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导本圣经注释

申命记

申命记第十二章

12:1 本章至26章是《申命记》中详细解释律法的部分。大体上可以分为七组:第一组自12:1至14:21,讲祭祀和敬拜仪式,如何保持洁净和纯一。第二组自14:22至16:17,讲定期应守的节期、规例与义务。第三组自16:18至18:22,讲神治政体中的职位与职责,以及以色列人应尽的义务。第四组自19:1至21:9,讲战争、仇杀与死亡。第五组自21:10至22:30,讲家庭关系。第六组自23:1-25:19,讲圣洁与公道。第七组为26:1-15,讲初熟土产和什一奉献。

圣经学者指出这七组先后次序的安排,和律法核心的十条诫命有相当程度的配合。第一组配合第一至第三诫;第二组配合第四诫;第三组配合第五诫;第四组配合第六诫;第五组配合第七诫。但到后来这种配合便不十分明显,而且各组的范围也非绝对配合,界线常常不分明。例如第六组有关婚姻和子女的条例(25:5-12)应和第五组的婚姻条例(22:13)放在一道,但现在却分别放在两组中。

不过,后人提出的各种划分法都有其缺点,这大概是由于当日法例本身未经过划一的编纂。更可能是摩西的讲解为谈话性质,不严格依照次序。参10:4注。

12:3 “柱像”和“木偶”:看《出埃及记》23:24;34:12及本书7:5注。

12:5 迦南人的偶像遍地(2-3节),为防止以色列人偏离正道去敬拜偶像,摩西指出只可在一个中心的地点敬拜神。旷野时期,会幕是中心。进迦南后,会幕先设在示罗(书18:1;撒上1:3),但为临时措施。“立为祂名的居所”应设在神所选择之地(11节),这地就是耶路撒冷(看王上8:16;14:21)。所罗门王就在这城建造圣殿(代下3:1)。

12:6 选择一地立为神的居所,目的是百姓可以在那里献祭,信仰生活有个中心。“燔祭”是除了祭牲的皮以外全部献给神的祭(利1:3-9及注)。“还愿祭”为许愿得偿而献的祭(参士11:30,39);“甘心祭”指的范围颇广,可以包括燔祭与平安祭,但与还愿祭不同(结46:12)。

本节另一较清楚的译法可为:“要将你们的燔祭和别的祭物,你们什一的献礼和特别的献物,你们的还愿祭,还有自愿献的祭,以及牛羊中头生的,都奉到那里。”

12:8 以色列人在旷野和后来的征战生活中,无法完全遵行献祭的规定;而在道德生活上,各人行自以为正的事,可资訾议的地方甚多。(从《士师记》17:6和21:25所记“那时以色列中没有王,各人任意而行”,可以见到建立严格法律体制的必要)。摩西在这里训示百姓,到了新土,决不可再如此。他着重解释的是律法中道德层面的要义。

12:9 “安息”是以色列人到达迦南后定居下来的状况,不只和平安定,不受仇敌威胁,而且可以环绕神的居所,建立起一个以耶和华神为中心的单一大民族(参王上5:1-5;8:53-57)。

12:11 看5节注。

12:12  “无份无业的利未人”:看10:9及注。“欢乐”来自神的祝福,要成为以色列人在迦南安居后的享受(7,18)。

12:13 以色列人只可以在选定的中心献祭,不可象迦南人那样,到处都是拜偶像的祭坛(参5节注)。

12:15 在古代以色列社会中,宰牲就是献祭;献祭杀牲,把血洒在祭坛,肉则供食用(参撒上14章)。既然规定献祭只可以在一个中心的圣所中举行,百姓到了迦南,分散居住,很难依例办事。这里把宰牲和献祭分开,可以独立处理,这样就不涉及礼仪上洁与不洁的问题;大家都可以吃肉。参看21节。

12:16 关于不可吃血的例,看《创世记》9:4;《利未记》17:11注。此处虽仍禁止吃血,因为血是生命,属于神,但不限把血献在祭坛上,可以象倒水一样倒在地上。

12:17 以色列人有三种什一奉献(参利27:30注),这里讲的属第二种,是在节期庆典中所献,献的人可以享受所献的东西(参16:14;申14:22-27)。

12:18 “仆婢”也是家中一分子,可以一同守逾越节(出12:44)。男的有权接受割礼(创17:27)。

12:20 宰杀牲畜为了食用,可以在任何地方为之。若是为了祭祀,必须带到会幕或圣殿那里(看26节;参15节注,比较利17:1-7)。

12:23 看16节注。

12:26 “分别为圣之物”:不全是祭牲,可能包括各种带到圣所的礼物,例如什一奉献,初熟之物等等(参利22章)。

12:30 “访问”:为了信仰的缘故去求问。以色列人到了迦南后,可能会想知道当地人祭祀的习俗,跟着去学习模仿。

12:31 把子女当作祭物献神,在主前二千年时已见于巴勒斯坦异教信仰中。犹大国亚哈斯和玛拿西作王时,仿行人祭恶俗(王下16:3;21:6),到约西亚作王时才予铲除(王下23:10)。

12:32 参4:2注。

基督教圣经 www.godcom.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