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道尔圣经注释

约翰壹书第三章   三 1.  提到“是祂所生的”,就让约翰禁不住赞美神的爱,祂竟使我们成为祂的 儿女 ( tekna ,源自 tekein ,“生产”),这个词指我们从神生、得到神的性情,超过指我们作儿女的地位。译为 何等大 的字是 potape{n ,其原意为“属于何国”,意思似乎是父的爱完全不是属地的,是这个世界全然陌生的,以致约翰希奇它究竟来自哪一国。这个字“总是带着惊讶的意味”( Plummer )。神不但向我们“显出”这种爱,而且将它 慷慨地倾注在我们身上 。因为 神的儿女 不单是头衔,而是事实。不错,我们被 称为 “神的儿女”。但神赐给我们这个荣誉的称号,乃因为靠祂的恩典 这正是我们的身分 ──无论其他人怎么想,怎么说。“神的儿女”和“世界”非常不同,以致 世界不认识我们 (参:林前二 15 ~ 16 )。理由则因 它不认识祂 ,这里必定是指基督,如第 6 节。正如祂的荣耀为肉身遮盖,我们的“生命(也)与基督一同藏在神里面”(西三 3 )。我们儿女的地位虽是真实的,却还不明显(罗八 19 )。 

  2.  作者称他的读者为 亲爱的朋友 ( agape{toi ,“亲爱的”),因为这些神所爱的人,也是使徒所爱的。接着,在重复 现在我们是神的儿女 (无论世界承认与否)之后,他进一步思想 我们将来如何 ,因为“我们既有儿子的身分,就期待会承受产业”( Alford )。起初他坦承,不知道这种产业的特性究竟是什么。我们现在的状况向世界是隐藏的,而我们将来的状况向我们也是隐藏的。使徒承认自己所知有限,是很值得注意的。他稍早曾说,“恩膏”会“在凡事上教导你们”(二 27 ),这句话显然不能照字面解释。新约的使徒,就像旧约的先知一样,对神旨意的了解,只限于向他们启示的部分,无法超越(参:申三 24 ;林前十三 8 ~ 12 )。因此,约翰在这里承认,蒙赎的人在天上的情形,并没有向他启示出来。既然如此,倘若勉强要猜测、窥伺神不想让人知道的事,就是无聊、是犯罪。这里言下之意为:只有当祂显现的时候,这件事才会显明 32 。基督的显现和我们最终的状况,两者将会同时彰显出来。因为那时我们将“和祂一同得荣耀”(罗八 17 ;参:西三 4 )。 

  不过,这不是说,我们对于自己未来的情形一无所知。我们知道, 当祂显现的时候,我们必要像祂,因为我们将看见祂的真体 。这里的次序很清楚。首先是祂的显现;接着,我们会看见祂的真体;于是我们将变成像祂一样。(在天上“看见”神或基督的有关经文,参:太五 8 ;约十七 24 ;林前十三 12 ;林后五 7 ;来十二 14 ;彼前一 8 ;启一 7 ,二十二 4 )。神的形像在堕落之后受损,而那时则又将印在我们身上了。我们在皈依时所得的新性情,“是照着神造的,有真理的仁义和圣洁”(弗四 24 ;参:西三 10 )。从那天开始,为了实现神预定的旨意,就是我们要“效法祂儿子的模样”(罗八 29 ),圣灵便在我们身上作更新变化之工,使我们“变成主的形状,荣上加荣”(林后三 18 ;参:约壹二 6 )。最后一段经文中,讲到这种改变乃是因为,我们“既敞着脸”,就得以“反映主的荣光”。既是这样,我们就能明白,当我们看见祂的真体时,不但我们的脸是没有遮掩的,祂的脸也是敞开的,因此我们终于能够完完全全地像祂,包括我们的身体在内(腓三 21 ;参:林前十五 49 )。“眼见变成同化”( Law )。约翰对于我们在天上最终的样式,就只知道这么多。保罗在书信中所强调的则为,在天上我们将“与基督同在”(林后五 8 ;腓一 23 ;西三 4 ;帖前四 17 ;参:路二十三 43 ;约十四 3 ,十七 24 )。我们只要知道,在末日和永世中,我们既会与基督同在,又会像基督,就足够了;至于将来实际的状况如何,我们愿意等待揭晓。 

  3.  约翰写到基督再来与我们最终状况的原因,不是基于神学,而是基于伦理。他像保罗一样,学习主耶稣的方式,从实际的应用来教导这个荣耀的盼望。 在祂里面 是指“在基督里”,而不是“在他自己里面”。 RSV 的意思很清楚,译为“凡这样盼望在他里面的人”。基督徒的 盼望 (这个字在约翰的作品中只出现这一次,但在保罗和彼得的书信中则常见),其目标或基础(前置词为 epi ,一般的意思是“在上”,如罗十五 12 ;提前四 10 )是基督的再临,以及随之而来的荣耀。它包括前面提到的三件事──祂的显现,我们看见祂,和我们变成像祂。这个盼望并非没有把握,好像一般人的盼望,因为它有基督的应许为基础(参来十 23 ),而且我们知道( 2 节)自己所盼望的真理。这种把握便带来挑战。基督徒既将盼望(他们满有把握的期待)投注在基督的再临上,就会洁净自己,不是在仪式上,而是在道德上。洁净( hagneia )主要是“脱离道德的污秽”,“藉试探的操练,锻炼出圣洁的情愫”( Law )。约翰已经强调过,基督既是公义的,我们就必须行公义,在祂来的时候,才不至于羞愧(二 28 ~ 29 )。同样,祂既是纯洁的,我们必须保证要洁净自己,现今这个过程必须开始。当然,惟有基督的血才能除去我们罪的污秽与过犯(一 7 ),但是在自我洁净时,我们也必须尽力脱离罪的权势(参:林后七 1 ;提前五 22 ;雅四 8 ;彼前一 22 )。 

  32 NEB (“当它显现出来”)和 NIV 的边注(“当它让人知道时”),是采用 RV 的边注,和许多注释家的看法,将动词 phanerothe{ 的主词不当作是基督,而和前面的 ephanerothe{ 一样,是“我们将来的状况”。两者都可以。希腊原文中并没有主词。 

  ii. 基督过去的显现(三 4 ~ 10 ) 

  现在约翰开始进入道德测验第二部分的说明,这一次他将公义与基督过去的显现连在一起。圣洁生活是不可或缺的。他的论点不是取自期待主第二次再来──我们将看见祂、并且像祂,而是取自祂第一次来时的目的──除掉罪、除灭魔鬼的作为。他用重复的方法来论述,每一次重点都不同。 

  4 ~ 7 节 8 ~ 10 节 

  头一句片语: 凡犯罪的 ( 4 ) 犯罪的人 ( 8 ) 

  主题: 罪的性质是不法( 4 ) 罪的根源是魔鬼( 8 ) 

  基督显现的目的: 主曾显现,是要除掉 神的儿子显现出来,为要除 

  人的罪 ( 5 ) 灭魔鬼的作为 ( 8 ) 

  逻辑的结论: 住在祂里面的,就不 凡从神生的,就不会继续犯罪( 9 ) 

  会持续犯罪( 6 ) 

  由此可见,持续在罪中与基督第一次显现的目的完全抵触;这里两度提到祂的第一次显现( 5 、 8 节),好像前一段两度提到祂的第二次显现一样。 

  a. 罪的性质:不法(三 4 ~ 7 ) 

  4.   凡犯罪的 ,约翰在说一项普世性的真理,没有一个人能逃避,也没有一个人例外。这一段(其实整封信也一样)充满这种原则性的话,直接针对异端者狂傲的假定,即:他们乃是一群入门的菁英,与一般百姓有所区别。基督教里从来没有两种尺度的道德。因此,本段中六次用 pas ho 一语,译为“每一个人”(包括负面的“没有一个人”),或“任何一个人”(二 29 ,三 4 、 6a 、 6b 、 9 、 10b ),三次用简单的关系词 ho ,译为“那人”,或“任何一个人”( 7 、 8 、 10b 节)。福音和其道德意义,都与所有人有关,不是只与某些人有关。 

  接下来是罪的定义。 凡犯罪的,就是违背律法;事实上,罪就是不法 ( anomia )。新约对罪还有其他的定义(如:罗十四 23 ;雅四 17 ;约壹五 17 );不过,这个定义却是最清楚、意义最深刻的;它绝非“稍嫌粗浅”( Dodd )。“罪就是不法”(亦即:故意违背神的道德律),这句声明将这两个词汇视为意义相同,几乎可以通用。每当提到其中一个,便可以用另一个来取代。罪不只表现在不理会神的律法,其实罪本身的性质就是不法。不法乃是罪的本质,而不是其结果。揭示出罪的丑陋之后,它的严重性就浮现出来了。异端似乎曾经教导说,对蒙光照的基督徒而言,道德是不值得重视的问题;今天我们常为罪找藉口,或是婉转说成“个性的问题”,或是以文化的相对性来掩饰。约翰对罪的看法,却与这种低估的态度相反,他声称,罪不只是负面的失败( hamartia ,罪,直译为“未中标的”, adikia ,不义,则为偏离正确或公义),其本质是主动背叛神已知的旨意。认识这一点很重要,因为迈向圣洁生活的第一步,就是承认罪的真正性质,与其败坏。 

  5.  约翰曾多次提到读者已经有的知识,并要求他们照它而生活。在这里,他提到的知识,与罪的性质无关,而是对基督的位格与工作的认识。他的意思是,如果他们对这些事有正确的看法,就会弃绝罪恶。祂( ekeinos ,强调语,指基督) 曾显现,为要除掉我们的罪。在祂里面并没有罪。 这里将基督除掉我们的罪,与祂本身的无罪放在一起。祂来到世上,要将我们的罪除掉( are{ ;施洗约翰用同一个字来指认神的羔羊,约一 29 ;参:来九 26 )。新约其他地方解释道,祂的作法是将罪放在自己身上,亲身担当了我们的罪(彼前二 24 ;来九 28 ;参:赛五十三 11 ~ 12 )。在除掉我们的罪时,祂自己则是全然无罪的。在圣经里,耶稣的无罪大半是在讲祂救赎之工时顺便提到的(如:林后五 21 ;来七 26 ;彼前一 19 ,二 22 )。约翰则非常强调这一点,既从正面讲,“祂是公义的”,“祂是洁净的”(二 29 ,三 3 、 7 ),又从负面讲,“在祂里面没有罪”。每一次他都使用动词“是”( estin ),因为基督的无罪不仅是在祂的先存时期,或是在祂肉身的时候,或是现今祂在天上的光景,乃是祂的本质与永恒的特性。 

  6.  接下来则为逻辑的推论。如果神儿子永恒的本性是无罪的,而祂在历史上的显现是为要除掉罪,那么, 没有一个住在祂里面的人会持续犯罪 ,同时,另一方面, 没有一个不断犯罪的人看见过祂,或认识祂 。约翰典型的笔法,就是用这种双管齐下的方式──讲犯罪,又讲不犯罪,将这项真理牢牢扎稳。既然在祂里面没有罪,如果我们住在祂里面,显然就不会犯罪。如果我们犯罪,就证明我们不仅没有住在祂里面(现在式),而且从来没有 见过祂 (参:约 11 ), 或认识祂 (完成式)。等到祂在荣耀中显现时,我们才会“看见祂的真体”( 2 节);不过,每一个基督徒都已经藉信心的眼睛看见了祂。而见到基督──无论是在现今的经验中,或是在未来的那刻──成为过圣洁生活的强烈动机。这些经文教导说,罪与基督徒是完全不协调的。一旦看见基督,认识了这位无罪的罪人之救主,罪就再无容身之地;犯罪就是否认基督,显明那人不住在祂里面。罪和基督永远彼此为仇,水火不容。基督本身无罪,又要救人脱离罪,所以根本与罪相反。 

  7.  约翰对这个题目第一部分的说明,以向他 亲爱的小子 提出严厉的警告作结束。“温柔的称谓,是因情况的紧急而来”( Westcott )。 不要让人把你们带偏离正路 。假教师是撒但──谎言专家──的工具,他们不但要在神学上领人走偏(二 26 ),在道德上也大行诱惑。所以他们一定要有所防范。 行义的才是义人,正如祂是义的一样 。异端似乎很擅长诡辩,他们说,你不必在乎是否“行”义,因为你已经“是”义人。约翰断然否定这种可能性。惟一能成为义的,是像耶稣(又是用 祂 ,强调的代名词)一样行义的人;耶稣是义者,前面已经几次提到这一点(二 1 、 29 ;参三 3 、 5 )。“由行为可以探测出本质”( Law )。 

  b. 罪的源头:魔鬼(三 8 ~ 10 ) 

  约翰根据基督第一次显现,第二回作说明时,所采用的模式也相同。首先提到罪的严重性;接着讲基督地上使命的目的;结论为推理:要圣洁。但是这一回他的重点乃在罪的源头,而不在罪的本质;他又坚称,基督徒犯罪不但是不协调的,更是不可能的( 9 节)。 

  8.   犯罪的是属魔鬼 。在这第二个原则中,罪不再与它所违背的神的律法相连( 5 节),而是与它的源头魔鬼相连。 它从起初就一直犯罪 (参:约八 44 ),意思应该是指从它凭骄傲背叛神时起,就是它开始作魔鬼时。既然犯罪是它活动的特色( 就一直犯罪 是译 hamartanei 一字,这个时态表达出不断进行的活动),每一个犯罪的人所展示的特性,至少终极而言,可以说是源于它。在约翰的作品中,到处可见魔鬼的存在与其恶意 33 。 

  倘若魔鬼工作的特色是犯罪,神子工作的特色则是拯救。 神的儿子显现出来 (又是 ephanero{the{ ,如 5 节), 为要除灭魔鬼的作为 。希腊文的“作为”是复数,因为魔鬼的活动是多重的。它的工作包括一切渗透的作为,要毁坏神完美的创造。在道德方面,它的工作是诱人犯罪;在身体方面,是让人生病;在智力方面,是领人走错。它依然在用这三种方法,攻击我们的灵魂、身体和心智。基督来,则是要除灭它的作为。这种除灭是一种“松绑”( lyse{ ),好像这些魔鬼的作为是锁链,将我们捆住。当然,我们从经验中知道,这些作为还没有被彻底“除灭”(参:罗六 6 ;提后一 10 ;来二 14 ,在那里动词 katargeo{ 显然不是指消灭净尽,或连根拔除,而是指除去其能力,使之不能发挥、征服、推翻)。魔鬼仍旧在忙着使坏,但它已经被打败了,在基督里我们可以脱离它的暴政。 

  9.  约翰又作出一项逻辑结论。他陈明两项令人深思的事实。第一句话说,基督徒不会 持续犯罪 ,第二句则为, 他不能继续犯罪 。有些人认为,这些话(尤其因 AV 译为“不犯罪”与“不能犯罪”)是教导说,一个真正的基督徒,就是 从神生的 ,本质上便不能犯罪。但是这种解释站立不住,除非我们肯说约翰会自我矛盾。在一章 8 节、 10 节中,他指出,那些否认自己在本性和行为上都有罪的人,是在自欺,又是以神为说谎的;在二章 1 节,虽然他说他写信的用意,是“要叫你们不犯罪”,但他特意加上说,“若有人犯罪”(显然这是有可能的),已有恩典之路为他预备,使他得到赦免。所以,约翰并不否认基督徒有可能犯罪,这是很清楚的。要调和他在第一章与第三章中的教导,就是要承认,他在各章中所要纠正的错误并不相同。诺斯底主义的附从者会得到不同的结论。有些人以为,他们既有了 gno{sis ,就是完全人;另有人则说,罪无关紧要,因为它无法损害蒙光照的人。两种立场在道德上都是败坏的。第一种人看不见罪,否定它的存在;第二种人不理会罪,否定它的严重性。对于前者,约翰宣告罪的普世性,甚至连基督徒也包括在内;否定罪就是说谎。对于后者,他宣告,罪与基督徒是不能并存的;犯罪的就 属魔鬼 。为了要推翻对手的这些特殊观点,约翰才以如此绝对的词汇来陈明基督徒的立场。 

  那么,他在第 9 节所写,基督徒不犯罪,也不能犯罪,究竟是什么意思?仔细分析他的用语,我们便可以明白。他用了三个词。首先,他说,基督徒既住在基督里,就不会持续犯罪( 6a 与五 18 ; hamartanei );这是现在式,表示固定的特性,好像“魔鬼”是“从起初就一直犯罪”( 8 节)。参 hamartano{n 现在分词,用于 6b 节,而二章 1 节的两个动词都是过去式。第二句话说,凡从神生的就不会 持续犯罪 ( hamartian ou poiei , 9a 节)。此处所指的,并不是一项单独的犯罪行动,而是固定的犯罪习惯,由动词 poiein ,行,可以看出; 4a 节与 8 、 9 节,用它形容“犯”罪, 4b 节则指“犯”法,二章 29 节、三章 7 、 10a 节,用它指“行”义。第三个词为基督徒“不能继续犯罪”( ou dynatai

  hamartanein , 9 节),那里“犯罪”是现在不定词,不是过去不定词。如果这里的不定词是过去式,意思就会成为“他不能犯一个罪”;然而,现在不定词则意指“他不能习惯性地犯罪”。在这一段中,约翰所要辩明的,不是基督徒不可能犯罪,而是罪与基督徒的不协调。如果连单独的犯罪事件都不协调,更不用说持续不已的犯罪了,那就成了“一种性情,一种积习,不止是某个行动而已”( Westcott )。 

  这种“不可能”的理由何在?约翰的回答,是第 9 节的两句话: 因神的种子在他里面 ,以及 因他是由神而生 。 神的种子 可能是集合名词,指神的儿女(参约八 33 ;加三 29 ), 在他里面 可以指“在神里面”。这样一来,整句话就可以译为:“神的儿女住在祂里面,他们不能犯罪,因为他们是神所生的”( RSV 边注,及,如摩法特。这个意思与 6 节相似)。不过,更可能的解释为: 神的种子 应译为“神的本性”,如 RSV ,或“神圣的种子”( NEB ),而 在祂里面 是指神的孩子。这样,第 9 节的两部分就变成完全并行,各由一个声明组成,即基督徒不犯罪,或不能犯罪,接着补充说明这句宣言的理由何在。这两句的含义为:新生命包括获得全新的本性,因为神的种子,或赐生命的能力,已经栽种在我们里面。从神而生是一种内在深刻而巨大的改变。不但如此,新生命所得到的新性情,会存留下去。它在里面产生很大的压力,驱迫人迈向圣洁。 神的种子 在每一个 从神而生 的人里面,不断发挥影响力,所以约翰能满有把握,不畏矛盾地说, 他不能继续犯罪 (参:林后五 17 ;彼后一 4 )。事实上,如果他会继续犯罪,就表示他并没有重生。这个信念让约翰肯定,那些异端绝对不是真基督徒,因为他们不但持续犯罪,而且还离开了基督徒的团体(二 19 ) 34 。 

  10.  这一节一方面是前一段的总论和结语,另一方面则成为下文的转接。约翰两次写到基督的第一次显现(三 5 、 8 ),又两次写到他未来的第二次再临(二 28 和三 2 ),在这段他则两次写到人的表现或本相的显明。虽然他说过( 2 节),我们最终的状况尚未显明,但是我们的现况却已经显现出来,亦即,我们究竟是 神的儿女 ,还是 魔鬼的儿女 。两者的差异很容易看出,约翰的目的就是提供测验,使人能作出区分。只有两种人,再没有第三种;也不是只有一种。这样的“黑白分明”,不仅本身是真实的,也是必要的,因为,按照陶德的说法,“诡辩术很容易证明,恶乃是善的一方面,错误乃是真理的一方面。但是,真与假、善与恶、对与错、神与魔鬼,都是对立的,不能修好。”我们的父不是神,就是魔鬼。圣经并没有教导神是全世界的父,只提到从一般而言,神是一切的创造者(徒十七 28 )。但是从灵性、亲密关系的角度而言,神并不是所有人的父,人也不都是祂的儿女。事实上,约翰在这里只不过是回应耶稣对不信的犹太人说过的话:“你们是出于你们的父魔鬼”(约八 44 ;参:太十三 38 ;徒十三 10 )。 

  成为神儿女的方法,在人这方面,是要相信或接受基督,在神的方面,则是赐下新生命(约一 12 ~ 13 )。同时,神的儿女( 9 节)和魔鬼的儿女( 8 节)可以由道德表现区分出来。“凭着他们的果子,就可以认出他们来”(太七 20 )。接下来,约翰从负面写,他心目中是那些犯罪、没有爱心的异端分子: 凡不行义的,就不是神的孩子;凡不爱弟兄的也是如此。 缺乏公义与爱心,证明缺乏神的生命。公义和爱心并非截然两回事。约翰加上第二句话,几乎有解释第一句话的意思。“爱是对别人的义”( Plummer )。既提到爱,就连到下一段的主题。 

  我们现在可以回顾以上十二节(二 28 ~三 10 ),感受一下这段道德测验说明的说服力。如果基督第一次显现是要“除掉人的罪”,并要“除灭魔鬼的作为”,而且,在祂第二次显现时,“我们必得见祂”,结果,“我们必要像祂”,我们怎么还可能继续活在罪中?这样做,就是否定祂两次显现的目的。如果我们忠于祂的第一次显现,并预备迎接祂第二次再来,就必定会洁净自己,像祂洁净一样。如此,就显出我们从神而生的凭据了。 

  增注:“神的种子”的意义(三 9 ) 

  陶德( 76 页)举出许多例子,引自秘术小册、斐罗和诺斯底派的作品,其中都提到有神圣的“种子”栽在人里面。其中一部分说,神圣的原则存在所有人里面;一部分则说,只栽在好的灵魂里。无论哪一种说法,都谈到人的拯救即是这个种子的释放或救赎,因原来它被关锁在人里面。很可能约翰时代的异端教导类似的教训,说人里面有一种神圣的成分,他们称它为 sperma theou ,神的种子;而约翰特地借用他们的这个词汇(就像他在二 20 、 27 等处所用的 chrisma ,也可能是借用的)。即便如此,我们也不必认为他会赞同他们的神学。这一点从三个问题可以看得很清楚。第一,“存有神的种子”之人是谁?倘若异端教导说,神的原则已经住在所有人的里面,或住在“好的灵”里( Valentinus ),约翰的立场则为:它乃是因着恩典栽于某些人里面,这些领受的人因此“从神而生”。第二,神的原则栽种之后,产生什么结果?约翰在本段中坚称,神圣 种子 的栽种,在接受者里面产生新的生命,这生命与罪对立,并藉公义的行为表现出来。第三,这个 种子 的特性为何?新约其他经文曾形容神的道为“种子”(彼前一 23 、 25 ;雅一 18 、 23 ;参:路八 11 )。约翰在此使用“种子”,是否也是指福音?奥古斯丁持此观点,而贝得、路德、亚尔弗得(他强调约五 38 是这个解释之“钥”)等人也采纳,近代的注释家则有陶德。巴克莱对它也颇欣赏。陶德的结论为,“‘种子’与‘道’这两个思想之间……已经证实有相当的关系”,而“当我们的作者讲到神圣的‘种子’,他乃是想到神的道,或福音”。当然,种子“存在”基督徒里面,是二章 24 节的余音,在那里,存留在他们里面的,是“你们从起初所听见的”。既然陶德认为二章 24 节是指 chrisma (恩膏),他就以为 sperma (种子)与它完全一样,两者都指福音,前者指开始有这知识,后者“在人里面产生重生的性情,不再犯罪”。芬德烈也认为 chrisma 和 sperma 是相同的,但是他认为二者都是指圣灵,因他是真理与圣洁的制作人。以 sperma 和 chrisma 指圣灵,并非不可能,因为在第四福音书中,新生命清楚是由“圣灵”生的(约三 6 、 8 )。我们可能永远无法准确知道,约翰用 sperma autou 在指什么,也无法明白他的读者所了解的为何。但是,无论所栽种而存留的种子,是福音之道,或是圣灵,或是神赐下的性情(参:彼后一 4 ),约翰的意思都是相同的,即:那是基督徒从神而来、超自然的生命,让他不再习于犯罪。 

  增注:约翰一书三 4 ~ 9 的解释 

  注释家在解释这段时,感到十分困难,因此产生各式各样的说法。有一点很重要,即:我们不应当受主观看法的影响。解释的准则应当为:约翰想要教导什么,而非:是否符合我们对圣洁的经验。所以我们同意亚尔弗得的看法:“使徒明文的话语要抓紧”,不能使它“屈从”我们的方便。 

  倘若,一如前面注释中对这几节的看法,约翰在这里并没有教导基督徒不会犯罪,也不是指凡从神生的人,就已达无罪与完全的地步(参一 8 、 10 ,二 1 ,三 3 ),那么,他主张基督徒不犯罪,甚至“不能犯罪”,究竟是什么意思?对这个问题曾有七种答案。 

  1. 有人尝试将这一段的“罪”定义变窄,限于基督徒“不能”犯的罪,或声名狼藉的大罪,或违背爱的罪(如奥古斯丁、贝德,和路德,根据第 10 节将“义”解释为“爱”),或与“轻”罪相对的“重大”之罪(罗马天主教的注释家)。这显然是以特例来解释。可是约翰心目中并没有这种限制。相反的,他一开始便将罪定义为“不法”。这一段所指的“罪”,是一般性的,而非特殊的个案。 

  2. 另有人主张,基督徒“不能”犯罪,因为同一件事,在未信者的生命中被视为罪,但在相信的人,神却不以它为罪。约翰心目中根本不可能出现这种不合情理的想法。“罪就是不法”,谁犯都一样。此外,这种对道德的双重标准或看法,正像那些异端人士的诡辩,将继续犯罪视为合理。约翰声明,“凡犯罪的,就是违背律法”(三 4 ),无论是基督徒与否。 

  3. 有人不将界线拉在信徒与非信徒之间,却拉在信徒的旧性情与新性情之间。他们主张,旧性情可能会继续犯罪;新性情则“不能”犯罪。“所赐与信徒之神的性情正是如此。它不会犯罪,也不能犯罪”( Plummer )。但是,这种主张很容易被异端利用,就是约翰所反对的那批人;而且,将人的“性情”和他“本人”作这样的隔离,也似乎很难找到充分的圣经根据。我们的两种性情,可以在渴望与动力上区分出来,但是在动作上则不可分。加拉太书五 16 ~ 17 ,将罪性的“渴望”与圣灵的渴望作成对比,并说两者“彼此相敌”;但保罗继续列出“情欲的行为”与“圣灵的果子”,他所看见的,并非两种“性情”的行为,而是一个“人”的行为,或是被罪性主宰,或是被圣灵主宰。这一点的应用十分明显。我们可以将自己里面的渴望作一番区分,知道有些来自罪性,有些来自圣灵。但是我们不能将自己的行为归于两种性情之一, 仿佛自己与它无关 。我们不能指着一项罪行说:“那是我的旧性情作的,不是我。”无论是哪一种性情鼓动我去作的,总是 我 作的,我无法逃避责任。不错,在罗马书七 17 中,保罗说:“既是这样,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然而,他在那一段中的目的,并不是要否认他自己犯了罪,只是要解释为何他的行为与意志正相反。所以,在这一段中,犯罪或不犯罪都是指人,而不是指他的性情。动词“犯罪”与“不犯罪”的主词,是“他”,一个人,而不是“它”,一种性情。在第 9 节中尤其清楚,约翰并没有写道:“神的种子在他里面,而 它 不能持续犯罪”;他乃是这样写:“神的种子在他里面,他不能持续犯罪”。这个翻译无疑是正确的,因为约翰接着说:“因为 他 是由神生的”。由神生的不是“种子”,而是透过种子栽植的那“人”;所以,有种子留在里面的那“人”,便“不能持续犯罪”。 

  4. 对这段经文还有一个相当流行的解释,即:约翰所描写的不是事实,而是理想。亚尔弗得参照德国注释家杜斯特狄克的说法(他的注释相当倚重杜氏),采用这个观点。他主张,约翰在整封信中,都是“谈神生命的理想状况,这与在罪中的生命是彼此完全排斥的”。魏斯考特也说:“神子嗣的理想,与罪是互相排斥的”。陶德与巴克莱都认为,这种看法是可能的,并且引用以诺书五 8 所形容新时代中的生活,来支持这个看法:“他们都将永远活着,并且永不犯罪,因他们不再将神的话当耳边风,也不再骄傲。”这个主张的论点如下:无罪将是未来世代的特色,而约翰相信未来世代已经来到(二 8 ),所以他当然会主张基督徒是无罪的。马歇尔也选用这个观点,他又补充说,约翰对末世理想的陈述,“虽然在文法上是用直述句和事实的描述,但在逻辑上则是一种祈使语,或义务的陈述”( 184 页)。 

  我认为这种解释很具吸引力,但却不够令人满意。约翰乃是在危机时刻写这封信。他所面对的状况乃是非常现实的问题;如果单提“理念”与“理想”,起不了什么作用。前诺斯底派的假教师,所提出的声明十分具体,约翰挺身而出,直指他们的声明为错谬,并称他们是说谎的。他一定需要提出相反的声明。倘若这些仅仅是“理想”,他的对手岂不是可以轻易将其打发,视为不真实、不实用、作不到的虚言?此外,约翰并非以理想主义者的身分说,在理想上,基督徒“不应当”犯罪。他的用语乃是实际的。他明白地说,基督徒不犯罪,并且也“不能”犯罪。 

  劳罗伯反对理想化的解释,不过,他提出的建议也颇类似。他强调,约翰并不是像神学家一般那么冷静地在写作,而是“处在争辩甚猛的状况,身受激烈争论的压力”。他正在反对将基督徒的自由变为放纵情欲的人。所以他用了绝对式的宣告,“充满了圣洁的激情”、“针对无限制的虚假教条,作出无限制的反对”。因此,他的表达具有“明显夸大与过度强调”的色彩,只在“理论上……正确”。但是“理想”式与“理论”式的声明有什么区别?我们必须坚持,约翰是要推翻异端假教师的理论,他所举出的,并不是另一套“理论”──无论多真实,而是事实。 

  5. 主张约翰是表达一种“理想”的人,大半又接着主张,其实这是相当实际的理想。因此,亚尔弗得引用杜斯特狄克( Du/sterclieck )的话说:“所有的注释家,……就是承认圣约翰观点具理想色彩的人,没有一个忽略一件事实,亦即:在实际生活中,凡从神生的人,其生命中都有某种完全可以应和‘不能犯罪’之理想的素质。……他们不犯罪,也不能犯罪,就如那属神的新生命是与一切罪完全相反,……而他们里面有多少这样的生命,就会有多少这样的表现。”探讨这种解释的注释家,多半集中于第 6 节所言,“凡住在祂里面的,就不……”。他们说,这种住在基督里,不是指所有的基督徒,而是某些基督徒才能达到的。如此,基督徒的圣洁,就看他住在基督里的程度。“他不犯罪的程度,是看他住在祂里面的程度”( Augustine 、 Bede )。因此才会有“要持续住在祂里面”(二 28 )的命令。如果不服从这个命令,基督徒就会犯罪;如果服从,就不会。 

  这也相当正确。主耶稣在葡萄树与枝子的比喻中,曾清楚地这样教导(约十五 1 及下)。枝子是否结果子,要看它们是否留在树上。不过这个解释还不够尽述这段话的意思。它对第 6 节的说明很合适;但对第 9 节则不然。这两节有差异。第一,第 6 节说基督徒不犯罪,第 9 节则说不能犯罪。第 2 、 6 节将基督徒胜过罪的原因,归诸于他目前住在基督里,但第 9 节则归诸于他过去是由神生的,结果,神的种子就“留在”他里面。而神的种子留在我们里面,乃是长久的、不改变的,但我们住在或留在基督里的状况,却是不定的、会变的。简言之,“不犯罪”( 6 节)的声明或许可以依据他是否住在基督里而定;但“不能犯罪”的声明却是绝对式的,因为它的依据乃是由神而生的事实( 9 节)。 

  6. 伊伯拉德对于何为重生之基督徒“不能”有意、故意犯的罪,提出一番解释。他写道:“一个真正重生的人,完全不可能故意或定意去做那些他明知神禁止的事。”他同意,基督徒可能陷入罪的网罗,但是罪“与他意志的倾向相反”,“他不能爱惜、宝贵罪,以犯罪为消遣”,或是“对神的旨意明知故犯”。从以上所引的句子可以看出,伊伯拉德强调基督徒的知识(或良心)与意志,并肯定基督徒不违背或不能违背这二者。正如罗马书七 20 所言,“基督徒不是 犯 罪,而是被罪折磨”( Besser ,由劳罗伯引用)。加尔文的话也类似:“说他们不犯罪,是因为……他们不同意犯罪,而是在其中挣扎、呻吟,所以他们能真心地和保罗一同说,他们所不愿意作的恶,反倒去作了。事实上,他们‘不能同意犯罪’”( Tyndale )。 

  约翰卫斯理的说法,也可能属于这第六种解释。在他的《浅论基督徒之完全》一书中 35 ,清楚回应了约翰的第一封信,一方面提到“完全的爱”(四 18 ),一方面在结论中说,“基督徒的完全,就在于不犯罪”( 19 页,意指约壹三 6 、 9 )。卫斯理说,他讲“罪”,是指“一般所谓的罪(亦即,刻意违背已知的律法)”。无意的犯法,则不能解释为“罪”,而“在今生之中并没有一种完美状态,能够完全避免这一类无意的犯法”( 45 页)。对这一点,我们的回应为,有意与无意的犯法是否能划出明显的界线,以及,神的仆人是否并不会有意犯罪。坎德利施问得不错:“它对大卫真实吗?”事实上,在圣经里面神的子民明知故犯的例子岂不是层出不穷?基督徒的传记也承认这一点。更重要的是,可否证明这就是约翰的意思?我认为做不到。他说,所有的罪都是“不法”,违背了神的律法。他并没有区分有意或无意、明知或无知的违法。 

  7. 第七种解释为,基督徒“不犯”且“不能犯”的罪,是习惯性、持续性的罪。他或许有时会犯罪,甚至当时心思与意志都同意,但是后来则会充满忧伤和痛悔的灵(诗五十一篇)。因为,他的生命整个方向是朝着神和圣洁而行的。他的心思定睛在圣灵上(罗八 6 ),注目于天上的事(西三 2 ),不在地上的事(腓三 19 )。他的眼目一直集中在主耶稣(诗二十五 15 ),将祂常放在自己面前(诗十六 8 )。他的眼目专注于神的诫命(诗一一九 6 , RSV );他的心也坚定(诗五十七 7 )。“虽然信徒有时会犯罪,但他生命中的主导原则不是罪,而是与罪为敌”( Plummer )。他的整个一生都“与罪争战不休”( Law )。在信徒里面的“种子”,“使他的灵充满对罪恶的憎恨与不能妥协,激励它与所有不义不停争斗”( Alford )。基督徒并非“完全脱离了一切邪恶”,但是他们“一心奋战,要使自己的生活顺服神”( Calvin )。“罪不能作他们的主”,因为圣灵“不让它兴旺”( Calvin )。 

  从约翰所使用的时态,可以明显看出这正是他的意思,正如第 9 节注释中的说明。这绝不是“文法的诡辩”( Dodd 、 Alexande ),而是他的读者很快能领悟的意思。今天的语言学者也肯定这种解释,如“希腊文的现在式含有习惯、继续、不间断的意思”( Blaiklock )。因此 NIV 译为,没有一个真信徒会“继续犯罪”( 6 节),或“持续犯罪”( 6 、 9 节)。相反的,“他不能不断犯罪”( 9 节)。 

  或许再回到约翰自己的话(约壹三 4 ~ 9 ),简述他的论点,对我们有所帮助。这一段是两个对称的段落( 4 ~ 7 、 8 ~ 9 节)。每一段的开始皆陈明罪的严重性(其性质为“不法”, 4 节;其源头为魔鬼, 8 节);接下去提到基督显现的目的(“除掉我们的罪”, 5 节;“除灭魔鬼的作为”, 8 节);最后的结语是道德的推论,首先论到习惯性犯罪的不相容性(不会“继续犯罪”, 6 节),接着则论到其不可能性(“不能持续犯罪”, 9 节)。 

  这个论证是神学性的,基础为基督的拯救之工。祂的本性无罪,祂的使命为除掉罪。约翰说:“你们知道”这点( 5 节)。所以,凡住在基督里的人就自然不会继续犯罪。因为基督和罪是不相容的。持续在罪中,就显明我们从来没有见过基督,也不认识祂。既然祂是那位除掉罪的无罪者,我们怎能一面犯罪,一面却又自称看见过祂、认识祂?在第 8 节中,这个主题也以同样的方式开始。基督显现是要除灭魔鬼的作为;所以,犯罪就是破坏救主的作为。“这整段乃是不容罪立足的简洁说明”( Findlay )。 

  但是,基督徒不单“看过、且知道”基督为拯救罪人之无罪的救主,他本身更是由神而生的。他的神学(基督论)使持续犯罪显得不相容;他的经历(由神而生)使得这事不可能。在重生信徒内之神的性情,与一切邪情私欲相反。他不可能惯于犯罪。“我们是神的儿女,罪对我们既不正常,也不自然”( Dodd )。“信徒或许会跌倒犯罪,但却不会在罪中行走”( Smith )。 

  增注:约翰有关魔鬼的教导(三 8 、 10 ) 

  约翰认定魔鬼是存在的,且写到它的源头、作为、能力,与倾覆。 

  1. 它的源头 。约翰福音八 44 描写它为“不守真理”。这似乎意谓它是从原来“守住”( RSV )真理的地位堕落的,若是如此,则下一句“它里面没有真理”,就不是指它堕落的原因,而是我们怎么能知道它是堕落的。它现今没有真理,原因乃在很早以前它就从真理中堕落了。有关 hoti 的这类用法,可参考路加福音七 47 。“从起初”( ap' arche{s )这个词两次用在魔鬼身上(约八 44 ;约壹三 8 )。如果“不守真理”可以解释为:它从受造的状况中堕落,那么,它的杀人与犯罪等作为的“起初”,就不是它存在的开始,而是它堕落的开始。“它是罪人之首;它起初如何,现今亦然”( Law )。 

  2. 它的作为总是邪恶的,因为它的本性就是“那恶者”。主耶稣曾用过这个称呼(如太六 13 ),约翰用了六次(约十七 15 ;约壹二 13 、 14 ,三 12 ,五 18 、 19 )。魔鬼的邪恶作为特别显明在三方面,暴露出它完全缺乏公义、爱心和真理;这三方面又与约翰在第一封信中提出的测验互相呼应。第一,它“从起初就犯罪”(约壹三 8 ),并且诱惑别人犯罪(参太六 13 )。事实上,它的确是一切罪的根源,所以可以说:“凡犯罪的是属魔鬼”(约壹三 8 )。第二,它是“杀人的”(约八 44 )。因此,该隐杀害亚伯,就透露出他背后的源头是魔鬼(约壹三 12 )。想杀耶稣的犹太人也是如此(约八 40 ~ 41 )。魔鬼既然没有打败耶稣,便去逼迫教会(启十二 4 ~ 6 、 13 ~ 17 )。它被称为“毁灭者”(启九 11 ;参来二 14 )。第三,魔鬼是“说谎的,也是说谎之人的父”(约八 44 )。这是因为它已经从真理中堕落,“在它里面没有真理”的事实,前面已经提过。所以,它一方面控告神的子民(启十二 10 ),作他们的对头(希伯来文 撒但 的意思),并且肆意毁谤(希腊文 diabolos 的意思),又要藉假先知的谎言来欺骗人走错路(参:约壹二 21 ~ 22 ,四 2 )。 

  3. 它的能力 相当大,它邪恶的作为遍及各地。它不仅能够将邪恶的心思意念放进人的思想中(约十三 2 ;参:路二十二 3 ;太八 33 ),甚至能亲自附在人身上(约十三 27 ),并且“那在世上的”(约壹四 4 )更是“世上的王( archo{n ,直译为“掌权者”)”(约十二 31 ,十四 30 ,十六 11 ;参林后四 4 ;弗六 12 )。它有“宝座”(启二 13 ),它的王权很广,“全世界都卧在那恶者的手下”(约壹五 19 )。事实上,未蒙救赎的人不单在魔鬼的 权下 ,并且 属于 它。这一类用语显示,魔鬼对人的生活具有很实际、很可怕的影响力;他们只能臣服于它的意愿,受它指挥(约八 44 ;参:提后二 26 )。他们的心意就是行它的旨意。 

  4. 它的倾覆 是由神子的来到开始。魔鬼在祂里面“毫无所有”(约十四 30 )。祂显现的目的,就是“除灭魔鬼的作为”(约壹三 8 )。藉着祂的死与复活,祂全然大胜,达到目的。这个世界受审判,它的王被赶出去,都用“现在”来强调(约十二 31 ),而其上下文则为人子得荣耀的时刻(约十二 23 、 27 )。耶稣在展望那时刻时,便说,这世界的王“现在受了审判”(约十六 11 ,所译的字为 kekritai ,完成式),结果,祂会吸引万人归向祂自己(约十二 32 )。至于撒但受捆绑的说法,或许也是预见它的失败(启二十 1 及下;参:可三 27 )。不过,到目前为止,它的倾覆仍然只是下宝座而已,却尚未被消灭净尽。它最后的失败,要到末日才会实现(启二十 10 )。此刻,父会“保守”祂的子民脱离恶者。耶稣如此祷告(约十七 15 ),约翰也肯定道,从神生的人便蒙“那位由神生的”“保守”(动词同样是 te{rein ),恶者甚至不能“碰”他们(约壹五 18 )。当然,年轻人所以能“胜了那恶者”(约壹二 13 ~ 14 ;参四 4 ),是由于基督的能力,并藉着神的道。 

  33 见增注,“约翰有关魔鬼的教导” 。 

  34 见增注,“‘神的种子’的意义” ,和“约翰一书三章 4 ~ 9 节的解释” 。 

  35 1767 (Epworth Press, 1952). 

  B 社会测验的说明:相爱(三 11 ~ 18 ) 

  前一段的最后一句话,已经为主题的改换铺了路,由公义转成爱。在二章 7 ~ 11 节中,约翰简短地列出真基督徒社会测验的大纲,即:彼此相爱乃是新命令(但也是旧命令),是真光已照亮之新世代所具备的。现在,他要将内容加进这幅草图中,但所用的颜色只是黑与白。他在第 10 节中继续前文所提的明显对比,就是神的儿女与魔鬼的儿女;他写到恨与爱、生与死、杀人与舍命。这一段首先提醒读者,彼此相爱乃是最初他们所领受的信息( 11 节);下面立刻举出该隐的恨,他是这世界的模型( 12 ~ 13 节);接着形容基督的爱,并要教会将这样的爱表达出来( 14 ~ 18 节)。 

  11.  异端以新奇的教导自夸;约翰在这里的呼吁与一章 5 节相同,乃是归回最初使徒所传的福音,这福音乃是公开的知识,与假教师所称私下隐秘的光照截然不同。他的读者若谨守他们 曾听见的信息 ,就是 从起初 公开宣讲的,就必十分安全。约翰在对付跟随克林妥之人所犯的神学错误时,最注意的就是这一点。他写道, 务要将那从起初所听见的常存在心里 (二 24 )。如今他虽在阐明伦理方面的教训,却仍然提出同样的呼吁。亦参考二章 7 节。福音是不改变的。有关耶稣基督和基督徒行为的真理,绝不可变更。在教义与伦理上,我们都必须回到 起初 ,探讨使徒最初是怎么教导的,以及他们最初带领信主的人所 拥有 (二 7 , eichete 过去式)、所 听见的 (二 24 和三 11 , e{kousate ,亦是过去式)。那 信息 的重点,便是: 我们应当彼此相爱 (参三 23 ,四 7 、 11 ~ 12 ;约贰 5 ;约十三 34 ,十五 12 、 17 )。 

  i. 该隐与世界的恨(三 12 ~ 13 ) 

  提到我们所领受彼此相爱的命令之后,约翰立刻以 该隐 的行为作一反比。他的恨源自魔鬼, 那恶者 ,结果出手杀人,而且非常残暴(劳罗伯将 esphaxen 译为“屠杀”)。这不单是“属魔鬼”一般性的罪( 8 节),而是特定的仇恨与谋杀罪,正如耶稣所说:“魔鬼……从起初是杀人的”(约八 44 )。约翰问道,该隐为什么要杀亚伯呢?不是因为亚伯很坏,正好相反: 因自己的行为是恶的,兄弟的行为是善的 。他憎恨的背后乃是嫉妒;这不是要多得恩赐的那种嫉妒,而是讨厌别人比自己公义,就是犹太祭司要置耶稣于死地的那种“嫉妒”。嫉妒-仇恨-杀人,是自然而可怕的顺序 36 。 

  13.  该隐是 世界 的模型,到如今他的丑陋样式仍然展示在其中。“世界”是该隐的后代,所以如果世界恨我们,我们不要以为希奇 37 。该隐如何对待他公义的兄弟亚伯,恶人也将继续用一样的态度、手法,来对待义人,这是不足为奇的。耶稣曾提醒我们这一点(如:约十五 18 ~ 19 、 25 ,十六 1 及下,十七 14 )。世界的恨,证明了其灵性的真相就是“死”( 14 节)。彼得前书四 12 以下也有类似的指示,叫人不要对世界的反对与逼迫感到惊讶。 

  ii. 基督和教会的爱(三 14 ~ 18 ) 

  从约翰对世界仇恨的说明,转到他对教会当有之爱的教导,让人松了一口气。他首先写到爱的证据:它能证明有生命( 14 ~ 15 节),接着谈爱的本质:就是舍己,对基督和教会皆然( 16 ~ 18 节)。 

  14.  希腊文这一节的开头极富戏剧性,是用代名词 我们 ( he{meis )。任凭世界去恨; 我们 不要恨,只要 爱 。不单如此, 我们爱弟兄 ,就成了有永生的明确把握。在这一段光荣的肯定中,约翰与他的读者站在一起。 我们知道 ( oidamen ,“我们知道这项事实”) 我们已经越过 ( NEB “渡过”) 死亡,进入生命 。成为基督徒就是一种复活,或苏醒而“出离”( ek )灵性之死,“进入”( eis )永生(参约五 24 )。新约非常强调爱,认为这是基督徒首要的美德,是圣灵第一个果子(加五 22 ),是真实信心的记号(加五 6 ),是基督徒三项常存之恩典中最大的一项,是永不止息的,若没有它,我们就“算不得什么”(林前十三 2 、 8 、 13 )。爱是有无生命最具体的测验,正如前面曾经提过,它是有否在光明中的测验(二 10 )。而反面亦成立: 没有爱心的,仍住在死中 ,正如他“在黑暗中”(二 9 、 11 )。约翰的词汇中,爱、光明与生命是相连的,恨、黑暗和死亡也同样相连。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他提供我们察验是否有生命的证据,乃在于是否 我们爱弟兄 ,而世界所恨的人,正是“你们,……我的弟兄们”( 13 节)。 

  约翰对读者一般的称呼为“亲爱的”或“小子”,在这里却特地称他们为“我的弟兄”,是很恰当的。世界的真相不单显在恨,更显在恨基督徒,因为他们逼迫教会,就显出是与基督为敌。“你们为什么逼迫我?”同样,永生不单显在爱全人类,更显在爱我们在基督里的弟兄和姊妹。耶稣基督真正的跟随者──就是已经“出死入生”的人──非常渴望与其他基督徒相交。他们不会“停止聚会”(来十 25 ),喜欢一起敬拜、祷告,谈论属灵的事;他们彼此之间的关系,则以无私、关怀的爱为特色。 

  15.  现在约翰要证明,缺乏爱就是灵里死亡的的证据。他不是在否定杀人者没有悔改与得赦免的可能(耶稣为杀他的人能得赦免而求)。他乃是说明一项原则:取去生命就是丧失生命, 凡杀人的,没有永生存在他里面 ,他现在与永远都不会拥有永生。若是如此──而约翰以此为定律,那么显然 凡恨他弟兄的 也就没有永生,因为恨人就等于 杀人 。这句话是对耶稣登山宝训的忠实回应(见太五 \cs16 21 ~ 22 ,参:太五 27 ~ 28 )。约翰将恨人的与杀人的视为同等,并不是夸大之词,“因为我们恨一个人,就是巴不得他死掉”( Calvin )。 

  16.  在说明爱是生命的证据之后,他继续说明,爱的本质是舍己,而基督已经充分彰显了这一点,跟随他的人也要以此为特色。恨是负面的,要让对方受害,所行乃是与他 作对 ,甚至到杀他的地步(“该隐起来与他的兄弟亚伯 作对 ,把他杀了”,创四 8 , RSV )。爱则是正面的,要使对方得益处,所行乃是 为了 他,甚至到舍命的地步(基督“ 为 我们舍命”, 16 节)。事实上,正因为“祂”(又是强调语 ekeinos , NIV 正确地指出就是 耶稣基督 ) 为我们舍命 ,所以我们 知道 ( egno{kamen ,完成式,“已经明白”) 何为爱 。这个表达法是约翰独有的(约十 11 、 15 、 17 ~ 18 ,十三 37 ~ 38 ,十五 13 )。它的意思不太像指放下,更像是把某件东西(如衣服)摆在一边,“放弃自己的一件东西”( Westcott )。事实上,在约翰福音十三 4 ,它是用来描述基督将自己的外衣脱下。该隐是憎恨最明显的例子,而基督则成为爱的最高榜样。一个人的生命是他最宝贵的资产。因此,夺人性命是对他的最大侵犯,而为人舍命则成为爱人的最大表现(参:约十五 13 ;罗五 6 ~ 10 )。因此,此处所列是终极性的对比:该隐的恨带来杀害,基督的爱带来舍命。事实上,真正的爱, agape{ ,是自我牺牲。“爱是给予的动力”( Law )。 

  但是基督的舍己不仅是将爱启示出来,让人佩服,乃是要成为榜样,让人跟随。 我们也当为弟兄舍命 ;否则我们自称爱他们,就华而不实。我们“应当”这样做,这是基督徒的义务,因为我们属于基督, 应当 在每一件事、每一个行为上,都照着祂所行的去行(二 6 ),何况神对我们的爱既是如此伟大,我们也“应当”要彼此相爱(四 11 )。有关十字架是谦卑与忍耐的榜样,见腓立比书二 5 ~ 8 ,及彼得前书二 19 ~ 23 。 

  17.  不过爱不单只在最崇高的牺牲上显明出来,也可以藉较小的给予来表明。我们大多数人都不会蒙召作英雄式的牺牲,但是在平时却总有机会与有需要的人分享我们的财物(参:雅二 15 ~ 16 )。爱是“愿意舍下在我们生命中有价值的东西,以充实别人的生命”( Dodd )。从复数(“我们的弟兄”, 6 节)到单数( 他的弟兄 , 17 节),是刻意的,也是很重要的。“我们很容易对整个人类满腔热血,但却不容易爱某一个人,尤其是那些索然无味、令人生气、一无所有,或不受注意的人。有时博爱大众可能成为对个别的人毫不关爱的藉口”( Lewis )。因此,约翰写道, 若有一个人拥有世上财物 (希腊文 bion ), 看见弟兄穷乏 ,他就不能视而不见。两项因素使他责无旁贷,正如那位好撒玛利亚人一样。第一,他看见弟兄的需要,“不仅是匆匆一瞥,而是看见,看得够久,能了解、体察整个情况”( Brooke )。第二,他有力量来满足他的需要。 

  如果他不将自己所“拥有”的,用在所“看见”的事上,就是对穷乏的邻舍“没有怜悯”,这便可以确定一件事:他不能说自己 里面有神的爱 。正如杀人的就没有永生存在他里面( 15 节),同样,吝啬的人里面就没有爱( 17 节)。此处的属格也可能是受格,译为“对神的爱”(参:二 5 、 15 ,四 20 );又可能是限定词、定性词,形容“像神之爱的爱”,“神的爱”( NEB )。但是最有可能是主格的,应简单译为“神的爱”( RSV )。神的爱已经在历史上藉基督的死彰显出来( 16 节;参四 9 ~ 10 );但它也(应该)住在我们里面。它不仅只在基督身上展示一次,而是要透过跟随祂的人,不断地流露出来。这种神圣的爱,无论是在基督里,或是在我们里面,都是高价的牺牲,将我们自己的 bios ( 17 节),即财物,甚至将自己肉身的 psyche{ ( 16 节),即生命,给予别人。 

  18.  约翰这一段话最后的呼吁,不但是对读者说,也是对他自己说,而他在此又以亲昵的语气称他们为 亲爱的小子 ;他提醒道,光是以口谈论爱是不够的。行为语言比话语声音更响亮。从本质而言,爱不是感觉,不是空谈,而是行动。如果我们的爱是真实的( 在真理中 ),就必定是积极的、有建设性的( 有行动的 )。 

  本段对于恨与爱的教导,可以简述如下:恨是世界的特色,该隐就是其模式;它的源头为魔鬼,结果为杀人,且是灵性死亡的证据。爱是教会的特色,基督为其榜样;它的源头为神,结果是舍己,且是永生的证据。 

  36 创世记在该隐与亚伯的故事中(创四 1 ~ 8 ),并没有明确告诉我们,为什么亚伯将羊群中头生的献上,便蒙神悦纳,而该隐将土产中的果实献上,却不蒙悦纳。不过,却透露出该隐并没有埋怨的理由( 6 节);如果他作得“对”,他所献的祭应当会被接纳( 7 节)。根据希伯来书十一章 4 节,“亚伯因着信献祭与神”,所以“比该隐所献的更美”,既然信心总是对神的应许和命令之回应,我们可以假定,神已经将祂的旨意向这两兄弟彰显。亚伯凭信心顺服了;他的义正在于他的相信顺服。而该隐却故意违背,正如犹大书 11 节所示。他杀害亚伯,正代表义总是会令不义之人反感到想要动武(参约三 19 ~ 20 )。 

  37 见增注,“‘世界’的意思” 。 

  C 离题而谈确据与定罪的心(三 19 ~ 24 ) 

  这新的一段与前面的衔接,似乎是“真理”一字。约翰已经劝勉读者要“在真理中”相爱( 18 节),他立刻接着指出,我们 知道我们是属真理的 ( 19 节)。凡是性情源自真理的人,行为才会有真理的特色,因此,我们藉着“在真理中”爱人,就可以知道自己属于真理。 ek te{s

  ale{theias 一语,也出现在约翰福音十八 37 。 

  这一段的开始( 19 节)和结束( 24 节),都由“从此我们知道”引进(不过在 19 节,动词是未来式, gno{sometha ,但在 24 节则为现在式, gino{skomen ),而探讨的中心则与全信的宗旨相同,即确据的教义。 

  i. 定罪的心,与如何平抚(三 19 ~ 20 ) 38 

  这一段论到定罪之心的话,必须从整封信对确据的说明来解读。基督徒的确据虽然根基稳固,但是他的心有时还需要再得到肯定。 NIV 和 RSV 将 20 节的第一句译为,“每当我们的心定我们的罪”,如果这个翻译是正确的,意思似乎是,基督徒满有确据的平静会受到搅扰,而这并不是很特别或极少见的经验。有时我们“良心”( NEB 将 心 如此翻译,不无道理)的责备是真的,但有时却是假的,是被那“控告我们弟兄的”(启十二 10 )所激动的。无论是哪一种情况,这种内心的声音不可以胜过我们。我们必须 在祂的面前让我们的心安稳 ,换言之,我们必须能在神面前这样做( 在祂面前 是强调语)。 

  这里的意思是,一旦 我们知道我们是属真理的 ,我们就能这样做。头脑的知识可以使内心的怀疑得到平抚。但,我们怎样才能知道呢?这一节起头的 从此 ,究竟是什么意思?在这封信中,这个词通常是展望下面要说的话,但是这里(和四 6 )则似乎是指前一段有关爱的讲论。“凡有爱心的,都是由神而生,并且认识神”(四 7 )。爱是最终的客观测验,看我们基督徒的自称是否属实;因为真正的爱,就是舍己之爱,对堕落的人性是很不自然的。惟有得着新生命,并有圣灵内住的人(三 24 ,四 12 ~ 13 ),才会有这种证据,而且它会藉“行为”显明出来。“我们可以指出具体的事──不是我们所说、所感觉、所想像,或所情愿的,而是我们已经做的事”( Law )。如果我们这样“在真理中”爱人( 18 节),心中就能满有确据。“爱的果子就是把握”( Westcott )。 

  20.  这一节的文法结构不容易决定。参阅增注,“约翰一书三 19 ~ 20 的意义” 。 NIV 和 RSV 的翻译或许是对的, 每当我们的心定我们的罪 ,我们可以平抚我们的心, 因为神比我们的心大 。这样看来,在这一幕灵性的戏中有三个角色,这场内在的辩论有三个发言人。情节仿佛是审判,我们的心是起诉者,我们本身是辩护者,神是审判官( Law )。 每当我们的心定我们的罪 ,我们自己和我们的心有距离,似乎站在它外面,必须安抚它,向它重新保证,使它的忧伤得以平静。但是,如何才能做到?一方面正如前面所提,可以藉着“我们知道我们是属真理的”( 19 节)来推论;但另一方面要靠一个事实, 即神比我们的心大 ,祂 凡事都知道 。通常良心的控告都是公正的。在这种时候,“惟有神的赦免令才能超越它,使它的声音平息”( Brooke, p.99 )。但是我们的良心绝非不会弄错,它的定罪常会不正确。所以,我们可以从良心向神申诉,祂更伟大,知识更丰富。事实上,祂一切都知道,包括我们隐藏的动机和最深的念头;而此处亦意谓,祂对我们的怜悯比我们的心更多。祂的全知应当使我们松一口气,而不是令我们害怕(参:诗一○三 14 ;约二十一 17 )。因此,只有知识能够使定罪的心安静下来,我们的知识和对人真诚的爱会有果效,但最重要的,则是神对我们心思意念的知识。对这位全知之神有信心,比任何人工的镇静剂都有效。 

  增注:约翰一书三 19 ~ 20 的意义 

  这一段是“五里雾地”( Law )。大致上它的意思相当清楚,但是文法上则一团混乱,从一开始,注释家就感到很难解释。主要的问题有三,第一是动词“使平静”( peisomen )的意思,第二是 20 节的两个以 hoti 开始的子句,第三是“神比我们的心大”这句话。 

  1. Peithein 通常是指“令人信服”,或“说服”( RV 边注),而下面会接着说明,要人信服的真理是什么。倘若这是此处的意思,有人便建议要加上一个子句,如:“我们是属真理的”(如: Plummer ),而这略嫌牵强;亦有人建议用第二个 hoti 子句,“我们将在祂面前说服我们的心……,即神比我们的心大”。但这样一来,文意不够通顺;然而 NEB 似乎还是采用这个读法。“自己觉得能真诚爱弟兄,这个理由还不足以让内心信服神至大的主权”( Westcott )。 

  Peithein 的第二个意思是“使平静”,不过在新约中很少这样用,只在马太福音二十八 14 出现过。参马喀比二书四 45 。 RV (“肯定”)、 RSV (“重新保证”)、 NIV (“使安息”),都赋予它这个意思。“我们将使内心的害怕与忧伤得到安宁与平静”)。 

  2. 我们如何翻译两个 hoti 子句?第二个 hoti 必须译为“因为”,而非“即”。这样,神的至大就不是我们要令内心信服的真理,而是藉以平静内心的真理。 

  第一个 hoti 子句也可以视为“因为”。若是如此,“我们的心若定我们的罪”,就是附属子句,几乎像在括号中,而第二个 hoti 则接上第一个子句。不过,这个结构太笨拙,而在括号内的子句也不够长,不足以接上另一个 hoti 。 AV 看出这一点,所以没有将第二个 hoti 译出,而有些抄本也的确没有这个字。另一个方法,是以原文为 ho ti 而非 hoti ,这两个字再加上 ean ,所形成的结构有“无论何时”( RSV 与 NIV )、“无论什么”( RV 、 Westcott 、 Law ),或“无论何事”( NEB 边注)的意思。大部分现代注释家都采用这个办法。它保持了第 20 节(“无论何时我们的心定我们的罪”)和 21 节(“若我们的心不定罪”)的对比,而这种对比在全信中相当常见(如一 9 ~ 10 ,二 10 ~ 11 ,三 7 ~ 8 ,四 2 ~ 3 )。 

  3. 第三个问题为对神的描述,“比我们的心大”。这样描写神,“是因为祂比我们的心更富怜悯之情,还是因为祂在审判我们时更严厉”( Ebrard )?亚尔弗得的解释,可以作为后者的例子,早期希腊注释家与改教者都持此观点。他将第二个 hoti 译为“因为”,但是却视这个子句曾遭删改,而在它前面补上一个动词:“若我们的心定我们的罪,(这是)因为神比我们的心大……”。这样,神的伟大就成了挑战,而非安慰。它不能解释为何我们能平抚我们的心,却可以解释我们的心为何定我们的罪,而为何我们有需要去平抚它。“我们的良心只不过是神声音的微弱回音,祂一切都知道;而若良心定我们的罪,祂的定罪岂不是更严重?”( Alford )。参哥林多前书四 3 ~ 4 。反对此种解释最主要的理由为:这整段所强调的目的,是要医治受伤的良心,而不是要使伤口扩大,“要提供把握,而非将害怕放入人心”( Brooke )。 

  ii. 不定罪的心,与其福气(三 21 ~ 24 ) 

  约翰从定罪之心的诅咒与其平抚,转而来谈一颗得着平静的心,或不定罪的心,是何等蒙福。这种福气不单在于其本身,就是良心不受干扰的安静,更在于其结果,就是与神相交:是自由的、不受限制( parre{sian ),又是主动的追求与经验( pros ton

  theon , 在神面前 )。有关 parre{sia 的意思,请参阅二 28 的注释 。“这里的思想是神子在父神面前的大胆,不是被告在审判者面前的勇敢”( Westcott )。 

  22.  这里提到不定罪之心的第二个福气。我们不但有把握可以藉着祷告亲近神( pros ton theon ),并且知道祂必定会回答( ap' autou )。五章 14 ~ 15 节也同样将把握与祈求得允放在一起。可是约翰的意思并不是说,神对我们祈祷的垂听与应允,只是为了主观的理由,即让我们良心平安,不再定罪。还有一个客观的道德理由,就是 因为我们遵守祂的命令 ,广义地说,即: 行祂所喜悦的事 。顺服是祈祷蒙应允不可或缺的条件,而不是其功德。 我们无论求什么,就从祂得着 ,这句话是描写基督徒惯有的经验(动词是现在式);坎德利施的看法很正确,他说,道成肉身的神子是讨神喜悦的最高典范,也是蒙神垂听的最佳例子(约八 28 ,十一 41 ~ 42 )。这句话回应了主耶稣的应许,那里也同样出现这两个动词:“祈求,就给你们。……因为凡祈求的,就得着”(太七 7 ~ 8 )。 

  这个简单而无限制的应许,当然应当参照圣经其他的地方来解释,看那里祷告蒙允的条件为何。如果要神垂听祷告,必须“照祂的旨意求”(五 14 ;参:诗三十七 4 ;约十五 7 )。劳罗伯的说法或许是对的,“顺服祂的命令”乃是蒙垂听的条件,只因为这种顺服便显明“我们的意思与神的旨意是一致的”。除了遵行祂的旨意,我们亦必须奉基督的名祷告(约十六 23 ~ 24 ),目的在使神得荣耀(雅四 2 ~ 3 ),而且祈求者必须洁净自己、脱离罪(诗六十六 18 ;箴十五 29 ;赛五十九 1 ~ 2 ;雅五 16 ),得到赦免、并赦免别人(可十一 25 ),又相信神的应许(太二十一 22 ;可十一 24 ;参雅一 5 ~ 7 )。有关讨神喜悦的观念,可参考以下经文:约翰福音八 29 ;哥林多后书五 9 ;以弗所书五 10 ;歌罗西书一 10 、三 20 ;帖撒罗尼迦前书四 1 ;希伯来书十三 21 。 

  23.  如果我们要祷告蒙允,就必须遵守神的命令,那些命令又是什么?基本上,只有一个 命令 (这个字是单数),包括相信基督与彼此相爱。这几封信中以不同的方式表达出相信的含义,就是单纯的“承认耶稣”(四 3 ),相信并承认“耶稣是基督”(二 22 ,五 1 ;参:约贰 9 )或“子”(二 23 );较复杂的表达法则为,相信“耶稣是神的儿子”(四 14 ,五 5 ),以及“耶稣基督是成了肉身来的”(四 2 ,约贰 7 )。但这里却作了全面的信仰告白,即: 相信 (希腊文这里没有介系词,不像五 13 ;只用简单的与格) 祂儿子,耶稣基督的名 ,就是所启示出来的那位;历史上的人物拿撒勒人耶稣,必须与神的儿子基督认同。一章 3 节与五章 20 节也写出祂的整个头衔。 

  命令的第二部分就是,我们应当 照祂所赐给我们的命令彼此相爱 。 祂 或许是指“耶稣基督”,祂所赐的命令就是约翰福音十三 34 与十五 12 、 17 。二章 7 ~ 8 节已经提过彼此相爱的命令(参:约贰 6 ),不过这里是第一次将相信与相爱放在一起(参:加五 6 )。这两项都是神的旨意,也都是祂的命令。 相信 和 相爱 这两个动词在时态上的差异很重要,基督这里视相信基督为一次决定性的动作(以 pisteuso{men 为正确的读法),而爱弟兄则为持续的态度。两者都是真基督徒的试金石。在三章 10 节中,约翰将行义与爱弟兄相连。此处他将相爱与相信基督相连,下一节中更加上对神所有诫命的顺服(他在 22 节也提到这点),形成完整的三重奏。 

  24.  这里所提互相“住在里面”的观念──我们在祂里面、祂在我们里面,在本书信内是首次出现,其出处乃是主耶稣所讲葡萄树与枝子的比喻(约十五 1 及下)。那里说,基督住在属祂的人里面,他们也住在祂里面。在这里,从 22 、 23 节中“ 祂 ”的用法来看,则是“神”住在我们里面,我们也住在神里面,正如四章 12 节。对约翰而言,这个差异可能并不重要,因为在约翰福音十七 21 ,耶稣祷告说:使他们“也在 我们 里面”(参:约十四 23 ,“ 我们 要到祂那里去,与祂同住”)。这里和约翰福音十五章( 10 节)都提到,能不断这样互住,条件是顺服;而顺服也是这种住在里面的结果与证据。参二章 3 ~ 6 节对同样真理的说明。 

  藉着这一节,约翰将本书信前三章逐一出现的不同绳索结合起来。除非一个人能顺服约翰所阐释的这三项基本命令,就是相信基督、彼此相爱和行为公义,否则他就不能说自己住在基督里面、基督住在他里面。“住在基督里”不是一种神秘的经历,随便什么人都可以说自己拥有;它不可或缺的同伴,乃是承认耶稣为成了肉身的神子,并能持续过圣洁与相爱的生活。他的结论为: 从此我们知道,祂住在我们里面:我们知道,因祂赐给我们圣灵 ,就是基督徒生命开端时所得到的。乍看之下,这里提到在我们里面的圣灵,似乎引进了一项主观把握的标准(像罗八 15 ~ 16 ),与前面所谈的事并不符合。但事实却不然。圣灵的同在的确是基督有否住在我们里面的试金石,但祂乃是藉我们的生活与行为,将自己客观地彰显出来。是祂感动我们承认耶稣是基督成了肉身──下面约翰即将说明这一点(四 1 及下;参二 20 、 27 )。也是祂使我们有能力行公义,并爱弟兄姊妹(参四 13 ;加五 16 、 22 )。因此,我们的心若提出控告、定罪,要让自己的心安稳,就必须寻找圣灵工作的证据,尤其是:祂是否使我们能相信基督、顺服神的命令,并爱我们的弟兄?因为基督住在我们里面、我们住在祂里面的条件,就是这种完备的顺服( 24a 节),以及圣灵所赐下内住的证据( 24b 节)。 

  21. 38 有关语言学和文法方面,见增注,“约翰一书三 19 ~ 20 的意义” , 158 ~ 159 页。 ──《丁道尔圣经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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