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导本圣经注释

使徒行传

使徒行传第二十二章

22:1 本书除了记录有保罗三篇讲道之外(参20:18注),还录有他的三篇公开自辩词,本篇是他在耶路撒冷向犹太人作的分辩;第二篇(24章)是在总督腓力斯面前的申诉;还有一篇是向亚基帕王提出的辩解(26章)。

22:2 有的现代英译本将“希伯来话”迳译为“亚兰话”,这极可能是保罗当时自辩时用的语言(参21:40注)。亚兰语是巴勒斯坦的土话,也是罗马帝国东部不会说希腊话的人的“国际语”。

22:3 保罗说他“长在这城里”,似乎很小便从家乡大数来了耶路撒冷。耶城犹太教的传统思想可能已深受希腊文化影响,保罗因此可以习希腊文,并对希腊文化有接触和了解。

关于迦玛列,参5:34注。

22:6-11 保罗在这里和第26章12节以后讲的事,已由路加在本书第九章中记述。细节微有出入,但要点完全吻合。6节所记“约在晌午”见主耶稣荣光,不见于路加的记载。

22:15 保罗象十二使徒一样,也曾亲眼看见主耶稣,亲自听到祂的声音,要他向万人作见证,因此他也有资格作使徒。

22:16 本节也可译为“你为什么还耽延呢?现在就可以受洗,求告祂的名,洗去你的罪。”受洗是人的内心因救恩而更新的外在表征,但外面洗礼的表征并不能代替叫人得救的恩典(弗2:5-8)。罪不能因洗礼而“洗”去,乃是因求告主名。洗礼的“洗”字和洗罪的“洗”字原文不同。

22:17 此事当发生在保罗信主后第一次上耶路撒冷时(9:26;加1:18)。在他处没有提过,勿与《林后》12:1-4的启示混淆。

22:22 犹太人并不反对劝外邦人归信犹太教。他们愤怒的是保罗身为犹太人,却传讲外邦人信神可以不必遵守犹太人的传统,未受割礼的外邦人在神眼中与犹太人的地位一样。犹太人对自己的民族和宗教有优越感(罗9:3-5),不能接受犹太人与外邦人在信仰上一视同仁的主张。

22:24 罗马人对奴隶或外国人逼供通常用多头皮鞭,鞭头上包有骨头或铁块。施刑前要把犯人绑住来鞭打。保罗生来就是罗马人,不得用此刑。

22:28 保罗的父亲是罗马籍的犹太人,他因此一出生便取得罗马籍。在革老丢作罗马皇帝的时代,可以用金钱购买罗马公民籍,取得许多特权。这位千夫长的罗马籍很可能就是在这期间购得。他把皇帝革老丢的名字放进自己的名字中,叫自己做革老丢·吕西亚;他所以说“用了许多银子”才得入籍。不过,一般说来,罗马公民籍是不能用钱买得的,只是要的人多,便免不了贿赂官员,取得归化的批准。

22:30 千夫长是耶城的罗马行政官,直接向驻在该撒利亚的总督负责。他召集犹太人公会第二天开特别会议,来决定保罗是否有罪;同时解开了他的捆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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