次是徒十一 30 ,十二 25 )。 e. 从耶路撒冷发出的信,只是写给安提阿、叙利亚、和基利家(十五 23 ),而保罗在加拉太书没有提及,令人觉得诧异。 f. 最后,有人认为使徒行传十五章的记载,有许多历史上不可能的事,就如雅各发言的论点,是根据七十士译本,而不是希伯来旧约圣经。这些论点影响现代的学者,产生各种不同的解释 221 。
(二)最简单的观点,就是加拉太书二 1 ~ 10 相当于使徒行传十一 30 (见该经文之注,我们采这观点)。这样就解决了保罗访问耶路撒冷的问题(上述 d. );使徒行传十五章的耶路撒冷之行,在加拉太书没有提及,很可能是因为那封信写在这件事之前。这一点也解决了加拉太书二章与使徒行传十五章两处记载的分别( a. 和 b. );因两处是记不同的事件。此外,这也解释了加拉太书二 11 ~ 14 的事何以会发生 c. ;加拉太书二 1 ~ 10 的决定,显然不是最后决策,也不是人人接纳的,仍有变化的可能。余下的问题,只有保罗对使徒行传十五章的“妥协”采取何种态度,那封从耶路撒冷发出的信是写给谁的 e. ,以及使徒行传十五章本身的历史疑难 f. 了(见下)。
(三)那些仍觉得这些疑难压力很大的人,所采取的解决办法,就是将使徒行传十五章视为与历史相当不符,或年代上有差错。他们一般认为,这一章原是想写加拉太书二 1 ~ 10 的那次事件。不过,路加根据他自己的见解把故事重写,原因一部份是由于缺乏可靠的资料,一部份是为要表达他自己的看法。彼得、雅各的话,则像使徒行传中其他讲章一样,都是他自己杜撰的;会议的决定是一段额外的加插,因为保罗决不会接受这种决定。至于年代问题,他们则认为,十五章的事件与十一 30 ,十二 25 同时发生。路加没有发现他所得到的这两段资料,其实是同一事件的两种文献传统,或者头一个记载是虚构的。至于加在外邦人身上的条件,他们则认为是后来的另一件事;加拉太书二 1 ~ 10 对这件事的记载比较可靠。
(四)另有一相当重要的见解,与上述都不相同,是卡曲魄( D. R. Catchpole )在一篇论文中所发表的。他认为,使徒行传十五 1 ~ 19 和加拉太书二 1 ~ 10 两 段经文,都是描述使徒行传十一 35 的那次访问;当时就已经对外邦的宣教工作有了原则上的协议,是在使徒行传十三、十四章宣教工作开始之前。可是耶路撒冷教会在保罗不在场的时候,决定了使徒行传十五 20 ~ 29 的议案;至于加拉太书二 11 ~ 14 的故事,则表示他们在安提阿企图执行这项决策,结果保罗因此与巴拿巴在传道关系上分手(十五 37 ~ 39 )。
接纳最后两派而拒绝第(二)观点的主要论点,在于保罗的态度( b )。他会接纳十五 20 的条件吗?若接纳,何以他在哥林多前书八~十章的争论中,不用这个原则做解决的根据?赞成(三)(四)观点的人,对一件公认的事实缺乏充份的考虑,就是保罗自己与严谨的犹太人来往时,肯活在“律法以下”(林前九 19 、 20 )。但他会不会多走一步,也为外邦信徒接纳同样的条件?他当然反对奸淫(林前六 9 ),他也叫哥林多人不要在犹太信徒面前,吃明知已献过祭给偶像的肉(林前十 25 ~ 28 )、罗马书十四 13 ~ 21 也许是处理肉的问题,因为里面有血,犹太信徒不能接受。总之,似乎保罗虽接纳十五 20 ,但他自己乐意从基本原则来讨论同样的事,而不愿只因为教会如此指示,就接受规定。
还有一点很重要,十五 20 的规定,尤其是 29 节所列的次序,在利未记十七、十八章中也有类似的规条,不但犹太人要遵守,寄居的居民也要遵守。因此,把这些规条应用于外邦人,是有旧约权威的,而且外邦归化者与敬畏神的人,似乎都已经接纳。于是问题变成,保罗肯不肯让犹太信徒,把这些犹太规条加在外邦信徒身上了。保罗岂不是相信基督已经结束了律法?若有任何约束企图限制他所带领信徒的自由,并保留犹太──外邦的界线他岂不都会反对?可是,我们也不可忽略一项事实:虽然律法不能叫人得救,保罗却相信他的教训是成全并坚固律法(罗三 31 );而且他相信,“坚固的”信徒要甘心为其他信徒限制自己的自由。况且,犹太──外邦的分界始终存在,正如男女的分别一般,虽然“在基督里”并不重要。外邦信徒不必行割礼,因此也不必守全律法以致得救(加五 3 ),这个基本问题一旦解决了,保罗极有可能同意作某种程度的协议,为了与犹太信徒和平共处,只要不牺牲基本原则即可。
保罗对十五 20 所列条件的态度,若可用以上的解释来澄清,我们就可以进一步考虑其他反对第(二)观点的理由了。这封大会的信只写给安提阿、叙利亚及基利家,的确奇怪,虽然后面提到保罗也带这封信到加拉太去(十六 4 及注 )。有人用这理由,把十五章放在十三、十四章之前。不过,若这封信真写于加拉太书之前,而保罗没有用它来作结论,证明耶路撒冷教会并不要求他们守割礼,那就真太特别了。所以,这封信很可能写于十三、十四章以及加拉太书之后,而寄发的地区,是特别受过耶路撒冷来的人骚扰的地方(十五 11 )。
第二,路加对大会的记载,尤其是雅各的讲辞,是一个疑难。这一点将在下面的解经中讨论。
由此可见,见解(二),就是使徒行传十五章与加拉太书二 1 ~ 10 是两次不同的聚会,这观点即使不能完全免于疑难,却也有充份的理由,而且对证据的解释最合情理。路加很正确地看出,该次大会的决策,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基础。在原则上,要求外邦信徒守犹太律法的看法已经完全遭否决,接受救恩、成为神子民的唯一条件是相信耶稣。路加和保罗一样,将这一点说得十分清楚。这原则对初期教会的前途影响重大,而且在任何时代都是最基本的原则。任何国家、民族、社会的规条,都不能成为领受救恩,和成为教会成员的条件;这一切都不能与相信耶稣,接受神藉祂赐恩给罪人唯一的条件并列(十五 11 )。
1. 在安提阿教会里,犹太与外邦信徒和平共处,显然一向相安;可是 从犹太下来 的信徒争辩说,必须受割礼才能得救,融洽的情况便遭到破坏。他们并不是说外邦人不能得救,而是坚持他们必须受割礼。我们很容易会以为这次事件,就是保罗在加拉太书二 12 所记,“从雅各那里来的人”到了安提阿。不错,加拉太书二章的问题核心,是与未受割礼的外邦人同桌吃饭的问题;但从保罗在那一章下半的论点,可以看出,他认为这一事件与守律法才能得救的问题有关。况且,使徒行传并没有提及彼得上安提阿去,如加拉太书二 11 所载。还有一个困难,加拉太书二章的访客被称为从雅各来的人,似乎保罗把他们当作代表雅各观点的人。另一方面,使徒行传十五章则暗示,到访的人超越了他们的立场(十五 24 ),而雅各是站在保罗这一方。这就是说,雅各可能在耶路撒冷大会中态度有所改变;同时,到安提阿的访客,看法与十五 5 法利赛派信徒相同,他们宣称得到雅各的支持,其实雅各本身的态度并不那么强硬。
2 ~ 3. 保罗、巴拿巴 反对这个新的要求,他们的宣教工作特别会受到这项要求的影响。若巴拿巴在加拉太书二 13 曾怕事逃避,现在他却又站在保罗这一边了。这件事关系太大,不能只在当地决定,尤其是那些人说耶路撒冷教会要求外邦人受割礼。于是决定派代表上耶路撒冷,去见 使徒和长老 ,就是现在大家公认的教会领袖人物。往耶路撒冷的行程中,他们沿路向各地信徒报告外邦人归主的事。路加说“众弟兄都 甚欢喜 ”,表示那些教会似乎都同意保罗对割礼的态度。这些会众可能都是犹太信徒(十一 19 ),可见他们比耶路撒冷的信徒思想更加开通。
4 ~ 5. 他们到了耶路撒冷,教会就召开聚会;他们再一次述说外邦人归主的事。他们的重点是“ 神所行的一切事 ”:外邦人归主是神亲手的工作,表示这件事既有神的祝福,自然是合祂心意的了。可是,某些信主前属 法利赛 教门的人,却不能接纳这一点,他们说外邦信徒必须受 割礼 并遵守犹太律法。法利赛人会信主并不稀奇──保罗自己便是,他们仍持守昔日的观点也不足为奇。一个根深柢固的犹太律法主义者,要接受新的思想,这一步之艰巨,恐怕我们往往会低估了。况且,可能当时犹太民族主义的压力日增,信徒必须审慎行事,免得被误以为对犹太传统不忠。
6. 使徒和长老的聚会,似乎与第 4 节的聚会不同,虽然两者都有全教会在场( 12 节) 222 。不过,也可能第 4 节是概括性的序言,陈明所争辩的事项。
7 ~ 11. 会议开始时,是自由发表的时间,路加没有记录下来,否则听听律法主义者的见解和论据,必然十分有兴味呢。最后,彼得和雅各的言论影响最大。彼得的评论其实只有一个重点:诉诸经历。他追述几年前(徒十~十一)哥尼流信主的事例,说神拣选了他,叫 外邦人 从他得听福音而 相信 。而且 神赐圣灵 给他们,正像给犹太信徒一样,表示神对他们的接纳。彼得说神是 知道人心 的神;他的结论就是,神既将圣灵浇灌在外邦人身上,就洁净了他们的心,正如祂洁净犹太人的心一样。因此,可见神重视的是心的洁净,外表的律例,就如割礼等,是无关紧要的。况且,硬要外邦人守律法,就是试探神,对祂的判断质疑,怀疑祂的意思到底是否真正如此;而人若用另外的方法,是否也行得通。律法主义者所要做的,就是把律法的轭加在外邦人身上,但这轭连犹太人本身也难以负荷。
这里的要点非指律法是重担、是压制,而是犹太人无法凭律法得救;因此救恩与律法毫无牵连 223 。反之,彼得说,连犹太人也要信,才能凭神的恩典得救,(参 GNB :“我们相信,就因神的恩得救了”),与外邦人完全一样。 RSV 译作“ 我们相信我们会得救 ”(第 11 节)并不正确,因为彼得所指的,是那份引至得救的 对神的信心 (参第 \cs16 7 节)。若犹太人和外邦人都靠同样的方法得救,则显然神没有要求外邦人守律法。同样,我们可以加一句,犹太人也不必靠守律法而得救(加五 6 )。有些学者认为,这样的推断太激进了,很难以相信会出自一个犹太信徒彼得的口中;有人问道,既然如此,何以犹太信徒自己不放弃割礼呢?根据路加,不少犹太信徒仍继续守律法。犹太信徒不觉得需要除去肉体的割礼印证(对照玛喀比一书一 15 ),他们继续持守律法,不过,从福音书中可见,他们已逐渐放下法利赛式的外表仪节,开始体会摩西律法在某方面,已被神透过耶稣的新启示所取代了。不过犹太信徒并非都体会到这一点,对许多人而言,活在严谨的犹太巴勒斯坦环境中,习俗的势力仍十分强大。彼得在此所辩论的,是关于是否守律法才可 得救 ,至于犹太人守律法的其他原因,乃是次要的事。
12. 彼得的话,叫反对的人哑口无言;当时他所讲的当然不会只有这么短。经过这一席话,会众已预备好心,可以聆听保罗、巴拿巴报告,神怎样藉 神迹奇事 用他们在外邦人中间工作。这里所指的是十四 3 那一类的事(参来二 4 );这样,安提阿教会的宣教工作,就与哥尼流信主的地位相同,证明神的祝福同样临到这件事。神迹的见证功能为大家所接受,不过早期教会也知道神迹要经过试验,看是否出自撒但的假冒(参林后十一 14 ;约壹四 1 ;尤见帖后二 9 、 10 )。
13 ~ 15. 大会中决定性的意见,不是出自彼得,也不是出自安提阿的代表,而是由 雅各 提出。这可能是由于他已逐渐处于教会最高领袖的地位(十二 17 ),同时也由于他被认为是传统犹太观念的佼佼者。后期的文献将他刻划为典型奉守律法的犹太信徒,而且他早期必然有些态度引至保罗写加拉太书二 12 的评论。因此,他在这里的意见,可能已表示他的观点有了改变。他的论点是,彼得所说的正合乎预言的应验。他用彼得的犹太名字 西门 称呼他(彼后一 1 )──很合于本地色彩,又用神“眷顾”来描写哥尼流事件。这一辞是指神的干预,或在拯救方面或在审判方面(前者见路一 68 、 78 ,七 16 ) 224 。神的目的是 从外邦人中选取百姓归于自己的名下 。这里“外邦人”(或“万国”)与“百姓”是极强烈的对照,因为过去“百姓”多半是指犹太人为神的子民,与外邦人有别;如今这里却鼓吹神的子民包括外邦人。在旧约里,以色列是神的百姓,外邦人却不是(出十九 5 ,廿三 22 ,申七 6 ,十四 2 ,廿六 18 、 19 ),如今外邦人也有份了 225 。况且,所发生的事正与预言相合 226 。雅各只引了一处经文,但他心目中所想的也许不止一处(如亚二 1l ) 227 。因为他提到 众先知 ,无论如何,他乃是指“十二先知书”,即小先知书(见七 42 ),所引的阿摩司书九 11 、 12 就是出自其中。
16 ~ 18. 这预言说到神怎样 重新修造大卫倒塌的帐幕 ,叫余剩的人(即犹太人以外), 可以寻求主 ,也就是指称为祂名下的外邦人。重修帐幕的意思,也许是指教会的兴起,成为代替圣殿的敬拜所在(参六 13 、 14 注 )。于是教会就是外邦人得以认识主的地方了;这里提到神的 名 ,可能是指在洗礼时的运用(雅二 7 ;其他地方用其动词,就如徒二 21 ,归主的人求告神的名)。不过,这段引文引起了一些疑难。其中所用的字受耶利米书十二 15 (“我必转过来”,译注: 我要回来 ──不过一个字不足以表示他引用耶利米书),和以赛亚书四五 21 的影响“ 从上古指明 ”,译注:等于“ 从创世以来显明这事 ”。而且,这里是引七十士译本,不是马索拉( Masoretic )希伯来经文,两者的差异相当大。阿摩司书九 12 说:“使以色列得以东所剩余的,和所有称为我名下的国”。因此,希伯来经文所指的,是大卫百姓的复兴,征服以东及其他民族。这样产生了两个难题:( 1 )经文没有依原意来引用,( 2 ) 雅各,这巴勒斯坦的犹太人,在耶路撒冷发表言论,却被冠以用希腊译本的经文来支持他的论点,这岂不表示,本段引文是出于路加,不是出于雅各,而且其解释曾经过刻意的加工?我们可以观察出以下几点:( 1 )同一段经文的一部份,在死海古卷中引用过( CD7:16; 4Q Flor 或 l 2f . ),应用于昆兰派当时的情况。( 2 )七十士译本是根据一份假设的希伯来经文而来,它在字母上与马索拉版本只有些微的分别;因此,这里的差异可能是由于希伯来经文曾经过修订,以使它适合一种新处境。( 3 )我们也不能摒除雅各懂希腊文,又用希腊文译本(尼尔 p.173 )的可能性,又或他用的是七十士译本所依据的希伯来经文。( 4 )有人认为,马索拉版本可能支持雅各的见解,只要解作教会得着万国为业(参布鲁斯, Book p.310 )。这几点表示,雅各引用这段经文并非不可能的,同时将阿摩司这段经文予以重新解释的过程,远在早期教会之前就已进行了。另一方面,即或是路加自己加上这段引文,以进一步澄清教会的进展与旧约预言相合,也并没有什么大不了的难题。
19 ~ 20. 根据这论点,雅各的结论就是教会不该再难为那些归向神的外邦人。可是,这结论怎样从他的论点引伸出来?关键似乎就在神兴起教会,是一件新事,是末后日子的事,因此犹太宗教的老规条就不再会用了:神要从万民中兴起子民,经文中完全没有要求他们必须先做犹太人,才可以成为神的子民。因此,不必将任何入门“条件”加在他们身上。不过,雅各也提出一项建议,外邦人应该避免一些令犹太人憎嫌的事物。经文中提出四件。第一, 偶像的污秽 ,就是指向偶像献过祭的肉,然后才摆在庙的宴席上,或放在店里出售。第二, 奸淫 ,对此有不同的解法,或说指邪淫的性行为,或说指违反犹太规例的婚姻(犹太人不许近亲成婚,利十八 6 ~ 18 )。第三, 勒死 牲畜的肉,这种屠杀方法令血留在肉里面;第四就是 血 本身。这些食物的规条与利未记十七 8 ~ 13 相似。这些规条引起的问题,见本段的导论。 228
21. 雅各的结语令人甚为不解。也许可以这样解释,既然各地都有犹太人,经常在会堂聆听摩西的律法,外邦信徒就该尊重他们的禁忌,以免令教会遭他们轻蔑。另一个看法是,外邦信徒若要认识犹太律法,在各地会堂都大有机会,不必耶路撒冷教会大费周章。
22 ~ 29. 雅各的提议得着全会众的赞同。这一点值得大大强调;换句话说,犹太极端分子辩论失败,并且同意采用较开放的策略。他们接受自己的失败,显然并不带着苦涩的意味,也没有反唇相讥。大会决定派代表与保罗、巴拿巴同回安提阿,把决议告诉他们。称呼 巴撒巴的犹大 ,我们没有其他资料(除非他与一 23 的约瑟巴撒巴有关);但 西拉 (拉丁名又叫 Silvanns )则成为教会中的重要人物(十五 20 ;帖前一 1 ;林后一 19 ;彼前五 12 )。他们多半是耶路撒冷教会的长老,任务是把信上的内容,向安提阿亲口讲解。
路加复述的信,格式是第一世纪信件的典型,正如保罗的信一样。不过保罗信上的导言与结尾问安,是基督徒化的格式,这里的信则保持一般社会通用的形式。发信人是耶路撒冷教会的 使徒和作长老的 ,信中带着权威,对信徒兄弟说话。直到这时期,耶路撒冷教会仍觉得有权威,训示其他教会,原因无疑是因为有使徒在带领。收信人是安提阿、叙利亚和基利家的信徒。 安提阿 是罗马叙利亚省的首都,而直到公元七二年, 基利家 东部仍由 叙利亚 统管(九 30 注 始传道(九 19b ~ 31 ) } )。信中并没有提及保罗和巴拿巴宣教的地带(但参十六 4 )。
这封信的主要内容,是要清楚说明,从前从耶路撒冷去安提阿的人,传说外邦信徒必须受割礼,并不是教会的正式代表。因此教会决定正式派代表,澄清这件事。信中在提代表的名字之前,先把他们与安提阿的代表巴拿巴和保罗并列,并且给与后者最高的赞誉,说他们是为主耶稣的工作“全心献上”的(见 NEB ), RSV 的“ 不顾性命 ”(中文亦同),也许太强烈了一点。这些言辞是想强调教会之间的兄弟相关之情;不过,信的语气充满权威感。教会所作的决定,被视为出于圣灵的感动,祂在使徒行传中,引导教会的决策与行动。这项圣灵引导的决策,是以“不将别的重担加给教会”之措辞表达出来。也就是说,这里强调除了以下的规定之外,再也没有其他要求了;他们不必守犹太人的律法,尤其是不必守割礼。还有,他们承认这里所要求的,是一种“ 重担 ”,虽然似乎是 不可少 的,但为了犹太人与外邦人的和洽共处,只能如此。这里列出的条件,读者从 20 节已经知道了,不过次序上稍有不同 229 。这一番话的结束,其实是很礼貌地请他们接受这提议:“ 就好了 ”,可能是“你们就必昌盛”的意思。信末的问安,是希腊信的一般格式。全信结构缜密,甚至有些评论家认为是路加本人的手笔;若用这个标准来衡量,那末保罗写给腓利门的信,同样是封结构缜密的杰作,就无法被当作亲笔信了,而事实上它却绝无疑问是出于保罗的。
30 ~ 35. 代表们奉了教会的差遣,就下 安提阿 去,在那里开了会友大会,把信交给他们念。信上的话被称为 安慰的话 ,就是勉励、坚固会众的信息。他们用喜乐的心接受,因为信的内容表示,关系最重的一点已经被接纳了:外邦人不必守割礼,不必守摩西律法。信上所提的要求,他们显然毫不推辞地接受了。犹大和西拉一定会将事情的经过详细说明,但他们的事奉范围似乎更广。他们也被人认为具备先知的恩赐,在教会中讲道并教导(参林前十四 3 );他们的事奉,与巴拿巴初到该教会时相似(十一 23 )。过了一段合宜的时期,他们就从安提阿回到耶路撒冷带着教会的祝福:当时可能举行过正式的辞别礼,祝福他们“平平安安”的去。
第 34 节在许多抄本中都没有。它所以出现,是有文士想消除一个矛盾: 33 节西拉离开了安提阿回到耶路撒冷, 40 节他却又在安提阿。可是,这一节与 33 节本身也大大矛盾,那里明明说他已经离开了,因此此节显然是不在原文之内。同时,安提阿教会的工作继续进展,保罗和巴拿巴也一起教导传道,是所有记载中的最后一次记录。不过,当时还有其他信徒做同样的工作,使这两位前任宣教士可以安心地再度启程,知道教会有妥善的照顾。
220 我们可以不理会徒廿一 25 的证据,因为那里的资料是给读者的,不是给保罗。要具关键性的,是保罗在林前八~十及罗十四讨论这问题时,并没有提及这决案。
221 文献十分多: See K. Lake, BC , V. pp.195-212;
[Knox, pp.40-53; Dibelius, pp.93-101; Haenchen, pp.455-472; Hanson, pp.153-159;
F. F. Bruce, 'Galatian Problems. 1. Autobiographical Data', BJRL 51,
1968 ~ 69, pp.292-309; Wilson, pp.178-195; D. R. Catchpole, 'Paul, James and the
Apostolic Decree', NTS 23 , 1976 ~ 77, pp.428-444.
222 这只表示是个公开的聚会,并不表示每一个成员都在场,这是 Haenchen ( p.444 n.2 )所误解的。
223 J. Nolland, 'A Fresh Look at Acts 15 :
10', NTS (forthcoming)
224 For episkeptomai see L. Coenen, NIDDNT ,
I, pp.188-192.
225 Dupont pp.361-365 论及 "A
People from the nations" 一句(从他中间选取百姓),他发现 (1) 七十士译本中,出十九 5 说神把以色列从其他民族中分别出来,而这里却从万国中选取百姓出来; (2) “百姓” People 与万国 nations 在七十士译本中有所分别,但在马索拉( M. T. )中则没有分别。因此他说,这番话是依据七十士译本,而不是希伯来版本。可是这见解并不一定正确,因为 MT 里,也有“归自己名下的百姓”,与“万民” Peoples 的分别,这也许正是雅各的心意。
226 Dupont, pp.393-419, traces this theme
through out Acts.
227 N. A. Dahl, "A People for his Name" (Acts
xv. 14), NTS 4, 1957 ~ 58, pp.319-327.
228 照 RSV 译本,后来的抄写者把禁止的事项字眼修正了;他似把“勒死的牲畜”删去,留下三个道德性的字眼:拜偶像,奸淫,谋杀(血)。这样更好,可能是抄写者已不明白第一世纪的背景;时间过去,食物可吃不可吃的规例,对犹太信徒的良心已不再成问题了。
229 这里也有同样的经文变化。
VI 保罗在马其顿亚该亚的宣教活动(十五 36 ~十八 17 )
一 保罗、巴拿巴、马可、西拉(十五 36 ~ 41 )
外邦人的问题既得到妥善的解决,保罗就向巴拿巴提议再度启程,去探望先前传福音的各地。这里没有提到要去新的地方传道,但从后面的故事(十六 6 )看来,可能他们一开始就有这种打算。可是,为了是否再带马可同去一事,两人生了歧见。保罗不赞成,因为马可上次半途而废,他觉得他会重蹈覆辙。巴拿巴却愿意冒这个险。这件事演变成为一项原则性的事,以至两位同工决意分手,把先前去过的地方平分,保罗就与西拉同行。
保罗和巴拿巴之间的争端,似乎太过小题大作,因此有人怀疑可能有更深一层的因由。那些认为加拉太书二 1 ~ 10 与使徒行传相当的解经家,主张巴拿巴对与外邦人同吃喝举棋不定一事(加二 11 ~ 14 )就在这时候,而这一点是他与保罗分歧的真正原因。若我们把这件事的日期视为较早,也很可能两人对此事的记忆犹新,而巴拿巴在加拉太教会的微妙处境中,态度究竟会怎样,保罗未敢肯定 230 。
分手的结果,产生了两个布道队,各自出发。巴拿巴的活动此后就不再提及,焦点都集中在保罗身上。不但如此,这趟旅程开始是为探望先前传道的各地,但在圣灵的指引下,却成为全面的宣教运动,把保罗和西拉暂时带离小亚西亚,越过爱琴海,进入马其顿和希腊,在腓立比、帖撒罗尼迦及哥林多各地设立了教会 231 。
36. 巴拿巴和保罗在安提阿逗留的日子,可能是冬天;到了春天,海陆旅途都再度开放,保罗也就起意展开新的活动。这里并没有提及圣灵对将来的指引。或许可以说,这是因为路加不想把圣灵牵涉在宣教士对前程的争执上,但(从十三、十四章可见)路加虽然没有时时提出圣灵,却显然认定祂仍然在作工。保罗提议回去探望先前传道的地方,从加拉太书的亮光,我们可以了解他建议这么作的原因之一。
37 ~ 39. 巴拿巴想带 马可 回去,显然是想再给这青年人一次机会,来肯定他自己。原因可能源于他们的亲属关系,这一点路加并没有提及(西四 10 );但最主要的因素,是巴拿巴富同情心的个性,这一点路加已向读者清楚交代过了(九 27 )保罗则一心以使命为重,不愿再带一个不可靠的同工。到底应先考虑个人的好处,还是整体的事工,这个自古以来的难题,此处就是典型的例子,其实并没有一成不变的金科玉律。在当时的情况下,结局算是圆满,保罗亲自挑选同工,进行他的一份工作,而巴拿巴则带了马可,扶掖他成为宣教士。巴拿巴的举动十分正确,因为后来保罗也承认马可的价值,以他为同工(西四 10 ,尤其是提后四 11 ;参彼前五 12 )。可惜,当时保罗和巴拿巴之间却掀起一场尖锐的争执;路加没有尝试遮掩它,但也似乎没有把全部理由告诉读者。
40 ~ 41. 西拉 先前既已离开了安提阿,我们只有假设他或许当时已经回来,或是保罗派人把他从耶路撒冷召了来。他是罗马公民(十六 21 ),像保罗一样;同时,也与耶路撒冷教会有关连,这两个身份对他宣教士的新角色都大有用场。我们只知他日后与保罗密切的关系,和果效昭着的工作(十五 22 ~ 29 注)此外就一无所知了。这两人蒙弟兄们差派,带着教会的认同与祝福(参十四 26 ),向北取陆路进发,经过叙利亚到了基利家。
230 See R. Bauckham, 'Barnabas in Galatians', JSNT 2,
1979, pp.61-70.
231 R. Jewett 论到保罗的年谱( Dating
Paul's life 见十一 29 ~ 30 注 ),说徒十五章保罗访耶路撒冷,到他上哥林多见迦流之间,时间太短促,根本不可能容纳徒十六~十八章旅程频密的宣教行程,从他离开安提阿到见迦流,应有五年的时间。当然, Jewett 指出先前解经者没有留足够时间在保罗的旅程上,这是不错的,但他所提议的时日却又过长;这样,保罗就在北加拉太有一段工作时日,这说法是不必要也是不大可能的,而且这样也使保罗逗留在马其顿较长时期,这也是他不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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