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导本圣经注释

尼希米记

尼希米记第十章

10:1 本节至27节为立约签名者的名单,表明9章所作的认罪祷告是全民一致的,全体在此立誓,遵守与神所立之约,与外邦人断绝关系(29-30节)。名单中一共有84个人,包括尼希米在内,称他为“省长”,且为第一个签名的人。继尼希米之后是西底家(又名撒督),此人可能是记录此事的书记,所有祭司的家族首领,从大祭司西菜雅家(可能由现任大祭司以利亚实代表)开始。

10:2-8 这里列出的人名有一半再见于12:1-7。

10:9-13 大部分人名见于8:7和9:4-5的名单中。

10:14-27 几乎有一半的人名见于7:6-63和《以斯拉记》2:1-61的名单中。

10:31-33 这几条可能是尼希米为了匡正13:15-22所记犹太人作的恶事而立的定例。

这种年捐乃供圣殿每日献早、晚祭及其他支出之用。古时以色列男丁的捐额为半舍客勒(出30:13-14),新定捐额较少,当为依照实际需要和百姓经济能力来决定,凡年满二十岁的男丁都有捐献义务。

10:33 “陈设饼”用细面粉烤成,每安息日摆在耶和华面前,一共十二个(利24:5-9)。

10:34 祭坛上的火要终年不息(参利6:12),供献早、晚祭等之用,故需要大量木柴。但这是首次列为经常奉献项目,可能圣殿财政状况不及从前,故硬性规定由各族抽签决定,轮流供奉。

《犹太律法遗传集》列有祭坛用柴规定,除葡萄藤与橄榄树外,任何木柴都可以。

10:35-39 本节至39节是关于百姓实物奉献的定例,供圣殿献祭及祭司和利未人生活所需,其中大部分已见摩西五经。最显著的不同处是着重条例的全面遵守,因为百姓过去长久疏忽应尽的本分(13:10,31)。另一特色为利未人收什一奉献时须有祭司在旁。这是因为利未人须从收入中提出十分之一给祭司(民18:26),祭司有权知道利未人的实际收入。

“初熟的土产”和“初熟的果子”用以供养祭司和利未人(民18:13;申26:1-11)。

10:36 奉献“头胎的儿子”:看《出埃及记》13:13及注。

10:39 本节综述百姓和利未人给祭司的奉献收存的地方。百姓所献的均为土产(37节),利未人的则为十分之一收入中的十分之一(民18:26-29)。这些奉献都存放在“收存圣所器皿的屋子”里,给供职的祭司、守门的和歌唱的生活之用。

百姓若能为圣殿踊跃输将,尽32-39节所规定的本分,圣殿当可运作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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