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道尔圣经注释
讲道材料
罗马书第五章
D 随称义而得来的福份:和平、喜乐、盼望、爱(五 1 ~ 11 )
保罗阐明了神称罪人为义的方法,并且建立了其圣经基础之后,便列出了一连串福份,就是那些以信算为义的人自然会得到的祝福。第一项是与神和好。因基督的死,从前与神处于敌对状况的人,现在与他相和了。保罗在别处也曾说,神的旨意是要藉基督“叫万有……都与自己和好”,而最首要的,是要与那些从前“与神隔绝……心里与祂为敌”的人和好(西一 20 ~ 22 )。基督已经成就了这和平,历世历代的信徒都亲身体验到此事实。神已经藉基督使这种和好生效了,祂呼召人来白白领受,享受其权益,与神相和。
这和平带来亲近神的权益;从前的叛徒不仅得到赦罪,免受刑罚,并且还被赋予神宠爱的地位──“现在所站的这恩典”。藉基督,他们得以进入蒙恩的地位,同样,藉基督,他们也欢欢喜喜地盼望将来的荣耀。和平与喜乐是福音所带来的双胞祝福;曾有一位传道人说:“和平是喜乐在安息;喜乐是和平在跳舞。”
这里提到三种喜乐的因素。第一个是荣耀的盼望。第八章对这种荣耀将作更清楚的描述。神的荣耀是祂创造人类的目的(参三 23 注释 ),而藉基督救赎的工作,这个目的终必达成。祂子民仍在肉身之中时,只能 盼望 这荣耀,但这个盼望是确实的,必然会实现,因为存这样盼望的人,已经因圣灵的恩赐得到保证;圣灵将神的爱浇灌在他们心里。
喜乐的第二个因素却出人意料:“就是在患难中,也是欢欢喜喜的”(第 3 节)。若我们觉得这点很奇怪,不妨提醒自己,新约认为受苦是基督徒的正常经历。初信者就受到教训说,进入神的国“必须经历许多艰难”(徒十四 22 );而他们一旦遇到困难,(这是常有的事),就不能埋怨自己没有得到装备。但是,患难不仅只是信徒不可避免的命运,更是真信仰的特色,成为一种记号,表明神算那些忍受患难的人配得祂的国(参帖后一 5 )。此外,患难也会使经历的人磨练出可敬的德行,就是忍耐与老练,这些德行与信徒的信心衔接之下,盼望就更升高了。
最重要的一点则是,信徒学到以神为乐( 11 节)。未来的荣耀不是只为补偿现今的苦难,而且是苦难所带来的成果(参八 17 下,林后四 17 )。凡认识在苦难中有荣耀盼望的人,都会同时以这两者为乐,但最主要则是以神为乐──正如诗人所说,神是“我最喜乐的神”(诗四十三 4 )。
而为何不以神为乐呢?祂的子民已经藉基督的死与祂和好,现在每天藉基督复活的生命经历脱离凶恶的自由,至于未来,他们满怀信心地期望神荣耀的显现,不再恐惧神会将怒气倾倒在他们身上。他们将所得到的一切祝福,全归诸于神的爱。由于神的爱,基督在他们还软弱、有罪、全不可爱的时候,就为他们舍弃自己的生命。人的爱最多能为自己所爱的人而死,绝没有人愿意为不可爱、又不爱自己的人牺牲。然而神的爱就是在此大放光芒;在我们还与神为敌的时候,基督就为我们死,这就是神向我们保证祂爱我们。圣父与圣子既完全合一,后者的自我牺牲便可成为前者爱的标记。基督的死的确将神的爱展示得淋漓尽致。若以为基督为人而死,是要使神能够爱人,这种观念大大曲解了神的本性!由于基督的死,人与神的关系有了改变,这一点圣经清楚的教导,不仅此处提及,别处也曾提到;至于神爱的本质,却一点没有受到这件事波及。
因此,爱、喜乐、和平、盼望,这些圣灵的果实,就成了在神里面因信称义之人生活的标记。过去的过犯一笔勾销,未来的荣耀充满保证,现世的生活中,圣灵的同在与能力带给信徒足够的恩典,来忍受试炼,抗拒罪恶,表现出神所称为义的人应有的生活。
1. 我们……得与神相和 。此处究竟应读为“我们得与神相和”( echomen 直述句),或如 RSV 小字“让我们与神相和”( echomen ,假设语)?后者的证据似乎更强(它有亚历山大抄本 Aleph 和 B 的第一手见证,西方抄本 D 及拉丁译本也都采此读法)。但是上下文支持“我们得与神相和”(参 11 节:“我们既藉我主基督耶稣,得与神和好”)。 NEB 作:“让我们继续与神相和”,是想将两种读法都保留 137 。
2. 我们又藉衪,……得进入现在所站的恩典中 。许多见证文献(包括 Aleph , A ,和大部份后期抄本)都在“得进入”之后加上“因信”(中文加于前;参 RSV 小字)。即使原文没有此字,也有此含意(参十一 20 :“你因为信,所以立得住”)。参以弗所书二 18 :“我们……藉祂被一个圣灵所感,得以进到父面前。”“进入”是指得以亲近的特权,或是被引荐至某一居高位之人面前,特别是到君王或神面前。这里视基督为引荐之人,带信徒到神面前,立于他们蒙恩、得悦纳的新地位(亦参弗三 12 )。
并且欢欢喜喜盼望神的荣耀 。我们原是为此受造,却因犯罪而亏缺了这荣耀(三 23 )。 RSV 加上 分享 使意思更完全;但在希腊经文中没有此字。动词“欢欢喜喜”(第 3 节亦然),按照字型看来( Kauchometha ),可以作直述句(“我们欢喜”),或假设句(“让我们欢喜”);直述句比较合乎上下文。“我们欢喜”(和“我们得进入”一样)很可能是与“藉祂”相连;参歌罗西书一 27 :“基督在你们心里成了有荣耀的盼望。”
5. 盼望不至于羞耻 。中文直译原文之意;参七十士译本的以赛亚书廿八 16 (九 33 ,十 11 引用)。盼望若不能实现,的确让人抱愧蒙羞,但是,扎根于神应许的盼望,却有必定实现的保证(参八 24 ~ 25 )。
所赐给我们的圣灵,将神的爱浇灌在我们心里 。这里略为提及圣灵在信徒心中的工作,第八章将有详尽的阐释。祂内住的事实,是信徒将来盼望的凭据。祂首要的“果子”是爱(加五 22 ),这爱源自于神,又在神的儿女身上流露出来。
6. 按所定的日期 。(英译:在最恰当的时刻。)亦即,在需要最大的时刻,除了祂的死别无办法。
基督……为罪人死 。由此看来,四 5 的似非而是之说──神“称罪人为义”──是有公义根据的。
7 ~ 8. 为仁人死,或者有敢作的 。“仁人”原文有定冠词,是特指某一类型的人。在这节中,“义”与“仁”几乎没有分别”;“仁”是译自 agathos ,而非 chre{stos (“仁慈”)。有些人认为此处的“仁”是中性,似指好的理由,而非好人,但是此种看法不太可能。保罗的论点是:“即使是为义人或仁人,也很少有人愿意牺牲生命──或许有极少数人可以作到; 但是神向我们显明了衪的爱 ,因基督献上 自己 的生命,不是为好人或罪人,乃是为不敬虔的罪人”(参约壹四 10 )。
9. 现在我们既靠衪的血称义 。祂的“血”是指祂牺牲之死,正如三 25 ;此处“靠祂的血”与第 10 节“藉神儿子的死”为平行句。
就更要藉衪免去神的忿怒 。原文为“免去忿怒”,“神的”乃是附加说明语(参十二 19 )。帖撒罗尼迦前书一 10 称耶稣为“救我们脱离将来忿怒的”;这里与帖前经文,都是论到末日将临及人的审判。亦参帖撒罗尼迦前书五 9 :“神不是预定我们受刑,乃是预定我们藉我们主耶稣基督得救。”神所称为义的人已经可以因脱离了末日的“忿怒”而欢喜快乐。
10. 我们作仇敌的时候,且藉神儿子的死,得与神和好 。参歌罗西书一 21 ~ 22 :“你们从前与神隔绝,因恶行,心里与祂为敌;但如今祂藉基督的肉身受死,叫你们与自己和好。”隔绝与敌对的状况必须除去,可是问题不在神那边,而在于人;但神好意地主动提出解决之道,就是“在基督耶稣里的救赎”。
既已和好,就更要因衪的生得救了 。亦即,藉祂目前复活的生命。这句话在以下六 8 ~ 11 将作进一步说明。
11. 我们既藉我主耶稣基督,得与神和好 。新约每次提到和好,发起人总是神或基督,而和好的对象则是人(或包括了其他对象)。神“藉基督使我们与祂和好”;因此,世人被召集在基督的名下,以“与神和好”(林后五 18 、 20 )。这情形好似一位君王对叛逆的臣子宣布特赦,要他们在有效期限之下接受他的赦免之恩。神厌恶罪,但祂并不因此成为罪人的仇敌,攻讦他们;祂的期望是使“万人得救,明白真道”(提前二 4 ) 138 。
137 这里决定性的因素,是对上下文的适应性。十四 19 中,直述语 diokomen (“我们追求”)虽证据较充份,却应被拒绝,而采用证据较弱的 diokomen (“让我们追求”),因为惟有后者才使上下文有意义。这种出入很普通,因为倒数第三音节上的重音标(拜占廷与现代希腊文),使那音节在发音时长短母音很难区分。用朗读抄写时,可能读音所念的形式,与文上所记的不同。
138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和好这题目,详尽的讨论可见于 L. Morris, The Apostolic Preaching of the Cross ( 3 1965 ) , pp.219-250 ;以及他晚期的书 The Atonement ( 1983 ) , pp.132-150.
E 新旧集团(五 12 ~ 21 )
保罗的基督论最着名的特点,是将基督描述为“末后的亚当”,以与“首先的亚当”相对。其实,新约作者中不是只有他独树此说;我们甚至不能肯定这说法是否由他所创,但是他的确比其他人发挥得更详尽,特别在罗马书五 12 ~ 21 ,以及在哥林多前书十五 22 、 45 ~ 49 ,他讨论复活的那一段中。
旧约曾反覆提到一个观念:属神的人就是实现神心意的人;他是“你右边的人,就是你为自己所坚固的人子”,诗篇八十 17 为这人的兴旺与得胜祷告。每当有人不能实现神的心意时,神就兴起另一个人来取代他──约书亚取代了摩西,大卫取代了扫罗,以利沙取代了以利亚。
但是,有谁能取代 亚当 ?惟有能除去亚当犯罪的果效,开创新人类的人,才有资格。圣经中只有一个人具备这些资格──而从人类历史来看,又何尝不然。基督正是(如 Carlyle 所译路德的 Ein~ feste Burg ):
“神所亲自命定
最合适的一位”。
对那些已经因祂与神和好的人而言,从前的罪与死,就是他们在首先的亚当中所得的分,现在已由在“末后的亚当”里新的义与生命所取代。
保罗这封信的论证写到这里,暂作一段总结,将基督与亚当并列,成为对比。保罗将亚当视为基督的副本或“预表”。死是因亚当的悖逆进入世界,新生命也因基督的顺服来临。亚当的罪使他的后裔陷入过犯之中,基督的义也使祂的子民同样受益。
对保罗而言,亚当不只是第一个人,一名历史人物而已;他也代表了其希伯来文名字的含意──“人类”。人类最初即在亚当里。然而,因犯罪的缘故,亚当就成了与神隔绝的人类;全人类都被视作在亚当里犯了罪。创世记第三章堕落的故事,“将人类历史全纳入其中了” 139 ;这个族类及其中的每一个成员,不断重演那一段往事 140 。
保罗显然熟知一般所谓希伯来人的群体人观( corporate personality ) 141 ,他的思想可以自由摆荡于首先的亚当与有罪的人类之间,也可以周旋于“第二个人”基督,与被赎的团体之间。这种观念其实很正确;我们与其他人类本是一个整体,只是我们为了鼓吹个人的独立性,往往忽略了这一点。“没有一个人是座孤岛,可以离群索居;每一个人都身为大陆的一小块,整体的一部份;若海洋冲去了一片土,欧洲大陆就少了一块,不管那一块是海岬所缺的一角,或是你朋友的庄园、或是你自己的园子所流失的土地。每一个人的死,都是‘我’的削灭,因为我是人类的一员;因此,不必追问丧钟在为谁敲响,它是为你而响。”东尼( John Donne )所写的这段话,常常被人引用,它的确表达了一个永恒的真理。由于我们各有各的身体,因此很容易以为我们的人格也是各自独立、互不相干的,其实不然。
这里将人划分为两种群体,新造的群体已经出现;从前陷于罪与死的“亚当群体”已经崩溃,将由充满恩典与生命的新“基督群体”所取代。但是不要以为其过程好像急转弯,立时分明;目前是两者重叠的过渡时期。只要肉身仍在,“在亚当里众人都会死”,信徒的肉身仍在范畴之内,虽然他们将来也必经历“在基督里都将活过来”。现在他们已经得到保证,他们既“在基督里”,将来就必“活过来”;现在因信基督,他们已经从神领受了义,随之而来的则是生命。十七世纪牛津抹大拉学院院长谷得温( Thomas Goodwin )曾说:“在神的眼中只有两个人──亚当与耶稣基督。这两个人将所有人类都悬于腰间。”
这里说,因基督的顺从,祂的子民得称义与永生的盼望,而这顺从并不单指祂的死。祂的毕生的特色就是“主动的顺服”;祂的死是这特色最卓绝的展现。祂为自己的子民所献上的生命,是全无瑕疵的生命。这个完美的生命本身并不能满足他们的需要,除非祂情愿顺服至死,“且死在十字架上”;但祂的死本身也不能满足他们的需要,除非祂所献上的是完美无瑕的生命。保罗这一段话回应了第四首仆人之歌:“有许多人,因认识我的义仆得称为义,并且他要担当他们的罪孽”(赛五十三 11 )。
因此,若因亚当犯罪,他所有的后裔都落在死的权下,那么,因基督的顺服,祂所带来的新族类就能夸胜,进入复活的生命中。
有人会说:“你这样讨论亚当和基督,岂不是把摩西忘在一旁了?他的地位又如何呢?律法传给人(根据希伯来圣经的年代,约在亚当与基督的中间)岂不意味,人类共可分三个纪元,分别由亚当、摩西和基督开创,而不只是由亚当和基督所开创的两个阶段而已?”
保罗回答说,并非如此。在救赎历史中,律法没有永恒的重要性。它的作用只是暂时性的量表,为达到一个实用性的目的。自从亚当堕落之后,罪就在世上,而律法的功用在于将罪暴露出来,以便辨认其真面目。不仅在特定的律法条例面前,罪会显出它犯法的本像,而且这些律法条例更会刺激罪的活动。禁止作某事的告示,反会引诱人去尝试;若他们没有注意到禁止的告示,或许还不会有这念头。保罗这番话显出他对人性了解之透彻。有一个老故事说,一位信徒反对在教会中诵读十诫,“因为会带给人太多想法”。这说法倒也有一些道理。
律法并没有带来新的原则;只不过将已经存在的罪的原则更清楚揭示出来。然而,福音却带来一项全新的原则──神恩典的原则。律法激动罪、增加罪的速度,不论多迅速,神恩典的增添与罪的洁除,速度却更快 142 。
12. 这就如罪从一个人入了世界,死又是从罪来的 。“一人”是指亚当;此处的根据是创世记第三章“人类始祖犯罪”的故事。参智慧书二 23 ~ 24 :
“神造人成为不朽,
按祂永生的形象;
但因魔鬼嫉妒,死便进入世界,
凡属它的都尝到死味。”
次经以斯拉后书( 2 Esdras )七 118 的呼喊,也是针对这一点:亚当啊,你作了什么呢?虽然犯罪的是你,但堕落的却不只你一个人,连我们──你的后裔──都不免于这厄运。”便西拉( Ben Sira )从这段故事发展出厌恶女人的道德观:罪从女人而起,因她,我们都死了”( Ecclus. 廿五 24 ;见 142 页)。但是这些作者对于人堕落的意义,都不像保罗在这里所说明的那么透彻。
死就临到众人,因为众人都犯了罪 。这句话是说,众人在其生活中都犯了罪(三 23 的意思显然为此),远是说,众人都含括在亚当最初的罪之中?支持后者的人可能辩称,人尚未犯罪就已落于会朽坏的情况中,由此可见,人类的必死性是最初人类犯罪的结果。 14 节似乎亦有此意,那儿说,在亚当到摩西之间的人都死了,虽然他们并没有犯像“亚当一样的罪过”。这句话的结构与背后的思想,与哥林多后书五 14 平行:“一人既替众人死,众人就都死了”──不过,保罗此段经文中所论的,不是亚当的堕落,而是基督之死对人类的含意。不仅因为亚当是人类的始祖,所以说众人都在他里面犯了罪(否则岂不是可以说,既然亚当相信神,他的后裔也都在他里面信了神);乃是因为亚当 就是 人类。
另一种解释──即此处是指众人在生活中都犯了罪──请参克兰斐的书;他曾详细研究“因为众人都犯了罪”这句话的各种解释,最后下结论说,这种解释“最为可能” 143 。
保罗在 12 节这一句话的结尾,并没有用一个“照样”子句来配合开头的“正如”子句;他提到因罪,死就临到众人之后,就加插了一大段话,从 13 节直到 17 节;在这段插句之后,读者以为应当出现主要子句了,他却在 18 节又重复了 12 节的“正如”子句,只是用字不同;然后再以一个“照样”子句来平衡这个新的“如此”子句。 12 节条件子句(“正如”子句)的相关结语子句,可能大致会是:“照样,藉一人,神的义也被引进世界,且生命便随义而来。”
13. 没有律法之先,罪已经在世上 。只要罪进入人类,死便接踵而至。虽然在律法赐下之前,众人并不像亚当一样,违背了特定的命令,但亚当所受的审判──“你吃的日子必死”(创二 17 ),也临及他的后裔。
但没有律法,罪也不算罪 。(参四 15 )虽然没有任何诫命,附加违规刑罚的说明,可是罪仍然遍及全地,威力十足。若有特定的诫命可以违背,则罪就会以违背该项诫命的形态出现。后期犹太传统认为,创世记九 1 ~ 7 给挪亚的七条诫命,对外邦人有约束力。保罗并没有提及这些。但是最早期的犹太传统则看出,其中六条是原本创造的典章(唯一的新条例,是不可吃带血的肉);在保罗看来,违背创造的典章才是异教世界所犯致死之罪(一 18 ~ 32 )。
14. 亚当乃是那以后要来之人的预像 。亦即,亚当,这位人类始祖,是基督的副本( typos );保罗在别处称基督为“末后的亚当”,及“第二个人”(林前十五 45 、 47 )。亚当是新约唯一指明为“预表”基督的旧约人物,这是值得注意的。虽然他们的预表关系中,对比与类同的份量几乎相等,但这一说法仍然极为恰当。在保罗的思想中,基督取代了第一个人,而成为新人类的模式与代表;祂是:
“从天而降的亚当,
全体人类的元首。”
15. 若因一人的过犯,众人都死了,何况神的恩典,与那因耶稣基督一人恩典中的赏赐,岂不更加倍的临到众人吗? 在这两个子句中,“众人”(英文为 many )都有定冠词(参 19 节),是指全人类而言(正如林前十五 22 ,重复的“众人”英文皆为 all )。也请参看罗马书十一 32 。“众人”经不会指少数人;正如加尔文所说:“基督的恩典临到更多人,远超过第一个人犯罪所接连的人”。加尔文清楚知道,有些人以为蒙拣选的只是少数人,因此他们争论道,保罗在此“不过是逞口舌之强”。但加尔文自己的看法却是:“若亚当的堕落会带来许多人的沦亡,神的恩典果效岂不更大,可使更多人蒙恩?因为基督拯救的能力诚然远超亚当毁灭的力量 144 。”
16. 因一人犯罪就定罪,也不如恩赐 。(英译:而恩赐不像一人犯罪的后果。)由于第一位罪人不顺服的行动,罪就已经定了案;但是“恩赐”( charisma ,六 23 亦同, 15 、 17 节则用 do{rea ,“赏赐”, 16 节上用相关的 do{re{ma ),是在许多过犯之后才赐下的,是神为挽回那不利的审判,将义的地位赏给许多罪人而颁行的。
17. 所赐之义 。即称义的赏赐( do{rea ),是信徒从神而得的。
要因耶稣基督一人在生命中作王 。死作王之时,人是它无助的牺牲品;但基督作王之时,人能分享祂复活的生命与尊贵的荣耀(参八 17 )。
18. 一次的过犯……一次的义行 。(英译:一人的过犯……一人的义行。)中文的译法与 RSV 的译法(即英译),在文法上都可成立,但 RSV 使此句与 19 节能成为更好的平行句(“因一人的悖逆……因一人的顺从”)。一人的“义行”﹏ cs22 ]dikaio{ma ) 145 ,是指基督终生顺服的至极表现,即献上自己的生命;第二个人的行为带来救恩,反之,第一个人的“过犯”则带来灭亡。
被称义得生命 。(英译:得赦罪与生命。)直译为:“得生命的称义。”“生命的称义”是指称义带来生命(正如定罪带来死亡)。“赦罪”所译的 dikaio{sis ,在四 25 译为“称义”(保罗可能本来要重复用 dikaio{ma ,即 16 节末译为“称义”的字,可是 18 节前面又用这个字来说“义行”,因此可能导至他在此改用 dikaio{sis )。
19. 因一人的悖逆,众人成为罪人;照样,因一人的顺从,众人也就成为义了 。正如 15 节,此处两个“众人”都有定冠词。第二个子句可能是特意附和以赛亚书五十三 11 ,即那位顺服的义仆使“许多人”(即加定冠词的“众人”,见希伯来文旧约与七十士译本)“得称为义” 146 。而为使句子平衡,再由第二个子句的“众人”导至第一个子句的用法(以赛亚书五十三 11 也可能同样影响了 15 节,导至两重“众人”的用法)。“这种交换何其甜蜜,这种创造何其难明,这些福份何其出人意料,恶人的罪竟会因一位义人而消失无踪,而一人的义竟能使众罪人称义!”( Epistle to Diognetus 9.5 )。基督的顺服所成就的,远超过亚当;因受苦与得胜,祂取得权柄、能力,足以击溃宇宙间一切敌对的权势──正如巴瑞特所说:“恢复宇宙秩序” 147 ──并且保证,祂的子民也可以分享祂的得胜。
20. 律法本是外添的,叫过犯显多 。动词“外添”, RV 直译为“从旁进入”( NEB 作:“岔入这过程中”);加拉太书二 4 用它来描写“偷引进来”或“渗透进来”( pareiserchomai )的“假弟兄”,好像间谍混入使徒的同伴中。 20 节的意思与加拉太书三 19 同出一辙:“律法是为什么有的呢?原是为过犯添上的( NB 作:“使罪行有合法定罪的根据”),等候那蒙应许的子孙来到。”律法会增添过犯,因为它提供了许多触犯特定条例的机会,有人进一步认为,它“也增添了罪,意思是使人更加犯罪” 148 。不论怎样解释,这两封书信都指出,在神解决人类问题的过程中,摩西的律法只是过渡时期而已。
139 引用者为 E. K. Simpson, The Pastoral
Epistles ( 1954 ) , p.47 。
140 见一 23 及七 7 ~ 13 心的觉醒(七 7 ~ 13 ) } 的注释。
141 参 H. W. Robinson, Corporate
Personality in Ancient Israel, revised edition ( 1981 );以及 J. W. Rogerson, 'The Hebrew
Conception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 A Re-examination', JTS , new Series
2l ( 1970 ) , pp. 1-16 。
142 两份针对罗马书五 12 ~ 21 的专论为 K. Barth, Christ and Adam ( E. T. 1956 ) , 以及 J. Murray, The Imputation
of Adam's Sin ( 1959 )。 Murray 也以他的罗马书注释附篇 D ,专门评论“巴特对罗马书五章的注释”( I,
pp.384-390 )。另外一份评巴特专论的文章,与 Murray 的立场非常不同,是 R. Bultmann 的 'Adam and Christ according to Romans 5', Current Issues in New
Testament Interpretation, ed. W. Klassen and G. F. Snyder ( 1962 ) , pp.143-165. 也见 C. K. Barrett, From First
Adam to Last : A Study in Pauline Theology ( 1962 ) ; R. Scroggs, The Last Adam :
A Study in Pauline Anthropology ( 1966 ) ; S. H. Quek, Adam and Christ
according to Paul', in Pauline Studies , ed. D. A. Hagner and M. J.
Harris ( 1980 ) , pp.67-79 。
143 也见 C. E. B. Cranfield, 'On Some
of the Problems in the Interpretation of Romans 5 : 12' SJT 22 ( 1969 ) , pp.324-341 。
144 J. Calvin, Romans , E. T. ( 1961 ) , pp.114f 。
145 这个字( dikaio{ma )有好些不同的意见── 16 节为“称义”,一 32 为“判定”(参二 26 “条例”);八 4 为“义的要求”。
146 见 L. C. Allen, 'Isiah 1 iii .11
and its Echoes', Vox Evangelica 1 ( 1962 ) , pp.24-28 。
147 From
First Adam to Last , p.93 。
148 C. E. B. Cranfield, ' St. Paul and the Law', SJT 17 ( 1964 ) , pp.46f. ──他认为,尤其是因它会诱使罪人“利用它,作为向神提出要求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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