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
23:1 本节到9节属于执行法律的规例,以确保司法公平,保障穷人与弱者不受富人与有力者欺压。对象不是审判官,而是对要求出庭作证或判理案件的以色列人说的。这些都非法例,只属训诫,因未订明刑罚。
23:3 有许多人把“穷人”(wedal)解为“有势力的人”(gadol),将此句译为“不可在争讼的事上偏护有势力的人”。这种解法不一定正确,因为神不偏待人。做法官的很易偏袒穷人,应像神一样“不可偏护穷人,也不可看重有势力的人”(利19:15)。
23:10 本节至13节为20:8-11和《申命记》5:12-15所立原则的延伸。关于“六年耕种,第七年歇息”的规例,可参《利未记》25:1-7,20-22。这都是以人道为出发点的律例。
有人说此例目的在恢复地力,但从《利未记》25:4看,是让土地也像人一样有安息之时。地在安息年所出的可给穷人作食物。
23:12 律法规定在耶和华的圣日,不属以色列民族一分子的奴婢、寄居的,以及作生产工具的牲畜,都受到人道的对待,可以歇息,恢复精神。
23:14-17 摩西律法中所定以色列人的宗教节期共有七个(利23章),以其中三个为代表。“除酵节”和“逾越节”属同一个节期;“收割节”包括了“初熟节”和“七七节”(又名“五旬节”)在内。“收藏节”也包括了“吹角节”和“住棚节”。后世,这种节期续有增加,例如被掳后的“普珥节”(斯9:20-28),和两约中间时期的“圣殿重光节”等。参《利未记》〈参考数据〉中的节期表及说明。
23:19 这是迦南人献祭的方法,以色列人不可仿行。
23:20 从本节到33节为“约书”的总结。以色列人此时已准备从西乃山出发,去征服迦南地。但真正出发的日期要到《民数记》10:11以后。
23:24 迦南人以石柱为像,叫做“柱像”(申7:5;12:3;16:22;利26:1),与以色列人立柱作为与神立约的标记不同(创28:18;31:45;35:14,20;出24:4;书4:20)。以色列的先知和领袖曾痛责迦南人拜柱像的事。
23:28 “黄蜂”一词可能指真正的黄蜂,也可能指常常侵犯迦南地的埃及军队。神借他们来削弱迦南人的军事力量,让以色列人较易占领其地(参赛7:18)。
若指真正黄蜂,耶和华使用此种叮人畜的昆虫侵犯迦南人,使之席不安枕,有助以色列人进攻。
“黄蜂”的希伯来文为sirah,在希腊文中有个相等的字Oistros,义为牛虻,或叫人发疯之物。因此也可指神在以色列人的敌人中引起惶恐(参申7:23)。
23:29 征服迦南为期极长。神驱除当地居民之法,不是一举尽歼,而是逐步进行。《约书亚记》详载征服的过程。
23:31 “红海”指阿卡巴湾。“非利士海”指地中海。“旷野”指巴勒斯坦以南的阿拉伯沙漠。“大河”指伯拉大河,就是今天的幼发拉底河。大卫王时代的强土,包括与他联盟的国家在内,的确达到这里所说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