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记
利未记第四章
4:2 关于误犯的罪本章列有四种人:受膏的祭司(3-12节)、以色列全会众(13-21)、官长也就是民间的领袖(22-26节),和民中一人(27-35节)。
赎罪祭不属自愿,而是律法规定必须献的祭(14,23,28节)。犯罪的人的社会地位不同,所要求用的祭牲也各异。又为无力献牛羊的人特别规定了可用鸟类或细面作供物(5:7,11)。
本节到5:13都是有关赎罪祭的条例,是人犯了罪之后而献的祭。所犯的罪须出于无知而且不是故意的(2,13,22,27节;5:1,4)。人若故意犯罪,赎罪祭便没有功效(民15:30-31;比较来10:26)。人犯了罪要承认所犯的罪(5:5),并须负起犯罪的责任(14,23,28节;5:1,3,4)。无分贵贱贫富,犯了罪都要献此祭。
“罪”的希伯来原文作hata,是“矢不中的”意思。人应遵行神的命令,过圣洁的生活(利11:44;19:2),这是人活在世上的目标;犯罪的人没有达到这目标。“误犯”是无心做了神所禁止的事,或者由于人的软弱,有意识地违犯了规例(5:1-4),都属此范围。
4:3 “受膏的祭司”指大祭司(见6:20,22;8:12;21:10;民35:25)。此例制订时,唯一受膏的只有大祭司,他负有指导全民精神生活的责任。大祭司若犯罪,反映在全民身上。损害到百姓与神的关系,也污损圣所,所以会“使百姓陷在罪里”。
做神“君尊祭司”的信徒(彼前2:9),必须以公义为衣,不可让罪管辖必死的身体(诗132:9;罗6:12)。大祭司献赎罪祭为自己赎罪,使敬拜神的地方得到洁净,归耶和华为圣,神可以再住在祂的民中。
大祭司若发现了误犯的罪,应献此赎罪祭;但若误犯了罪却不知道,这种罪要到“赎罪日”的大祭中去赎。
4:4 “按手在牛的头上”,参1:4注。祭牲替代献祭者受刑,象征代赎。
赎罪的原则是:1,替代(牵牛到会幕门口);2,认同(按手在牛的头上);3,以死代赎(把牛宰于耶和华面前)。
4:5 关于“血”,可参3:17注。赎罪祭有两种。第一种比较重要,血要弹在圣所的幔子上,并且抹在会幕内香坛的四角。祭物一点也不可以吃,脂油、腰子、盖脏的脂油都要烧在坛上,其余的要在营外烧掉。第二种是为民间的领袖和百姓的。血只抹在祭坛的四角,其余的血倒在燔祭坛的坛脚上,脂油等照样烧在坛上,其余的祭牲可以留给祭司和家中男子在圣所中当食物吃(6:29-30)。
百姓可用母山羊或绵羔羊献赎罪祭(28,32节),但若为穷人,可用斑鸠或雏鸽(5:7-8)或两公升面粉(11节)。
4:6 “指头”为右手食指(14:16)。弹血七次,因“七”为完整的数目。幔子为隔开圣所与至圣所的布幔(出26:33)。
4:12 公牛的血和脂油依例处理后,余下的皮、肉和内脏都要移到营外“洁净之地”,也就是倒灰的地方,可能是燔祭坛东边那块处理废物和灰烬的所在。赎罪祭的目的是洗去大祭司因误犯了罪对圣所造成的污秽,大过赎他自己的罪,所以不可把祭牲烧在坛上,而应烧在营外。《希伯来书》13:11-13提到此条例,把主耶稣和赎罪祭的牺牲相比,祂的血为罪献在圣所中,又在“营外”(耶路撒冷城外的髑髅地)受死,使人类可得拯救。
牛象征地担当了罪,必须全牛烧毁,不可留在倒灰的地方。
4:13 本节至21节讲全会众为误犯之罪献赎罪祭的条例,办法与大祭司的相同。全民可因大祭司的不当行为或不当教训而犯罪,赎罪之法便与大祭司相若,不过由会中的长老按手在牛的头上,代表会众在神面前认罪。
4:20 全民献祭赎罪,他们的罪可得到赦免。
4:22 本节至26节讲官长献赎罪祭的条例。官长似指民间领袖,地位次于大祭司,高过百姓甚至长老。官长献的祭物为没有残疾的公山羊(23节),血抹在坛的四角。处理脂油的方法与平安祭同(26节)。
公山羊在价值上低于公牛,反映献祭者地位与财力都较大祭司和全民为差,却高过普通的百姓。后者献祭只须用母山羊或绵羊。关于献祭的祭物因社会地位而异,看1:14;2:1;4:2注。
4:27 本节到35节讲一般平民献赎罪祭的条例。母山羊或绵羊羔都是普通百姓献得起的祭物。28-31节和32-35节所记的完全一样,属献祭的步骤:血抹在燔祭坛的四角,脂油依平安祭的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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