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
22:1 本节至17节乃有关财产的法例,包括牛、驴、羊、田园等的被盗、被焚以及疏于监管等等。最后一项为引诱末受聘的女儿,因女儿乃父亲的财产(17节)。
这些法例旨在保障私有产权。人犯偷窃罪,若所偷之物仍在手中,须双倍偿还(4节);若已不在,无从归还,则须按一赔四或赔五的比率赔偿。在畜牧及农业社会,牛的价值超过羊,故偷牛的赔偿额高。窃犯若无力赔偿,须被卖为奴来抵偿。
22:2 夜间难辨认,打死盗贼无死罪;但在白天打死的,视为杀人罪。
22:5-6 一个人要是在自己的田里放牲畜或烧荆棘,却侵犯到别人的田,造成损失,必须赔偿。牲畜吃了人家田里的东西,要拿自己田里“最好的”去赔,以示慷慨。
22:7 在尚无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社会,一个人外出旅行,会把银钱等托邻人代为保管。接受保管的人须对所托之物负责,若是被窃,窃贼捉擭,贼人须赔双倍。若找不到窃贼,保管人须见审判官(《七十士译本》作“神”),并凭着耶和华起誓,说绝未沾手原主之物(11节),原主不可要求赔偿。
22:14 此处未说明所借为何物,很可能是借用牛、驴等,雇来耕作或负重。“本主没有同在一处”可能指以借用牲畜,未雇用畜主来赶牛驴。要是雇了畜主,他应照料牲畜;如有死伤,不必偿还。
22:16-17 已受聘的女子为人引诱行淫,视同奸淫(申22:23-29)。此处为未受聘的女子,仍属父亲的财产,为人引诱行淫对父亲造成损害。父亲若愿意,男子可以交出聘礼娶她;否则,须按聘礼交钱赔偿损失。按《申命记》22:29,为五十舍客勒银子。“聘礼”不是给新娘的财礼,而是定婚的手续。
22:18 本节与19、20节为判死刑的罪。以色列人与古代社会普遍禁止行邪术,因为行邪术为异教民族所行的“可憎恶的事”(申18:9-12)。《汉慕拉比法典》有浸死行邪术者的规定。“与兽淫合”(19节)在《申命记》27:21和《利未记》20:15都有严格禁例,《利未记》且规定人兽均须治死。“祭祀别神”(20节)的处罚是“灭绝”,后来神命令将拜偶像的迦南人完全消灭(民21:2;申2:34;书2:10;士1:17等)。
22:21 本节至本章末为各种与人道或宗教职责有关的规例。21-27节所关注的是孤儿、寡妇和寄居的外族人,属孤苦无告的一群,神特别怜悯照顾,《利未记》19:34教导对寄居者“要爱他如己”。主耶稣训勉人要善待客旅和无衣无食、贫苦患病的人(太25:40)。28节严禁毁谤神和官长。29至30节规定将地里初熟的献给神。
22:25 《申命记》23:19-20禁止在一切的放债上取利,但向外邦人例外。本节规定不可向穷苦的人收取利息。借钱给穷人是扶危解困,若加上利息,只有增加苦痛,他日若无钱偿债,必致卖身或卖子女为奴。
22:26-27“衣服”可能为披在外边的袍(参太5:40)。要是一个人穷到连外衣都要拿去当,已是赤贫,必须在日落前还他,可以盖身保暖。这是人道的规例,证明耶和华神如何看顾穷人。
22:28 不可以毁谤神,也不可以毁谤官长,因为作官的是神的用人(罗13:1-4)。保罗曾引用此处经文为他责骂大祭司一事致歉(徒23:4-5)。
22:29 参13:2注。献给神的“谷”和“酒”是指初熟的土产(比较23:19;申26: 2-11)。初熟的土产归祭司(民18:12-13);头生的牲畜则献为祭。长子为头生,不可作祭物献上,可用银子代赎。
22:31 不可吃被野兽撕裂的牲畜的肉,有两种解释:1.未依规定屠宰的肉类,染有代表生命的血,禁止吃(申12:16,23);2.以色列人为“祭司的国度”之民(19:6),也应遵守祭司的规定,不可吃此种肉类(利22:8)。第1说较合理,因有关祭司的许多规例都不适用于百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