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导本圣经注释

申命记

申命记第十四章

14:1 “用刀划身”和“额上剃光”,都是迦南人的异教风俗(看王上18:28)。以色列参加这种敬拜偶像的仪式,是犯罪悖逆的行为。参《利未记》19:27-28注。

14:3 “可憎之物”指宗教上不洁净的生物。这些动物不可以吃,也不可以拿来献祭。订立这些条例是不让以色列人和神认为礼仪上不洁之物接触,自觉地学习神的圣洁,成为祂圣洁的子民。

本章所记与《利未记》11章相同,参该章有关注解。

14:21 “自死的”所以不能吃,是因为死的动物的血没有除去,吃了违反不准吃血的条例(利17:11)。关于“不可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可看《出埃及记》23:19及34:1注解。

14:22 本节至16:17是有关个人义务和守节期的定例,包括什一奉献、债务的豁免、奴隶的释放、头生的归神为圣,以及上圣所守节等等生活中定期应履行的责任,因此放在一道来讲。

什一奉献历史甚久,《创世记》28:22和《利未记》27章都记有此事。本章22-29节所述可以概括为:1,田地每年所出的取出十分之一,带到圣所,把其中大部分供给侍奉神的利未人;2,把剩下的在那里和家人共享。这二项都是一年一次节期中的什一奉献。3,每隔三年,那一年的出产的十分之一,要储存开分给利未人和贫苦的人,包括孤儿、寡妇与寄居者。这可能是一种募集的什一之捐。也可能就是每年的捐献到第三年另一种用途:周济贫民。(参利27:30注)。

14:24 以色列人定居之后,住的地方分散,距离敬拜的中心太远,不方便把田地畜牧所产带去奉献,此处规定可以换成现金,方便携带。但到了圣所,必须用以购回食物和饮料,在那里一同欢乐。

“银子”为当日交易用的媒介,“将银子包起来,拿在手中”,依稀可见中国人当年用银两交易的情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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