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记
申命记第二十一章
21:1 本节至9节为有人被杀,但凶手在逃应如何处置的办法。被杀的人陈尸荒野,又不知其死因,古代社会把这当作应由全社会负责的血案;土地乃神所赐,不可为流血的罪沾污。
中东的《汉慕拉比法典》规定,最近血案发生地点的那城,应负赔偿苦主及死者所属城乡损失的责任。这里用的也是同一原则。一个城的居民有责任保障四境道路的安全。
21:4 杀死母牛犊不同于献赎罪之祭,只是让它担负流人血的罪,使这罪不再归到城中的百姓身上。代表城中百姓的长老,要在打折了颈项的母牛犊上面洗手,使此罪转到牛身上。“洗手”是宣布与血案无关、表示本身清白(7节;参太27:24)。
21:10 “敌人”指迦南四境外的国民。战败之后,其妇女可以留下,不在消灭之列(20:10及注),给了女俘一定的人身权利。以色列人可娶貌美的女俘为妻,但须去除让她再思念故国旧习的东西(12节),然后为父母(父已被杀,母也为奴)哀哭一个月。此种妇女虽生得美貌,很可能异教旧习难改,不易久处,故又规定了休她的条例(14节)。
21:15 在东方社会,长子在家庭中享有特别地位,可从父亲得双份产业。本节至17节规定产业的承受权应依出生先后,不可本诸对妻妾的爱恶。
21:18 儿子对父亲“顽梗悖逆”,父母虽然劝告、责罚,都不听从。违反十诫当孝敬父母的规定,因此要处死。“城门”是一地长老听案件、判曲直的地方(看得4章)。“贪食好酒”为圣经所戒的恶事(箴23:21),子女行为逸出轨范,父母有责管教,社会也有责过问。
21:22 一个被定罪治死的人,也是受神咒诅的人,把他悬尸示众不可过夜,免得玷污土地,因土地乃神所赐(1,2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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